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也是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30周年。这是全省各族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今年又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60周年。回顾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伴随着改革开放走过的风雨历程,各级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取得的成绩,牢固树立人大意识,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设立30年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力指导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加强立法,努力使全省各项建设事业走上法制轨道。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突出“发展”这个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强化“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先后制定、修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90多件,调整范围基本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既保障了宪法和法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又体现了全省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引导和规范了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省工作。同时也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创造了良好条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强化监督,大力推进人民法院为民司法、公正司法。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审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形式,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其中许多都涉及法院工作,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注重实效,有力促进了人民法院执法办案“两个效果”的统一。30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先后作出了关于贯彻实施宪法、依法治省、法制宣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振兴青海经济、减轻农牧民负担、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加强信访工作等决定或决议,有力地促进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在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依法选举和任命人民法院各级干部中,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依法正确行使监督职权,始终大力支持和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的执法办案等各项工作,促进了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法院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促进和支持。监督就是支持,监督也是鼓励,监督更是鞭策。30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新时期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监督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全面开展审判工作,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监督人民法院坚持公开审判,改革审判方式,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监督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高了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全省法院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人民法院调节社会关系的范围越来越广,审判职能也越来越突出的新形势新要求下,通过加强教育,提高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对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自觉行动和检验法院工作的科学标准,作为推动法院工作的力量源泉;通过实事求是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及时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纳入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为正确开展法院工作奠定了基础;通过认真接受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或视察,认真督办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事项,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建议,解答代表的询问,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改进不足,规范法院工作;通过选举和任免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各级法院主动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汇报工作、通报情况,确保各项活动开局良好,发展平稳,取得预期成效,促进了人民法院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特别是在2008年至2009年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省高级法院在认真研究部署的同时,就深入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和活动进展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专题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为人民法院开展活动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帮助,强化了监督效能。200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还专题调研了我省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情况,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报告,进一步促进了我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健康发展。
30年来,全省法院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职能不断得到强化。1979年至2008年,审结各类案件611356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69710件,判处罪犯77326人;审结民商事案件368590件,诉讼标的额251.4亿元;审结行政案件3103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52件,涉及赔偿金额190万元;执结各类案件104725件,执行到位金额66亿元。审判质量和效率稳步提高,至2008年底,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占91%,一审案件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的达到100%。
30年来,全省法院从省情实际出发,改革完善审判方式和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审判机构设置和审判组织,改革完善法官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改革完善司法审判和司法政务管理机制,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得到深化,为公正司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基础。
30年来,全省法院全方位、多措并举实施人才兴院战略,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和基层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大力加强在职法官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学历层次和司法实践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抓教育、管理、监督入手,源头防腐,始终将司法审判权、执行权和财务装备管理权作为防范和控制的重点,“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不必为”的司法廉洁体系进一步完善。青海法院队伍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发生了根本改变,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队伍建设不断得到加强。
30年来,全省法院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对西部地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投入的机遇,在省发改委、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进入大变化、大进步、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发展,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经费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从青海实际出发,改革开放30年的法治实践探索,我们深刻体会到: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必须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定不移地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才能公正、高效、权威地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人民法院自我完善和发展。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客观需要,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有效途径。
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机制是否有序和完善,是检验人民当家作主政治体制运行是否有序和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发展,迫切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执行监督法,探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与“一府两院”工作的最佳结合点,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方法,创新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一般性监督为重点监督,变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实现监督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有效化,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加强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效能。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要继续强化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依法监督、权威监督、权力监督的本质的认识,严格落实对权力机关负责的宪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要按照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进一步加强“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教育,努力使广大干警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公平正义意识和国情、省情意识上有新认识、新提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增强抓队伍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转变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司法廉洁;认真贯彻实施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设计,周密部署,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欠发达地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