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不断推进我省立法工作深入发展

日期: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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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也是地方人大设立三十周年。在这样一个值得纪念的历史时刻,我们回顾和总结三十年来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基本经验,对于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青海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十年来我省立法工作主要成就


    三十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2009年7月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92件,现行有效的244件,废止48件(尚未包括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和批准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件次)。其中,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144件(现行有效的110件,废止34件),批准西宁市地方性法规33件(现行有效的26件,废止7件),批准各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15件(现行有效的108件,废止7件)。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内容涵盖了我省经济、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资源、环境、民族、民政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为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主要做法和经验


    1、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地方立法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原则。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以体现党委的意图,实现和维护党的主张,从而保证地方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具体做法是:1、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要报请省委批转实施,以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取得省委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及时帮助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省自1998年开始实施制订省级立法规划以来,省级立法规划经省委批转实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在起草、审议涉及政治性强或者涉及重大问题的法规草案时,法制委员会及时向常委会党组汇报;常委会党组就有关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向省委汇报。如在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向常委会党组作了汇报,为此,常委会党组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在制定《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规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专门向省委作了请示汇报,并在统审法规草案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的具体指示和意见。
    2、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立法工作中,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把尊重客观规律与维护人民利益统一起来,最大程度地体现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在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既保证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地行使管理权,又重视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尤其注意对困难群体的保护,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努力纠正立法中存在的不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倾向,防止不适当地扩大部门权力。如在审议《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时,为严格运管机构的责任义务,保障和维护营运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运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暂扣车辆,除不可抗力外,造成暂扣车辆丢失、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在审议《青海省供用电条例(草案)》时,规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不得擅自拉闸停电;电力用户因用电计量装置误差多交电费的,供电企业除应当退还多收电费外,还需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多收电费的利息等。
    3、坚持立足省情,增强法规地方特色
    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我们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前提下,立足于我省地域、经济、民族、自然环境等特点,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实事求是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肯定,加以细化;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只作原则规定;对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暂不作规定。使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易于实施。如为保护特色资源、促进特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出台了《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又如在审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针对我省海拔高、空气含氧量低、冬季气候寒冷的自然条件及道路里程长等特点,对在高海拔地区驾驶机动车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高海拔地区气候条件和道路特点,研究制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特殊规定,并逐步实施的内容。
    4、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推进民主立法进程
    一是针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制定调研方案和调研提纲,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或者行业进行立法调研,努力使法规规范的内容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提高法规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采取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法规案起草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2002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时,首次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是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自2001年起从省内相关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中聘请专家学者成立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咨询组。在立法统审工作中,法规草案都要提前印送法制咨询组成员,书面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还邀请咨询组成员参加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充分听取并采纳他们的意见,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对常委会初审的每件地方性法规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都及时印送西宁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海东地区工委和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征求意见。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法规草案,还采取了在《青海日报》上登报公布和在青海新闻网、青海人大网上公布的方式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扩大了全社会参与立法活动的覆盖面。对征集来的意见,而认真梳理,反复研究,积极采纳正确意见,提高了法规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回顾过去的三十年,我省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加以解决。如立法统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法规的地方特色有待进一步增强,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不足和差距,应当在今后的立法统审工作中,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改进。

做好今后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路


    1、突出立法重点
    我省地方立法要适应发展形势,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发挥重要作用。坚持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的立法,同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抓紧制定和完善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
    2、提高立法质量
    今后立法工作中,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立项上,不盲目追求立法数量,努力打造精品法规;在确定法规体例时,坚持有几条立几条,成熟几条立几条,不搞大而全;在确定法规内容时,不简单移植和照抄照搬,在法规中尽可能多地注入青海特色内容;在探索开展立法效果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使立法评估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以改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3、完善工作机制
    规范科学的立法工作机制,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立法法颁布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大立法民主的若干规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调办法》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等法规制度。今后,应严格执行这些法规制度,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使我省地方立法活动在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4、扩大立法民主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因此,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一是坚持立法调研制度,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二是健全立法论证制度,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正确处理好提案与统审、统审与专审的关系。四是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法规案,开展立法听证活动。五是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力争项目来源多元化。
    总之,我们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