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日期: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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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自1996年成立以来,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紧紧围绕“三农”和环保法制建设这两个重点,积极协助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在推进我省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创新工作方法,注重质量,认真开展立法工作

    农环委自成立至今,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了地方性法规31件,批准单行条例40件,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5件。同时,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认真做好全国人大下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先后对28部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努力使地方性法规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为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保证立法进程。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工作中,坚持提前介入,主动加强与法规起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法规起草情况,并注意把立法调研、论证、审议、修改等每个环节的工作做实、做细。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一道,通过召开立法座谈、协调会,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共同研究对策,尽量把问题解决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同时,根据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做到人员、任务、时间三落实,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完成。
    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立法,保证立法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立法工作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立法过程的民主性。深入基层、深入农村牧区,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基层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意见;及时把法规草案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地区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赴省外考察学习,收集立法资料,吸收和借鉴立法经验;召开有关专家、学者和管理相对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避免在法规和条例中不适当地体现部门利益的现象。通过以上工作,使法规和条例更加完善。
    坚持立法原则和程序,严格把关,保证立法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一是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法规草案进行认真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二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查法规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本省实际,在实施过程中能否便于操作。如,在审查草原法实施办法时,对实施办法草案中所涉及的草畜平衡、基本草原保护以及在草原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地两证”、“承包权继承”等问题,先后深入到有关自治州及其所属的县、乡、村,进行了深入调研,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协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三是利用各种形式征求意见,完善审查意见。在审查每一件法规草案时,召开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草案或条款内容,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四是坚持“二审制”,凡属我委审查的法规草案,都必须经过委员会两次审议后,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监督工作

    我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协助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以及一些突出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在工作中着力做好以下环节:
    一是紧紧抓住我省农牧环保工作的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工作。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是我省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针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8年我委建议常委会听取省政府关于我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汇报,将该项工作列入常委会监督计划。同年4月份,常委会副主任刘春耀率领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活动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专题汇报,调研报告一并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强烈反响,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同志专门作了批示,省政府原副省长马建堂同志亲自率政府相关部门赴实地察看。调研组针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认真组织实施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六条建议交省政府研究办理。宋秀岩省长对湟水流域的环境保护情况也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以西宁市为重点地区,列出污染减排的重点企业,规定时间,限期整治,务求尽快见效。
    二是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召开执法检查组成员会议,深入分析研究,并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情况,促进问题的解决。1999年,我们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南川河西宁市区段重要防洪河道中的违法建筑“麒麟舫”,给西宁市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我们把这一情况如实向常委会报告,并向省政府提出了拆除违法建筑的意见。多次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在强大的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下,市政府于2000年6月下达拆除令,拆除了这一违法建筑。
    三是对执法检查和视察后提出的建议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监督,督促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务求取得实效。2005年我委在开展水土保持执法检查中,发现乐化公路修建过程中存在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并向省政府提出了建议。我委就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连续多年组织部分常委会和委员会组成人员到现场视察,听取了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经过3年整治,建设单位共投入1596万元,于2008年6月完成了整治任务,使这个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得到解决。实践证明,经常性地进行跟踪监督,督促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是巩固执法检查成果的有效形式。

以“江河源环保世纪行”为载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自1996年开展以来,每年围绕一个主题,将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在一起,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推动解决了一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热点、难点问题。13年来,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在探索中起步,不断深入。规模由最初的五、六家媒体扩大到中央和省内十几家媒体,人数由原来的7—8人增加到20多人;活动地域逐步拓展到三江源、环青海湖、柴达木盆地和湟水流域,采访宣传力度逐年增强。在活动实践中采用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活动相结合的形式,坚持集中采访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正面教育与曝光批评相结合的形式,对生态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关注。这项工作的持续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了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了生态立省重大战略的实施,为宣传青海、提高青海知名度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了我省生态宣传的一大品牌,为改善我省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几点体会

    回顾这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要做好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牢牢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只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处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二,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经济建设是全国全党工作的中心,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专委会的工作只有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才能发挥作用,有所作为,才能更好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强化中心意识,摆正位置,注意从专委会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出发,找准与经济工作的结合点,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三,必须把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重要位置。这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做好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必须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几年来,我们办理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建议,都是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去做的。
    第四,必须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是做好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基础。只有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畅通民主渠道,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监督方面的作用,专委会的工作才能有活力。我们在立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中,特别重视各级人大代表的参与,使他们通过上述活动,反映社情民意,促进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必须加强专委会自身建设。专门委员会能否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建设。几年来,我委重视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为“三会”服务,较好地适应了人大工作的需要。同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把委员会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一切工作按制度和程序办事,避免了工作的随意性,从而形成了一个权职清晰、有序有效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三农”发展,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党的十七大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党章,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明确下来。尤其近年来江河源生态地位愈显突出,这些对我省人大农环委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继续探索,扎实工作,依法行使职权,为推进新青海建设和生态立省战略实施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