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人大常委会设立30年工作综述

日期:20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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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重大发展。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是健全我国地方政权体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进一步发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重大举措,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都兰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稳定发展大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全县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监督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监督工作,改进监督方式,认真行使监督职权,先后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近50项工作报告和120多项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报告。经过多年实践和不断改进,形成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基本程序:会前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研,做到每审议一项工作报告,就提供一篇专题调研报告,每进行一次执法检查,都要提供相应的执法检查报告,从而为提高审议决策质量和工作监督质量奠定基础;会中对专项工作报告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认真审议,加大监督力度;会后形成审议意见书送达“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并认真督办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活动,将执法检查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重点检查数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先后组织285次执法检查。特别是在审查监督计划和财政预算方面,定期听取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每年提前介入计划与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将预算细化到科目,具体到部门,使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逐步深入,实现了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的转变。

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较好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全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任免干部和党管干部原则的有机结合,不断改进和完善任免工作。从1981年3月至2009年6月,先后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多人(次)。2003年3月,制定《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要求拟任命人员作承诺发言,增强了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

代表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将代表工作列为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密切联系代表,积极开展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每年在人代会前后都要组织代表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在此基础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注意听取和采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每年召开重点建议交办会和总结会,年终对办理好的单位进行表彰,以期提高办理质量。重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召开主任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处理,从而增强办理效果。加强了对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落实好代表活动经费,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较好的条件。

常委会自身建设

    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把抓学习、抓调研、抓作风、抓廉政作为基础工程常抓不懈。特别是近年来,从机关效能建设入手,加强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提高了机关工作效能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队伍的政治、法律和业务素质,提高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审议决策质量。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理论研究,抓好队伍和阵地建设,使得人大宣传工作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宣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发挥了积极的舆论引导作用。人大理论和工作研究紧贴人大工作实际,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断探索和思考,取得较为丰硕成果。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项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中共都兰县委高度重视人大工作,研究和探讨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问题,为更好地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回顾历史,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年的进程中,都兰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展望未来,我们坚信,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依法治县、建设和谐都兰、平安都兰新的征程中,必将不负全县人民的重托,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