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先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认识和思考,同大家一起学习和交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监督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依法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制保障,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监督法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贯彻实施监督法,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对于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准确把握监督法的基本原则
贯彻实施监督法,最关键的一条,就是人大工作必须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上,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作出决议和决定,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督促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具体工作中,必须始终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条规定,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指明了方向。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明确载入中国宪法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各项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我们一再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思想认识要更加清醒,行动上要更加自觉,立场要更加坚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人大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要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审议意见,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都要及时报告党委或请党委协调解决。在这一点上,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做的是好的,要一如既往地坚持好、落实好。
(二)突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讲求监督实效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继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形式,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推动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人大监督工作,重点就是要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上,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从当前来说,就是要着重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突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突出对党和国家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突出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的监督。吴邦国委员长曾经指出:“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不容易做实。增强监督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一抓到底,促进问题解决。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都要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问题、民生问题、生态保护和建设问题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选定议题和检查项目。要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对重点、难点问题要抓住不放,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切实增强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三)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审议、决定关系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但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属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职权。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目的就是要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既是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又是支持和促进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而不是互相掣肘,唱对台戏。我国的这种政体,有利于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既可以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使国家的政治生活充满活力;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集中力量办大事。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在我国,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即集体负责制和首长负责制。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它的运作方式既不同于党委,也不同于政府,既不是首长负责制,也不是分工责任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方面之一,也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需要明确的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时,不能直接处理问题,而是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或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五)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改变或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与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法定权力一样,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在具体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报告及处理情况等,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既是为了保障代表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六)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必须坚持向社会公开
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人大行使监督权,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应当把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人民公开,使人民能够了解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情况。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公开原则是保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符合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也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的重要保障。人大常委会只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人大的工作才能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由于这次培训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希望参加培训班的同志们,集中精力,认真听课,通过这次培训,希望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严格执行监督法,正确行使监督权,使我省的人大监督工作迈上到一个新台阶;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主动地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
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的监督是依法监督,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规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去年元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1年半了。监督法颁布后,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我省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汇报,并对监督法的实施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的部署和要求,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制定贯彻实施监督法意见、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文件的清理工作等多种措施,为推动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工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出台《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两个地方性法规。各州市县人大也在实践中作了积极探索。总的看,监督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贯彻实施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一些同志中还存在对监督法精神实质的理解不够准确到位、在具体贯彻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还存在与监督法精神不一致的做法,说明我们在认识上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一些具体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请省委批准,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省州市地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学习贯彻监督法培训班,认真学习领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有关讲话,进一步明确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基本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要求,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统一到监督法的各项规定上来,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奠定良好基础,保证我省人大监督工作依法正确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