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出台

日期:200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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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北州制定的我省首部地方普法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51日起施行,从而使海北州法制宣传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实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条例》本着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简明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对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些突出问题作了规范。

———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同责任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强调了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条例》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并负责条例的实施。《条例》对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本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法用法,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别是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尤其要加强学法;二是具有社会事务管理权的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新闻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是企业事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所辖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以法律形式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投入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义务运用各种资源,公开、免费地向公众告知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因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障。”

———公职人员必须参加学法考试

只有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才能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多年的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是检验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学法效果的一个很好的办法,也是督促其学法的一种手段。因此,《条例》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并规定:“公务员的学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的依据之一。”同时,《条例》特别规定:“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

———“法制副校长”、“法律八进”成为制度

《条例》把“法制副校长”和“法律八进”作为法律制度分别进行了规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市场、进工地、进宗教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的做法是海北州“四五”普法的一项新举措,此次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广泛开展。

《条例》针对海北州寺院多、宗教教职人员多的实际,依据相关规定,就宗教寺院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将追究责任

对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未达到考核标准、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以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使法制宣传教育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作者单位:海北州人大民族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