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成立二十多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认真行使民族立法权,立足自治县实际,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使制定的条例更加符合县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民和县先后制定实施了自治县自治条例、造林绿化管护条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展职业教育条例等单行条例,为全面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民和县二十多年的民族立法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突出立法重点,科学编制立法规划
为有效地避免和克服立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障立法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益,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认真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注重区分轻重缓急,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着眼于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一长远目标,在听取各方面不同意见、集思广益、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精心编制,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由于制定的单行条例紧密结合自治县实际,突出自治县的特点,有较强的针对性,在自治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县人大常委会紧密结合县“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推进依法治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立法的重点,广泛征集全县各部门立法项目,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并取得各方基本共识的基础上,经过科学筛选和严格审定,制定了2008至2012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使立法工作适度超前,更好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体现了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坚持党的领导,注重搞好配合协调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根本原则。多年来,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将每一项立法项目和调研项目事先向县委请示,条例草案文本成熟后及时报请县委审查,立法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报请县委研究解决。通过县委的参与和决策,使立法工作较好地体现了党的主张和要求,统一了各方面的思想认识,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具体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协调成立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组成的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门起草班子。同时,县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加强工作指导,从条例的起草修改论证、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问题的把握及立法技术等方面,及时听取汇报,提出意见,共同研究条例起草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和分歧,并向县委反映,加强沟通,取得共识,从而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走群众路线,发扬立法民主
为使制定的条例更加可行、科学,民和县人大常委会无论在立法项目的选择、立法计划的制定,还是在条例的起草、审议等环节,一直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开门立法。一方面,通过采取发布公告、座谈讨论、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使立法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士的立法建议,积极学习借鉴其他自治州县有效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在确定立法项目前,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到行政、司法、企事业单位及各乡镇就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广泛征求意见,慎重确定立法项目。在立法调研中,就拿不准、有争议的问题到有关方面、部门和基层征求意见,使条例草案充分体现群众意愿和立法为民的宗旨。条例草案起草完成后,召开座谈会,逐条听取法律工作者和有关人士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常委会多次审议,条例草案趋于成熟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如在2004年制定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该条例是我省民族自治地方首个发展职业教育方面的条例)时,开展立法调研4次,召开各类座谈会十余次,听取了近3100人的意见建议,草案反复修改7次,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从2007年县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情况来看,条例实施以来,县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逐步扩大和改善,办学效益明显增强。条例为落实“科教兴县”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更多实用型技术人才,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在发挥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四、规范立法程序,严把质量关
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县人大常委会不断规范和完善立法程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结合实际,在总结以往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2000年制定了自治县立法程序规定,对立法案的提出、起草、修改、审议、通过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立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使全县立法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积极争取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审查把关,保证了立法质量。并及时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和调研,使其熟悉情况,增强审议的针对性。
为认真落实好立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扎实做好今后的立法工作,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强化了三项工作措施。一是强化立法保障措施。县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首要位置,定期研究和积极解决在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思想认识一致、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措施到位,落实好立法经费,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高质量地完成立法任务。二是努力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立法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出发,解决本地实际问题,并且以本地的社会实践来检验,这是搞好民族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要充分考虑立法的实际需要,认真研究论证,慎重确定立法项目。在立法工作中努力做到善变通、有特色、可操作,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尽量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有“个性”的条例,使之“服”本地水土,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行性,真正切实管用。三是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创新立法工作协调机制,在条例草案的起草、审议各个环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互相配合,强化督促指导,共同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尤其在权责界限不明、分歧意见较大的情况下,县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履行好参与、协调、指导、监督职责,统一认识,明确立法指导原则,消除分歧,取得一致意见,保证立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作者系民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