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为此,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次审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并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踊跃、热烈,对办法草案、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
热点一: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
工作机构的职责定位
【组成人员意见】监督法明确规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是协助常委会进行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等条款中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等规定,应修改为“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新法内容介绍】办法第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办法第十条规定,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事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承办。
热点二: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组成人员意见】公开是监督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增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公开性,对于提高监督实效具有重要的意义。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条关于常委会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的表述有些混乱,第(三)项中的“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外延太大。
【新法内容介绍】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事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一)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情况的报告及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下列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一)常务委员会公报;(二)专门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三)召开通报会;(四)委托下一级常务委员会通报;(五)其他适当方式。
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一)当地新闻媒体;(二)常务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网站;(三)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召开新闻发布会;(五)其他适当方式。
热点三:省、州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的相关规定
【组成人员意见】监督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而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权力机关,没有监督权。办法规范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草案第十七条关于省、州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听取行署、行委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分院)工作情况汇报的规定不妥当,对省、州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的监督工作可在其工作条例中加以规范,不宜在办法中作出规定。
【新法内容介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办法将草案第十七条“省、州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根据省、州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可以听取行政公署(行政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工作情况汇报,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向行政公署(行政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反馈,但不能作出决议”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省、州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根据省、州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可以承担省、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的表述删除。
热点四:决算和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审议方面的规定
【组成人员意见】目前,在对财政预算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督上存在缺失,加强对财政预算实施过程的监督应成为人大常委会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议在第三章增加财政预算审查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超预算增收部分要加强监督,确保超预算增收资金的合理使用。要规定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处理程序。
【新法内容介绍】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及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六)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通过后,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二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第三年第三季度,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中期评估报告对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的实施情况,应当逐项评估。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热点五: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组成人员意见】办法应该涉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内容。由于省人大常委会已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单独进行地方立法,起草了备案审查条例,因此在制定本办法时,不要再作重复规定,要重点解决好两部法规的相互衔接问题。
【新法内容介绍】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
热点六: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认定
【组成人员意见】为了增强办法的约束力,使办法的相关规定得到落实,适当作一些责任方面的规定是必要的。
【新法内容介绍】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违反监督法和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依法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或者不认真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的,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作出书面检查,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依照其他法定监督方式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