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工作

日期:200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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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和西宁市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在2006年、2007年开展了最低工资标准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我省企事业进行了全面专项检查。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检查中有多家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其中十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各级人大代表。虽然这些企业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但是在社会上产生了很不好影响。这些事发生在极少数人大代表身上,但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的形象,不同程度地弱化了人民代表的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任。从总体上看,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是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具有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代表的素质也存在参差不齐现象。人大代表现在基本都是兼职,这也往往使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时,容易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等等。特别是,有少部分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够强,个别人把人大代表只看成是一种荣誉,平时忙于本职工作,履不履行代表职责似乎没有多大关系。甚至有极少数人把人大代表当作“护身符”,认为只要当上人大代表就可以为所欲为,以至于放纵自己,出现违法行为。

出现这些问题与极少数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有一定关系,但这也说明了,对人大代表的制约机制还需完善。因此,除了不断提高代表自身素质外,还必须依法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通过监督来保证人大代表切实履行代表职责。

如何监督人大代表,使其认真行使代表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

一、人大代表接受监督,是法律基本的要求,是客观现实的要求

人大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身体力行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地遵纪守法,在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积极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地宣传和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是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最基本要求。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的这一规定,尽管比较笼统、原则,操作起来也有一定难度,但毕竟使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有了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选民与人大代表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人大代表是经选民选举产生的,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神圣使命,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他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广大选民理应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这是我国人民民主的体现。通过监督,及时发现代表意识与监督意识不强的人大代表,进行告诫甚至罢免,使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为人民谋利益,更好地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二、影响开展对人大代表监督工作的主要原因

目前,部分基层人大或常委会采取建立人大代表档案、代表述职等方式,积极探索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监督工作方式和程序随意性比较大,直接影响到对人大代表监督的广泛性、深入性和实效性。

———缺乏监督代表的形式和手段。目前存在谁来监督,怎么监督的问题。一是由谁组织开展监督工作。法律规定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来监督代表,人大常委会不能去监督本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的机关工作人员更无权监督人大代表。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该由谁组织选民、怎样进行监督等,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监督形式和手段。二是如何操作。选民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都是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参加的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活动,代表的工作情况,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不易了解和掌握,从而造成了能看到的无权监督,有权监督的又看不到的被动局面,使监督难以操作。

———缺乏罢免代表的法定程序。法律仅规定了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对罢免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当前只有终止代表资格而很少有罢免代表职务的重要原因。同时,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中规定的罢免对象中,仅列入了由其选举产生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却没有列入由其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这就使各级人大在工作内容安排上,忽略了对受其监督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监督、审议和罢免工作。由于缺乏法定程序,罢免代表在实践中也不易实现。特别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县区级人大代表,在换届选举时是按选区经过广泛动员、选民登记、集中投票等较严密的程序选举产生的,如果要罢免,必须由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但在非换届选举年,要想在某选区就罢免个别代表,专门召集全体选民进行表决,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定期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工作和活动情况制度。代表向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将自己一届或一段时间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向选民或选举单位作汇报,并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评议监督,这样做不仅能使选民有机会了解自己选出的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而且通过征求意见可以更好地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感。人大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次数不宜太多,可以以选区为单位,每届可搞一至两次。在形式上可以把书面述职和口头述职结合起来,有些不在原选举单位工作的代表,或暂时不具备条件当面述职的,也可以采取书面述职材料的形式。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选民汇报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不能文过饰非。述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在任期内履行职责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如果有条件就对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进行民主测评,客观地评估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以促进其更好地履行人大代表职责。

———建立选民询问制度。代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当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的工作感到不满意时,或当代表对选民反映的问题不作为时,选民有权依法向有关人大代表就有关代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提出询问。

———建立人大代表回访选民和选举单位制度。人大代表要主动接受选民的监督,把选民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履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支持和促进。因此,人大代表应定期深入到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中间,主动征求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回访可以是专门回访,也可以结合调查、视察等工作进行;可以个别交谈,也可以召开座谈会。每位人大代表每年专门回访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应不少于两次。通过回访,听取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同时,协助政府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进一步发挥好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

———建立选民罢免代表制度。当选民对本选区内的个别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感到不满意或发现某个人大代表有严重违法乱纪现象时,有权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并有权联名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罢免案。这方面的相关法律目前还很不健全,亟待完善。要规范选民评议代表活动,解决如何监督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问题。如果在评议中多数人认为某个代表不称职,需要罢免,必须按法律的规定,由选民联名提出罢免案,提交全体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建立代表参与政府执法活动制度。代表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不是干预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而是让代表了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执法程序,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让代表了解相关政策,加强代表的守法意识,这也是提高代表素质的一个重要方式。

———建立人大代表激励机制。发挥代表的积极性,不能只有监督约束机制,没有激励机制。目前人大代表大都是兼职,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基本没有报酬。可以逐步实行代表执行职务津贴。实行代表执行职务津贴,既是对代表从事代表职务这项劳动的肯定,又可以调动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同时,每年或在一段时间内对履行代表职务比较好、成绩比较突出的人大代表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激励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

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一项非常迫切、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对于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应当看到,开展这项工作还有许多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法律上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必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改进,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必将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