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若干思考/李宝山

日期:20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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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若干思考

李宝山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需要群策群力,进行深入思考,采取新的措施。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浅谈一些所思所想,以期抛砖引玉。

一、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基础的工作是加强对司法工作及其运行状况的研究掌握。实践反复证明,监督者必须充分了解监督对象,做到知彼知己,这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本前提。因此,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首先需要我们切实加强对司法工作制度、主要工作内容、一般运行机制和程序的研究,加强对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把握司法工作的一般规律,并全面、及时掌握司法工作的实际运行状况,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全局,抓住关键,从而增强监督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长效性。为此,从常委会的层面看,一是有必要帮助全体代表尤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关司法工作的知识,二是有必要坚持每半年听取和审议(或者委托内司委听取和审议)一次公检法的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并将工作报告印发全体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再确定重点,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就人大内司委而言,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全面掌握其工作动态,及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司法系统重要工作信息,并及时向司法机关反馈常委会组成人员尤其是常委会领导对有关信息的意见,这其实就是一种重要的日常性监督;另一方面,内司委要增强调查研究功能,结合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加强对司法机关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向常委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统揽全局、做好司法监督决策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根本的工作是大力促进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没有健全完善的司法制度,或者已有的司法制度得不到严格实施,就不可能有严明公正的司法工作。这是司法工作最基本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我们必须从这一特点和规律出发,从根子上着手,采取一些根本性的措施,从根本上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其一,要把加强人大司法监督与促进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促进国家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地方人大常委会应着眼于全局,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在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把促进法律法规尤其是国家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放到与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切实在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尤其是国家司法制度自身不足上投入足够的精力,认真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积极促进相关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从而使本地区的司法公正有更加坚实牢靠的法制保障。其二,要通过积极促进司法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推进司法机关的自我监督。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促进司法机关不断健全工作制度、程序和监督机制,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尤其要促进司法机关针对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带有共性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内部监督机制方面的薄弱环节进行制度创新,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如北京市昌平法院根据人大及群众意见,专门出台《执行案件承办人更换暂行办法》,做出了执行法官执行不力要被更换的规定,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产生了良好的推进作用,这就说明了制度创新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同时,人大常委会要依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精神,加大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推进司法机关的制度建设深入进行。在此基础上,对司法机关工作制度、监督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连续性的跟踪监督,做到常抓不懈。其三,要促进司法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按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尤其是人民检察院具有对公安、法院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通过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途径,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人大要重视促进这种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和严格落实,并且要通过加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促进,着力支持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定职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和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查处工作,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做好以上这些根本性的工作,有利于以法律制度制约司法权,这样既可以减少对司法活动的随意干扰,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也可以使司法监督具有长效性、更有实效性,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就会有根本的保证。

三、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关键的工作是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司法权的正确运行,除了法律制度因素之外,主要取决于人。没有忠实于法律的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法律制度无论如何完善,也难以保证良好的司法效果。加强和改进对司法人员的监督,首先需要消除思想顾虑,其次,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要求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监督司法工作人员方面探索制定一个内容全面的监督办法,形成和完善四个机制:1、严格准入的机制。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办法,形成对拟任命人员的调查了解、深入审议、严格把关机制。2、制度制约机制。目前的司法不公,主要是相关法律制度对司法人员开展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定不完善造成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和促进国家立法完善相关规定,一方面积极探索制定实施三大诉讼法的办法,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尽快扭转司法程序不完善、对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制约不足等突出问题,同时督促司法机关完善执法责任制,强化对司法人员的制度制约。3、督促加强教育管理的机制。坚持每年听取司法机关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情况的专项报告,督促解决问题,协调解决困难。4、依法惩治机制。运用调查、检查、质询等方式督促司法机关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同时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研究制定依法行使撤职权的具体办法,切实用好撤职权,加大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制约力度。

四、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不可松懈的工作是加强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当前,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监督法没有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具体司法案件作出规定,但人民群众的涉法涉诉信访却居高不下,而且大多是要求人大常委会对具体的司法案件进行监督纠正。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要有三点基本认识:第一,监督法虽然没有对监督具体司法案件作出规定,但也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不可以对具体司法案件进行监督。第二,群众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涉及的具体司法案件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如果人大罢手不管,群众就可能失去最后的申诉途径,这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第三,加强司法案件监督是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重要基础和途径,我们只有接触具体的案件,才能更深入地发现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从而推进解决。因此,我们应当遵循监督法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精神,在坚持不直接干涉司法办案的前提下,认真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从四个方面着手,继续把这项工作做好。一要坚持宏观把握。就是要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全面研究、综合分析,从大量的个案中找出具有共性的问题,由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作出有关决议、决定等方式进行监督。二要推进依法监督。以往的一些个案监督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独立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监督法颁布后,各地进一步规范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办法和程序,但由于缺乏法律效力,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制定一个办理办法,严格办理要求、明确办理程序、加强制度约束,促进公、检、法高度重视和认真办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三要进行重点监督。每年选择若干件明显违反法律、显失公正、办案人员渎职或徇私枉法,严重侵犯和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进行重点监督,增强监督效果。四要严肃追究责任。只建议有关司法机关复查、纠正案件,不提及办案人的相关责任,司法错案就很难减少。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既督促有关司法机关认真纠正错案,也督促有关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执法责任制尤其是错案追究制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人大常委会也要对那些拒不复查、纠正错案或在办案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人员依法采取撤职等的刚性措施。

                                             (作者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