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负责 让代表满意
———省人大内司委积极办理代表建议
/学 军 文 雅

日期:200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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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表负责  让代表满意

———省人大内司委积极办理代表建议

○学   

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马西蓉代表提出《建议省人大设立专门机构,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建议(第36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该建议转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后,内司委领导高度重视,采取调查了解情况、召开建议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等方法,使代表建议得以圆满办理。

内司委在收到第36号建议后,在认真研究分析办理方案,与提出建议的代表本人沟通,准确理解和把握建议提出的实际意图,并将代表建议印发省政府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征求办理意见,在形成办理思路的基础上,2007529,内司委召集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省编办、省人事厅、团省委、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的同志,邀请马西蓉代表,召开座谈会,通过围绕我省各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缺失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和探讨,与会者认为,省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于1996年在机构改革中被撤消后,由于缺少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从而制约了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持久发展和整体推进,为此,大家迫切希望省政府依法恢复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后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的责任尤为重大。违法撤消各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行为,应当尽快纠正。目前,适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责,我省于1992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也对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也迫切需要有一个专门部门来处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日常工作,并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此,省人大内司委同省编办负责同志就代表建议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实质性问题进行协商,探讨落实建议事项的具体措施。同时,积极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争取重视和支持,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

经过努力,有关单位和部门对36号代表建议办理达成共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修订的实际,将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列入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计划,在修改实施办法的过程中,提出依法恢复1996年被撤销的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建议,并强化这方面的内容,以有力推动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0071010,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官玉林带领内司委的同志,前往马西蓉代表的单位,向代表本人介绍了第36号建议办理结果,并与马西蓉代表及其所在单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相关庭(室)的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征求建议办理意见,深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马西蓉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表示十分满意,城东区人民法院的同志们也表示,省人大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基层法院做好相关工作是很大的支持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