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窗口。“执行难”作为一道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司法怪圈,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执行难”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执行案件的权利人,同时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进而影响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念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近年来,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发文,明确提出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要求全党全社会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党的十六大把“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写进报告,这一史无前例的举措,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拥护。在全党全社会的支持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了长足进展,案件执结率不断提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大力推进执行改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使现行执行体制得到了深层次的突破,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有了新的开端。从我省情况看,执行工作也在不断向好的方面转变,尤其是海东中级法院,上下努力,执行得力,深得群众好评。
从笔者对执行工作实践的初步调查看,“执行难”表现形式有主要以下几种:为逃避债务,债务人提前转移财物或被执行人一走了之,多方找寻不得;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尤其是下岗人员和农牧民比较突出;破产企业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无经济效益,无赔偿能力,如强制执行,不是遭致围攻,就是群起上访;机关、团体、单位、乡村组织作为被执行人,设法寻求门路,四处活动,拖延或不执行生效判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一方以受刑事处分为由,抵触民事赔偿;对异地执行案件,多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障碍多,困难大,甚至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如果委托执行,大都行不通。凡此种种表现,只能说明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不仅是对国家法治的挑战,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绝不能等闲视之。
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尽管受制于现有体制和司法环境,很难在短期内根本扭转“执行难”局面,但在当前大环境下,还是可以大有作为的。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具体的执行工作新举措外,诸如加大司法解释力度,解决不规范执行问题,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三统一”领导体制,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决)罪由公诉改为法院直接处理,以及规范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行为等。为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多管齐下,共治“顽症”。
一、更新执行理念,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工作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不仅是特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保障法治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有效实施。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法院执行人员,而应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在这方面,法院应主动实现这个转变。以往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往往提出申请执行后,虽然心焦如焚,但只知天天促办,有力无处使,而法院一旦启动了执行程序,尽管很称职,想尽快结案,如遇上述情形,也不尽如人意。问题就出在法院一家唱独角戏,费力不讨好。因此,在执行理念上应当大胆革新,发挥两个积极性,就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申请执行人必须主动给予积极配合,包括帮助查寻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线索;有关单位应协助执行法官开展财产查封、评估、拍卖等;法院应当提出可资操作的执行措施,并努力付诸行动。
二、改革执行体制,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如同各行各业的改革一样,法院的执行体制也必须实行改革,早改早主动,大改定见效。这不仅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执行难”之所以难,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独立办审制。所谓独立,就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依法履行职权。但目前法院以地方管理为主,垂直管理为辅,其独立性很难得到实现。这里且不说对具体的人的管理,因为地方组织法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都应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但法院的财、物因受制于同级政府,因此,对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这里讲改革法院管理体制,就是说应实行垂直管理为主,财、物由上级法院统一调配。此其一。其二,在现有体制下,执行工作的运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庭,应统一管理,强化监督。对一些难以执行的案件,实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以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羁绊。如审计工作那样,工作又会是一种好的局面。其三,在执行庭内部实行分权制衡制,加强监督,这样既可以解决执行员一人说了算,随意性大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结案率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都摸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高法也很重视总结、推广工作,对促进执行工作起到了很好作用。对此,我们应当积极采用。一是通过普法教育和德育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水平,尤其是全体公民要遵纪、守法,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二是严格执行期限,实行超期追究制。法律解释规定,没有法定理由,不许超期执行,否则就是违法,就要追究责任。三是在审理案件时,就要兼顾执行,提前对财产实行保全,为以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四是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对生效判决不主动履行的,就要强制执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搜查等措施,以威慑态势使被执行人就范。五是对赖帐、拒不执行者,要采取财产申报、群众举报、名录公示、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案件未结原因告知、先执行后收费等方式,并以其使用权转租赁权、债权转股权、以物抵债和制发债权等作为结案方法,以赢得执行工作的主动权。六是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执行员权力和实行超期换员制度。这不仅有利于激励执行员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当然,对办人情案、权钱交易案及徇私枉法者,发现一个就应依法查处一个,绝不姑息迁就。七是严格鉴定、评估、拍卖程序,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司法公正。八是建立与金融、税务等部门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联网通报制度,使债务人在信贷、税收上占不到便宜。如此,才能顺利开展执行,减少以至消除积案。
四、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法律监督,督促法院认真搞好执行工作
鉴于目前法院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无疑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的监督重点不在审判,而在执行。这是因为,某一件案件如果一审审判不公,还有二审纠正;两审终结后,还可继续申诉;申诉再审还不服的,检察机关可以抗诉。总的看,目前的审判尽管还有不公正、甚至有徇私枉法的现象,那也是个别情形,就多数审判而言,还是体现了司法公正。但执行工作仍存在执行难以及透明度不高、随意性较大的问题。一些案件该不该执行,收费标准如何,当事人并不清楚。有的生效判决,债务人能抗就抗,能拖就拖,“老牛不死,稀屎不断”;有的是因为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干预执行工作。而作为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最大的问题,不在上述情况,而在于个别心术不正的执行人员,独断专行、暗箱操作,遇到执行案件,不是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而是看从中能否捞到什么好处,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对不起,就以种种理由搪塞、敷衍,弄得权利人无所适从;如果权利人能答应并兑现好处,那么执行起来比兔子还快。此外,执行费按规定该交多少都是法定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执行费必须提前如数交纳外,执行人员的交通费、餐费、娱乐费、礼品乃至其他费用等等,都得要权利人来承担,就这还要看执行人员的脸色,到了这个份上权利人成了实实在在的孙子。我们天天讲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讲法律、讲廉洁奉公,讲纪律,难道对这号人就可睁只眼闭只眼?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监督上应把监督执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是否可以尝试这样几条措施:一是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也就是说,人大在通过法院报告时,应尽量不再实行举手表决或鼓掌表决的方式,而应实行投票制。二是人大常委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以个案入手,定期到法院检查未结执行案件。当年判决(裁决)案件有多少,执行了多少件,没执行多少件,不能执行的原因,都要查个明明白白。对一些应执行、能执行,而不执行、久拖不执行的,要明察暗访,属于不作为的,应追究其责任。三是人大转交法院的信访案件,转了要督办,要反馈。四是加强个案监督,应抓住有影响的个案,刨根问底,弄个水落石出,认真加以监督。
我们相信,现在执行的大环境看好,只要各方面都重视起来了,“执行难”的问题就不难解决,这是指日可待的。□
作为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收到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后变成权利人实实在在的权利,才叫打赢了官司。否则,判决书(或裁决书)就是一纸“法律白条”。对此,本人曾在《青海人大》(2004年第2期)发表《“法律白条”何时休》一文,作过初步探讨。今天,再作思考以期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