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之“新”,关键还在于通过新的法律与制度,把农村、农民、农业重新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 ■新农村的建设还需要新一轮的法律改革和制度创新,要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以强化对这个群体的特殊保护;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与供给质量;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保障村民自治的有效落实等等。
重庆行政学院教授喻中在《法制日报》撰文认为,刚刚到来的2006年,将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局之年,国家将在已有的基础之上,更加关注农村的建设、农民的利益、农业的发展。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没有钱当然是万万不能的。但是,仅仅投入一些钱甚至是大把的钱,也很难建设一个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因为,新农村之“新”,关键还在于通过新的法律与制度,把农村、农民、农业重新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概而言之,新农村的建设还需要新一轮的法律改革和制度创新。分而言之,新农村建设亟待考虑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创新问题,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促使“农民”。向“全权公民”的转化。从名义上看,农民当然也是公民,但相对于城镇公民来说,农民却属于“权利受限”的公民。法律授予中国公民的很多权利,政府为中国公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农民在事实上是不能完全享受到的。农民的权利受限,就意味着发展的机会受限;农民的贫困,在一定程度上就根源于权利的贫困。因此,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基础性的环节是依法保障农民的“国民待遇”,让农民与市民一样,成为平等的“全权公民”。
其次,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以强化对这个群体的特殊保护。从理论上看,农民工本身就是一个奇怪的称谓,但同时,它也表达了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作为一个来自农村、生活在城里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正当权益经常都会遭受剥夺与损害,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他们真正可以选择的权利救济渠道,往往又是非常狭窄的。当前,各地农民工常常以跳楼自杀相“要挟”的极端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实在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但它却折射出现行法律对这个群体的救济,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其三,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与供给质量。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是公共产品比较丰富的农村。但在当前的农村,公共产品恰恰非常匮乏。举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水利设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人畜饮水、文化生活等等方面,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无法满足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如果要有效地保障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国家除了经济上的投入,还有必要通过法律上的严格规定,明确相关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法律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四,通过法律改革农村的医疗体制。医疗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一个引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也应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加以通盘的考虑。近年来,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比较常见,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的奖励机制(比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等),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医疗。
其五,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保障村民自治的有效落实。具体地说,应当放手让村民委员会独立处理本村公共事务,将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从当前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规范到“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上来;针对当前乡镇政府实际掌控村级事务的情况,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或规章,防止乡镇借“一事一议”的形式向农民乱摊派;此外,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两委会”制度,完善村级办事程序,比如,国家可以制定村务民主化管理的规范性条文,各地方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乡村典章”的示范条文并逐步推广,以完成由“能人治村”向“制度治村”的转变,等等。通过这些制度上的创新与完善,必将有助于农村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其六,应根据取消农业税之后乡镇财政的实际情况,适当地减少乡镇政府的事权,改变乡镇政府事权与财权不相称的状况,让乡镇政府从全能型、多功能型转向真正的“有限政府”;乡镇政府也要从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式的、围绕中心的工作方式,转向群众参与的、由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更要注重从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从而为农村社区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