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确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最鲜明的特点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坚持科学发展观,是积极推进我省生态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生态立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回答了新世纪新阶段中国面临的“为什么发展”、“为谁发展”、“靠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集中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注重生态保护是科学发展观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科学发展观中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十六届五中全会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环境。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和生态损耗强度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为内容,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十一五期间,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我省立法工作,积极推进生态立法。
二、生态立法是实施生态战略的迫切需要
青海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是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发源地。三江源是生命的源头,是文明的源头,是历史的源头,三江源是母亲河的“母亲”。世界只有一座青藏高原,中国只有一个三江之源。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冰川、雪山逐年萎缩,直接影响高原湖泊和湿地的水源补给,众多的湖泊、湿地面积缩小甚至干涸,沼泽地消失,泥炭地干燥并裸露,沼泽低湿草甸植被向中旱生高原植被演变,生态环境已十分脆弱。这一地区的严峻形势引起了党和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华水塔”面临着严重威胁,建立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是西部大开发中生态环境建设的一大战略任务,不仅将为西部地区的开发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也为我国及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发展及生态安全提供重要保证。《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级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结合三江源保护区及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而成。该规划将作为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中长期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立足于省情,树立大局意识。就我们青海来讲,三江源位于我省的青南地区,我省的生态环境和保护在我国的战略全局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对此,青海省委书记赵乐际在果洛州调研时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之中。“十一五”规划要突出生态,要突出“三江源”生态保护项目。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省情,制定相对科学与完善的《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推进三江源生态立法。
三、以制定《条例》为突破口,为建成生态大省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地方立法,是指特定的地方政权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同中央立法相比较,地方立法更具有复杂性。鉴于三江源生态保护具有事关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的重大意义,我省生态立法具有非同一般的特殊复杂性。在这个千头万绪的系统之中,我认为,省人大可以选择制定相对科学与完善的《条例》作为我省生态立法的突破口,从而为我省的生态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制定《条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我们青海的省情,充分体现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为尽快制定一部相对科学与完善的《条例》,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要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处理好下述几个关系。其一,要处理好《条例》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其二,要处理好《条例》与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的关系。其三,要处理好《条例》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的关系。
其次,要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其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体,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其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其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最后,要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立法效率。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第一,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要把立法当作科学看待,自觉运用科学的理论作指导。第二,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体制。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技术问题。从方法上说,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测相结合,当地特色与国内、国际大势相结合。从策略上说,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条例》的指标,既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此外,还要注意《条例》的可行性,要能够为人所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