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即将启动

日期:2006-04-12
字体:【 打印本页

    前不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联合听取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省人口计生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对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进行了研究。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控制我省人口增长,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社会进步,实现我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构建和谐青海起到了积极的法制保障作用。是我省地方性法规中执行最好、实施效果最明显的一部法规。从几年的工作实践看,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现一些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和有待改进之处,如计生技术服务、破产企业或下岗职工独生子女的补助救助、女婴遗弃、新生儿性别比等问题,当时在条例中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条例施行三年来,国家计生政策和形势也发生了变化,国家已在我省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和在农村牧区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十一五”时期我省将面临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全省人口增长压力依然巨大。因此,修改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势在必行。为了搞好条例的修改工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法制委的同志认为,必须扎扎实实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吃透省情,掌握第一手资料,算好人口账,算好经济账,制定出更加符合我省实际和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人口与计生地方性法规。修改条例时,应把补充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作为重点,加大奖励扶助力度,目标责任制要细化,使各级政府在人口和计生工作方面切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要尊重规律,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大政策不宜调整,在利益导向机制、城镇化后进城农牧民的生育规定等小政策方面可以规定的更具体一点。要重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条件、机构、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技术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努力满足育龄群众优生、优育等需求。

 

                                               (省人大教科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