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是适应新时期我国改革发展需要的重大理论创新。省委十届六次全委会就构建和谐青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中央以及省委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肩负起自身的重要职责,在构建和谐青海进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民主法制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并把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制国方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十项任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了出来,这充分说明了民主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民主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和谐青海提供政治和法治保障。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构建和谐青海,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一是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建设和谐青海的高度出发,认真行使好立法权,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立法为民,建立健全和畅通民主立法的机制、程序和途径,使立法在内容和程序上都充分体现民主。要充分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以人为本,使制定的法规真正能够体现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和谐青海夯实法治基础。二是要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通过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法,强化监督手段,切实做到思想上敢于监督、机制上便于监督、实践中善于监督,努力提高监督实效。要把涉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增强对“一府两院”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为构建和谐青海提供法治保障。三是要认真行使决定职权和人事任免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人民在政治上、组织上当家作主,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依法办事,切实提高依法履行职权的水平。四是要加强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构建和谐青海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