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hai Renda 《青海人大》公报版 GONG BAO BAN 目 录 MU LU 特稿 4/ 关于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意见的公告 5/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 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 报告》的审议意见 6/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2016年财政 决算(草案)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8/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半 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9/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 《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11/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 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应 询承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的审议 意见 13/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 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审 议意见 常委会公报 15/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纪要 17/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18/ 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 24/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公路 路政条例(草案)》的议案 24/ 《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马吉孝 26/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公 路路政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9/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公路路 政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简松山 32/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公路路 政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34/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34/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38/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的 议案 38/ 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办法(草案)》的说明 /王定邦 40/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的 审议意见(书面) 42/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办法(草案)》审议结 果的报告 /简松山 44/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 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46/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 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决定 47/ 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 收支预算的报告 /李生才 49/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人 民政府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 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报告(书面) 51/ 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 /李生才 57/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 海省201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58/ 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李生才 61/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2016 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王新平 63/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 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王继卿 72/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 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的报告 /王继卿 81/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关于青海 省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 评结果的报告(书面) 82/ 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0/ 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审议 意见及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的报告 /马丰胜 97/ 关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全省扶贫开 发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 应询承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 104/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 112/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116/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117/关于提请审议杨智建等免职的议案 118/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议程 119/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日程 122/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123/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大事记 126/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大事记 封面图片: 8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昂毛赴玉树藏族自治州,视察民族 教育工作情况。 张继沛 摄 主 管: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主 办: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人大》编委会 主 任:穆东升 副主任:贾应忠 张永德 张 飞 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新平 冉世宽 邢小方 刘建军 多杰群增 杨牧飞 杜贵生 张蓝青 周国建 赵宏强 钟振业 高大伟 总 编 辑:钟振业 执行主编:李白玉 责任编辑:王勇峰 编 辑:韩英超 秦学川 汪春风 李贝贝 编辑出版:《青海人大》编辑部 电 话:0971—8457042 8455589 传 真:0971—8450795 邮 编:810000 信 箱:qhrdzzs@163.com 地 址:西宁市五一路16号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3739 国内统一刊号:GN63-1057/D 印 刷:青海日报印刷厂 《青海人大》公报版 2017年第8期(总第193期) 8月30日出版 特稿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上述报告的审议意见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2日 关于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意见的公告 (第二十八号) 特稿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上半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发展环境,省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决议,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四个转变”新思路推动“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落地生根,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多措并举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保生态、惠民生、防风险,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平稳、稳中有进,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目标任务。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全省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同意该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上半年全省经济工作取得新成绩,但仍面临经济增长基础不牢、投资持续增长乏力、企业负债率较高、就业增长率上升难、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待深化、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等困难和挑战。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一、全力以赴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的基础和保障。一是发挥投资对全省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坚持顶层设计、目标导向,加强产业链招商,扎实谋划并做好重大项目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积极推进投资计划项目库与财政项目库对接,细化年初预算投资项目,加快投资计划下达进度。强化项目投资责任管理,做实项目组织协调工作,力促年初确定项目早开工早见效。强化经济运行和要素保障,稳住工业运行和工业投资。着力用好产业基金和PPP模式,有效扩大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高度重视投资效益整体下降的趋势,不断提高投资有效性和精准性。二是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努力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加快培育医养结合、文化创意等新兴消费业态,不断挖掘消费潜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扩大消费需求。三是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大力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不断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着力解决“旅长游短”问题,有效提升旅游业的综合带动力。 二、坚定不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落实和践行“四个转变”新思路的必然要求。一是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任务。进一步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和组合、优化供给结构,提高供给质量。二是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着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三大工业园区转型升级。三是积极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培育特色和品牌,加快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基地建设,有效提升农牧业供给质量。 三、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一是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完善创新链条,增强科技创新供给能力和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着力补齐短板。二是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探索推行“标准规范、清单管理、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取代事前审批的新模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是完善和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特稿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并结合《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青海省201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6年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任务,紧紧围绕“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四个转变”新思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预算的决议,实施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多措并举抓收入,坚定不移稳增长,统筹兼顾保民生,强化联动增效应,勇于担当推改革,有力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向好。会议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和财政决算报告,同意批准201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 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和2016年度的财政决算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在总体完成较好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财政预决算编报工作仍需改进,财政支出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力度还不够等。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一、继续改进预算决算编报 1.进一步完善细化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内容,要更好地体现中央和省委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着重报告支出政策目标和内容,反映支出绩效情况,使预算收支与政策结合更加紧密。 2.按照预算法规定,进一步细化报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决算草案,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要按其功能分类全部编列到项。 3.省财政编制的省本级决算草案,要经审计厅审计后,报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二、继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1.着力推进零基预算改革,加快建立“能进能出”的财政资金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大力清退固化支出,调整取消政策到期、绩效低下、偏离项目初设目标及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的专项支出,调整优化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佳的项目支出。将数额、补助范围和对象相对固定并可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逐年提高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2.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做好中期规划与财政增支事项及发改委项目库建设的衔接,强化细化中期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3.不断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优化支出结构,在继续保持一定投资强度的同时,将有限的资金更多用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发挥民生支出对稳增长的拉动作用。 4.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功能定位,规范运行方式,突出重点投向,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三、继续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1.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及滚存结余转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稳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缴比例,确保到2020年达到30%的目标。 2.继续加大结余结转资金的定期清理和统筹使用力度,全力盘活沉淀资金。强化重点科目资金和跨部门资金整合协调,有序推进科技、教育、节能环保、农业、医疗卫生、公共文化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3.扎实推进贫困县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建立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机制,加强扶贫规划与资金整合方案有效衔接,确保支持政策更加聚焦、整合投入更加精准。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草案) 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特稿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攻坚任务,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多措并举狠抓收入,科学统筹安排财力,创新方式优化支出,锐意推进财税改革,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了财政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基础性支撑作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继续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主要是:增收后劲不足,支出刚性压力较大;个别地区和部门存量资金依然偏高,部分专项资金沉淀在基层,支出进度偏慢;绩效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资金监管和支出责任仍需加强。针对上半年存在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做好下半年财政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狠抓收支管理,力促经济健康发展 1.狠抓收入组织,坚持抓自有收入与争取中央专项补助“两条腿走路”,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对接国家战略,主动适应竞争性分配改革,深入挖掘我省特殊因素,强化部门工作责任,扎实做好汇报沟通衔接工作,力争中央各类财政补助资金持续增长。加强收入分析预测,建立收入质量监控体系,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2.狠抓支出管理,硬化预算执行约束,加强财政与项目主管部门对接,加快预算批复和资金下达进度,不断完善财政支出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和通报制度,强化措施和支出管理责任,建立重点支出督查和问责机制,确保尽快形成有效支出。 二、加强绩效管理,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1.坚持以绩效为纽带,提升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在巩固好现有预算绩效管理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绩效目标细化、量化,加大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强化责任、改善管理、调整结构、完善政策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同时,在项目支出评价基础上,推进财政政策绩效评价。 2.积极配合省人大做好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按照工作方案,做好系统建设、数据联网等各项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2017年底前实现省人大与省财政数据库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联网查询,并投入使用系统的预警、分析和服务等功能,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三、深化财税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1.紧紧围绕“四个转变”新思路和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的发展目标,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政策引导、体制机制保障、资金带动、基金撬动,为加快实现“四个转变”发挥好财政职能作用。 2.制定出台我省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相关制度,有效促进城乡人口有序流动和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3.加快推进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我省各级政府间科学合理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4.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时跟进中央税制改革,推进我省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加紧研究地方税体系方案,推动构建科学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更好调动各级政府履职尽责积极性,推进地区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特稿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 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特稿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审计部门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转变”新思路,坚持以推动重大政策落实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重点加强了财政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债务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重大政策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审计力度,着力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持续促进政策落实、维护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了审计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审计工作报告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客观务实,对发现的问题剖析深刻,提出的建议切实可行,同意这个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人民政府及审计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一年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体制机制,整改工作扎实有效。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认真审议报告的基础上,对整改工作进行了满意度测评,认为审计工作卓有成效,对整改工作表示满意。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把握审计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审计工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一个同步,四个更加”发展目标和“四个转变”新思路,加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聚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三去一降一补”目标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的跟踪审计。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祁连山生态保护、湟水河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加大对草原生态奖补等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监督。聚焦扶贫攻坚和民生保障,加大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扶贫项目实施及管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的审计监督。继续加强对预算管理和执行、重点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评价、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要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开展好对财政决算草案的审计,发挥好审计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二、强化结果运用,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根源的分析,揭示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提出审计建议,推动从根本上解决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加大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力度,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严格落实部门整改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对照问题清单,倒排时间进度,按时逐条整改,提升整改实效。要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在财政预算分配中的运用,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纳入财政资金分配因素指标体系,倒逼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执行、严守财经纪律,不断提升审计监督实效。要认真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部门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单独向人大报告制度,逐步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2015年度 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 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特稿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扶贫开发局局长马丰胜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6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后,省政府高度重视,以更加积极有为的精神,从严从实从细落实中央重大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脱贫成效日益显现。报告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现阶段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认真分析了原因,提出了今后的思路和工作重点,思路清晰,措施有力,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重视深度贫困地区脱贫问题,切实解决贫困边缘人口问题。要把国家政策与我省实际进行对接,积极向国家反映我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问题和贫困边缘人口问题,争取中央资金和项目支持,切实把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做实做细。要进一步加快对贫困边缘人口信息的系统分析,结合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脱贫攻坚报告的最新情况和我省本级财力,尽快出台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扶持政策措施,争取从明年起,逐步将贫困边缘户纳入扶持范围。 二、立足资源优势确定发展产业,切实抓好扶贫产业优化升级。要紧紧依靠当地资源优势和资源禀赋,科学规划和选择扶贫产业,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锲而不舍地做大做强我省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牧区要充分发挥好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典范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可复制的模式,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要在延长主导产业链条和产品的深度发掘、物尽其用上动脑子、下功夫,培育规范化专业合作社,扶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运用市场化的方式带动贫困户通过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实现脱贫增收致富目标;结合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拓展农牧业功能,发展生态农牧业观光旅游等产业。同时,加大对扶贫产业的项目培训、贫困户技能培训、农牧民理财能力培训和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能致富的带头人。进一步加大光伏扶贫和电商扶贫工作力度。 三、积极完善金融扶贫政策机制,切实发挥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协同作用。要切实落实扶贫小额贷款政策,通过不断延伸服务网络,改进贷款营销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放贷效率,让有生产经营意愿和项目、有资金需求、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便捷获得扶贫小额贷款。要创新金融扶贫政策,将财政专项资金以担保、贴息、风险补偿金、设立各类基金为支点,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倍数放大财政扶贫资金,助推脱贫攻坚。注重防范互助金使用不当存在的风险,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针对贫困地区、贫困户的保险业务,扩大农牧民人身意外、财产安全和农牧业产业等政策性保险业务覆盖面,建立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缓解农牧民因人身意外、自然灾害致贫返贫问题。 四、加强思想扶贫,切实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贫困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总结推广尖扎县在易地搬迁中让搬迁户既参与项目质量监督、又参与房屋建设获得劳务收入的好做法,在政府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搬迁房建造、光伏电站建设、农牧区环境整治等项目中,多采用生产奖补、劳务补助、以工代赈等机制,优先吸纳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让贫困群众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脱贫致富。要创新扶贫政策兑现措施,采取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办法,对宁愿守贫不思脱贫的懒汉户、将老人赡养义务转嫁给政府的失责群众,要减少政策扶持,让其参与村庄环卫等劳务付出后取得相应报酬。 五、把脱贫攻坚与农牧区环境整治相结合,实现生态生产生活良性循环。要把脱贫攻坚作为改变贫困地区精神面貌、助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大好机遇和重要抓手,进一步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卫生整治,实现生态生产生活良性循环,推动我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要把农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纳入专项扶贫项目支持范围,将贫困村、贫困户环境卫生整治纳入脱贫退出验收评价体系,进行量化考核。把高原美丽乡村建设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巩固提升扶贫开发成效和水平的有效载体,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整治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等方面入手,改变农牧区村庄落后面貌。将精准扶贫、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融入“十户联防”和网格化管理中,将精神文明建设融入精准扶贫工作中,提倡移风易俗,文明理事,反对索取高额彩礼和大操大办喜事丧事,引导农牧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封建迷信,杜绝黄赌毒,破除陋习;继续开展爱国爱教专题教育,引导宗教人士主动减轻信教群众负担,鼓励信教群众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生产生活上。 特稿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对《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 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办理 落实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特稿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环保厅厅长杨汝坤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完成了2016年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水、大气、总量减排等环境质量保护目标。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我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重点。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同时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将审议意见转发你们。 一、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一要组织实施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深化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结构减排三项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准入制度。二要督促企业加快限期治理和提标改造步伐,确保设施规范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三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编制我省工作方案,扎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水、大气、土壤污染治理及环境综合整治。四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以流域主要水质考核断面和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构建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五要认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生态保护上,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妥善处理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对生态保护与恢复等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管好用好各类项目资金,确保生态环保项目取得实效。 二、强化环境执法执纪力度。一要明确各级政府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二要加强环境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增加投入,切实提高环保部门污染监察监测能力和环境监管水平。三要严格环境执法,理顺各种执法手段之间的关系,提高环境执法的威慑力。健全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沟通协同机制,积极探索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联动执法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四要继续保持环境监察执法的高压态势,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重点企业突出环境问题。 三、不断提高环保法治意识。一要继续加强对环保法的学习,全面领会,学以致用,确保在执行时不走样。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好环保法,提高社会各界对环保法治的认识,适应环境保护新常态的需要。二要按照环保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专项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时报告重大环境事件,履行好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特稿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2016年度 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 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特稿 常委会公报 7月24日至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西宁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国生、副主任曹文虎、马伟分别主持了各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穆东升、苏宁、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及委员共45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田锦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訚柏,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 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三、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决定; 四、关于批准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五、有关人事事项。 会议审议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与会人员在审议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201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青海省201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青海省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青海省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认为,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多措并举,全省经济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良好态势。2016年全省收支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完成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任务。2017年上半年全省财政预算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指标处于年初确定的目标预期之中。审计工作以推动重大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为主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努力维护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 会议还就2015年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会议还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认为,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推进脱贫攻坚和生态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全省脱贫攻坚成效明显,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取得新进展。与会人员对以上两个报告表示满意,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由省人大农牧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会议闭幕后就地举行了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三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力平主讲《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纪要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四十八号) 《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常委会公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 第三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章 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统称为公路路产。 第三条 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辖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职权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业、卫生计生、工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在建公路所在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该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 在建公路所在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利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新建、改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公路路产档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脚向外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已明确并安放公路界桩的,公路用地范围为界桩以内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制止、查处占用公路经营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林业等部门加强对公路沿线河道、湖泊、荒坡、破损山体的整治,优化路域环境。 第十二条 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规范施工和堆放材料,并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行车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光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超限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八)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晒物、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物品;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材料; (三)损坏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排灌水; (四)挖沟、挖沙、采石、取土和采空作业; (五)摆摊设点,设置维修场、洗车场、加水点及影响公路畅通的障碍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其他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植树种草,并落实管护责任,推进公路绿化工作。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补种;不能补种的,应当缴纳补种所需的费用,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十七条 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损坏的公路标志、标线,应当通知公路养护单位修复、更换;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需要增设或者变更公路交通标志的,应当征求所在辖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符合安全畅通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平面交叉道口。对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标准或者封闭。 第十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有下列影响公路通行情形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通知公路养护单位处理: (一)公路坍塌、坑槽、隆起、桥涵断裂; (二)公路上有难以清除的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三)交通事故导致公路路产损毁; (四)其他影响公路通行的情形。 第二十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破坏、损坏公路路产行为的,应当进行现场勘验、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予以处理。 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发现公路路产损坏、路面上有难以清除的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时,应当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理。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路面污染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发展的需要、公路运行安全要求以及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属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等设施,应当依法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书面告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公路沿线新建村镇、开发区、旅游景点、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与公路建筑控制区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 (三)小型桥梁周围、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四章 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和货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规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有称重检测设备的超限运输劝返站。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县道、乡道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警示标志,在乡道出入口或者主要节点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条 超限运输检测应当坚持科学检测、卸货放行的原则。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应当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承运人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承运人不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强行通过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将车辆信息抄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理超限职责,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理超限工作机制,在固定超限检测站设立警务室,维护固定超限检测站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治理超限工作,设置非现场执法监控查测设备,实施远程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运用网络信息平台,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依法处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承运人应当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第三十四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超过最高限值规定,车辆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事先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到超限运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可分解物品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消除违法状态,接受处理后,方可上路行驶。 承运人需要固定超限检测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签订保管合同并支付劳务或者保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卸货场仓储经营人对承运人无法自行保管、分流的卸载货物提供仓储保管服务。 第三十六条 超限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固定超限检测站卸载,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及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引导至具有安全卸载设施和条件的场所卸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众查询、许可办理等功能,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检举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加强对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公正执法,热情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 (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三)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处罚; (四)不按规定开具罚没票据。 第四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涉路工程建设、非公路标志设置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进行危险作业的路段应当实施监控,保证行车安全和公路路产安全。发现未经批准进行危险作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责任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不得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接受检查,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冲卡、破坏检测设备、殴打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或者从事其他扰乱固定超限检测站秩序的; (二)损毁、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等公路附属设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 (三)其他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路路产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取赔偿费、补偿费的,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收取的赔偿费、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 (2017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截至2015年底,我省公路总里程已达到75593公里(国道5666公里、省道9910公里、农村公路60017公里,其中含高等级公路3123公里)。公路通车里程和车辆的大幅增加,对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加强公路路政执法,保护路产路权提出了更高要求。2010年,为整合公路路政执法资源,理顺公路路政执法体制,省编委印发了《关于成立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的通知》(青编委发〔2009〕29号),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了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2004年我省制定了《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进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一是2011年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颁布后,我省公路路政执法体制机制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由省公路局、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分别行使的国省干线、高等级公路路政执法职权,集中划入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由其统一行使路政行政执法权;二是超限超载运输、恶意冲卡、擅自开设平交道口、占用公路经营以及扰乱路政执法秩序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加强公路保护,适应公路路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废止旧条例,制定《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和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广泛征求了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并会同我厅赴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进行了立法调研,根据调研和征求到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在此基础上召开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省政协社法委、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的意见,形成《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公路路政管理。为适应公路路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借鉴外省立法经验,草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含高等级公路的路政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公路路政工作的领导,乡镇政府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公路路政工作,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保护工作,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路政工作。(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 关于路产保护。为进一步保护好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安全通畅,草案对公路用地范围,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地方政府相应职责,规范非公路标志设置等内容作了规定。同时,在建立健全公路管理和公路路产档案,加强防护措施,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行车安全隐患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并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利用公路的许可申请等事项依法作了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至第二十二条) (三) 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草案确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的责任主体、原则和范围,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时,应当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明确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在公路沿线新建村镇、开发区、旅游景点、学校、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时,应当与公路建筑控制区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超限运输管理。超限运输治理是公路路政工作的难点,草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有称重检测设备的超限运输劝返站,要求加强科技治超,设置非现场执法监控查测设备,实施远程监管。同时,为巩固公安机关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工作机制,规定在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设立警务室。另外,为维护路政执法秩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联合执法,运用网络信息平台,依据监控检测记录,依法处理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等) (五)关于监督检查。为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管,建立健全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此外,对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规范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行为等事项也作了相应规定。(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 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已经201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长 郝鹏 2016年8月12日 《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6年9月20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马吉孝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时,将《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列为年度立法项目。8月1日省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做好常委会对条例草案审议的服务工作,根据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实施意见中“建立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草案制度”的要求,从去年条例的起草阶段,我委就积极发挥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前介入,与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沟通,就法规项目起草的原则、体例结构、重点内容交换意见,多次派员参加立法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参与研究立法项目涉及的重大问题,并与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法制办成立联合调研组,赴四川、湖北二省开展了立法调研。收到条例草案后,我们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省公路路政工作实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组织召开西宁市、海东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及两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省内部分大型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与省交通运输厅组成调研组,赴海北州及海晏县就条例草案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基层人大、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及部分州县人大代表、公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9月8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18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规范路政执法,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路域环境的工作职责作出了规定,但文字表述对立法目的表达不够直接,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优化路域环境,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沿线河道、湖泊、荒坡的环境整治工作。” (二)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的事项,但从事项性质来看,都是一般行政申请审批内容,不需设立行政许可。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仅将有关行为列为申请审批事项。因此,建议删除“许可”一词。 (三)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列举了三种影响公路通行应当采取警示等处理措施的情况,未能穷尽,建议增加兜底条款 “有其他影响公路通行情形的”,作为第四项。 (四)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单位个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补偿。”从法律用语来看,“赔偿”具有等价要求,而“补偿”则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增强操作性,建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将该句修改为“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赔偿;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要求所有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都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措施的规定过于严格,建议依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把需要采取厢式密闭措施的运输车辆主体界定为“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 (六)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扣留的车辆、工具。”现实中,扣留的车辆、工具被查扣机构和人员使用的情况时常发生,因此建议该款修改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扣留的车辆、工具,不得使用。” (七)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联合执法”。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作为一种多部门综合联动执法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即可,无需规定为工作常态。因此,建议将“应当”修改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八)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拖离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但对拖离费用没有确定标准。由于行政管理部门为处理违法行为实施的拖车与因车辆损坏等原因所需的市场性拖车有一定区别,且现实中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拖车后要求相对人支付虚高费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建议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确定卸货劳务费、保管费标准时,将车辆拖离费也纳入其中,修改为“劳务费用、保管费用和第三十四条所述拖离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九)条例草案第四章章名为“超限运输管理”,章中多处内容对“超限超载”作出规定。经研究,超限、超载的概念内涵、外延及法律依据有所区别,超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界定为“超过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其中包含货运限载的内容,而超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界定为“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其释义除货物超载外还包括客车超员,属公安交管部门管理范畴。因此,建议将第四章中的“超限超载检测站”修改为“超限检测站”,其他含有“超限超载”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超限”。 (十)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句是对路政管理工作提出的原则性要求,置于“监督检查”一章不妥;该条第二句与第四十条内容相合,可并述。因此,建议将第一句前置入总则第五条,第二句与第四十条合并为一条。 (十一)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对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第七项在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有相应处罚可从其规定,作为兜底项的第八项却没有纳入处罚范围,可能导致其他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没有处罚依据。因此,建议将第十五条第八项纳入处罚。同时,该条对没有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行为直接制定了罚款的处罚措施,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值得商榷,可在处理无直接损害违法行为时先终止违法行为,再视情况决定是否罚款。因此,建议结合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第一项修改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尚未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述,不符合法律法规用语习惯,建议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 的审议意见(书面) ——2016年9月20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对加强我省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安全和畅通将发挥积极作用。草案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提出了统审工作方案,并着力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与省交通厅召开联系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二是赴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学习考察有关公路路政立法经验。三是法工委组成有省交通厅参加的立法调研组,赴海西州、黄南州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四是召开省政府有关部门座谈会和常委会法制咨询组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论证。五是召开立法协调会,组织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交通厅对有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规定进行专门研究协调。在此基础上,法工委认真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三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7月17日,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和公路路政的解释不够准确,表述上需要进一步研究修改。据此,根据公路法及相关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统称为公路路产。”(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及职责 (一)管理体制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制咨询组专家的意见以及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建议对草案第五条关于公路路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明确省和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建议将草案第五条前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辖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职权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管理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六条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职责的表述不够清晰,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根据这个意见,参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和省编委确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职责,建议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二)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行政许可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四条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应结合国务院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作进一步梳理。经研究,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的提案,对公路法进行了修改,取消关于“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事项。因此,建议删除草案第十四条第七项中相关规定。 四、关于超限运输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草案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中,多处出现“超载”的表述,建议进一步研究“超载”与“超限”的关系。经研究认为,“超限”是指“超过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而“超载”除了载物超过核定质量外,还包括“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草案中“超限”的表述已包含载物超载的内容,符合路政管理工作要求,建议删除有关“超载”的表述。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结合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增加对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超限运输管理的规定,即:“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单位提出,草案法律责任一章需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研究修改。经研究,草案法律责任一章存在违法行为不明确、重复有关上位法规定、行政处罚需要进一步细化等问题。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修改:一是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不明确,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重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建议删除这三条。二是对草案第四十六条根据上位法作进一步细化规定。三是对草案第四十七条的表述作进一步规范。(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六、关于附则 (一)关于村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单位提出,应当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本条例进行规范。经研究,公路法没有将村道纳入法定公路范畴。2006年和2015年交通运输部分别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进行了规范。2011年省政府制定了《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对村道的管理作了专门规定。考虑到全省各地区村道的建设管理具有较大的差异,村道的路政管理与一般的公路路政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村道的养护与管理也已制定专门的规章加以规范,建议不将村道纳入本条例规范范围,同时删除草案第五十条关于参照执行的规定。 (二)关于公路路产赔偿、补偿费 在调研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公路路产赔偿、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应作进一步规范。2016年前,我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公路维修维护。2016年将这项收费予以取消,转为由企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经研究,公路路产赔偿、补偿费是因占用、破坏、损坏等造成路产损坏收取的赔(补)偿费用。对此,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路政管理规定》都作了明确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由公路管理机构出具收费凭证。并规定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为了规范公路路产赔偿、补偿费收取和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议对此作进一步规范:“公路路产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取赔偿费、补偿费的,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取的赔偿费、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条款由原来的五十一条调整为四十八条。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7月24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简松山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内容全面,结构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符合我省实际,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7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44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生态绿化、生态恢复主体责任,增加有关绿化公路路域环境的规定。经研究,公路建筑控制区是依法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但是并不属于公路路产范畴,生态恢复及绿化工作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据此,建议增加一款推进公路绿化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植树种草,并落实管护责任,推进公路绿化工作。”(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公路标志、标线管理,体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服务职能。根据这个意见,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损坏的公路标志、标线,应当通知公路养护单位修复、更换;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同时,为进一步体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服务职能,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众查询、许可办理等功能,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迁出”的规定是否符合我省实际,是否应当增加依法给予补偿的内容,应作进一步研究。据此,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将本款修改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规定了较多的行政许可事项,这些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重复审批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梳理。根据这个意见,我们再次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与上位法进行了认真核对与研究。经研究,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符合公路法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不存在重复审批问题,建议对该条不作修改。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关于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行政许可的审批期限应当明确。经研究,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一般期限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情形较为复杂,不宜统一规范,建议对时限不作具体规定。 建议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作了修改、调整。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17年7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和采血、供血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献血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公民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稀有血型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第五条 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参与志愿服务等形式,推动献血公益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献血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卫生计生、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参加的献血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推进献血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或者急救用血调剂不能保障时,按照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动员和引导公民献血。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推动、指导献血志愿服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和推动献血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临床用血需求量、健康适龄公民人数,拟定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献血工作,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献血。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献血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范围,安排相关教育内容;科学技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每年6月为全省自愿无偿献血宣传月。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刊播献血科学知识和公益广告,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医院、旅游景区、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主管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血站、医疗机构推进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等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公众献血与查询、医疗机构血液调配使用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保证献血和采血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血站采血提供专门区域;血站需要在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临时采血点或者停放流动采血车的,应当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四条 血站应当向社会公开献血地址(采血点、流动采血车位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以及血液采集和使用、库存预警信息。 血站或者采血点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和便利的服务以及免费食品、饮品。 第十五条 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按照规定如实登记。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档案数据库和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规范管理、使用献血者信息。 第十六条 血站和医疗机构采血前应当向参加献血的公民介绍相关献血科学知识、注意事项,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符合献血条件的,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予以说明。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安全性。 第十七条 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家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者冒用。 第十八条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执行献血法律法规规定和采血、供血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用血计划,不得浪费或者滥用血液。 第十九条 公民献血后享受一日带薪休假,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安排。 第二十条 在本省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凭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 (一)献血后五年以内,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五倍的血液;五年后,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三倍的血液;献血量累计超过八百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二)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的等量血液。 (三)在同等临床条件下,优先保障献血者的临床用血。 第二十一条 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每捐献一人份血小板按照献血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献血奉献奖的公民,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给予其医疗费用减免优待,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者的救助。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三千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动员和组织献血,事迹突出的;   (三)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   (四)献血、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成效显著的; (五)在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中成绩显著的; (六)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血站、医疗机构执行献血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的,不得减免临床用血费用,并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其违法事实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告知征信机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血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献血者个人信息的; (二)对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予落实临床用血优惠的; (三)对获得国家献血奉献奖的公民,不落实医疗费用减免优待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四十九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办法 (2017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我省献血事业发展,迄今公民献血达30万人次,临床使用献血的比例由2000年的6.4%提高到目前的100%,成分输血也从2000年的7%提升到目前的98.6%。完善了采供血服务网络,2市、6州全部建成中心血站。血液质量得到保证,未发生因临床用血传播疾病的现象。但我省自愿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矛盾依然存在,个别地方血液供应紧张呈常态化趋势,临床用血储备量常年接近警戒线,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献血基础薄弱。受高原地理环境、宗教信仰和旧观念等因素影响,目前全省人口献血率为7.5‰,低于国家10‰平均值,也低于周边省区。二是血液需求区域分布和流向不均衡。农牧区患者大量流向城市,导致城市医疗用血需求量大幅增长,血液缺口明显。三是献血动员工作难度大。推进献血事业发展仅靠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采供血机构,成效不明显,亟需政府、相关单位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因此,为推动献血工作,缓解采供血矛盾,保证用血安全,制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将办法列入立法提交项目。省政府法制办与我委共同完成办法起草工作后,书面征求了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协社法委、省文明办,有关军事机关和相关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以及立法工作联系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和教育机构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作了反复修改。期间,与国家卫生计生委法规司对接,听取意见建议。3月31日,邀请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省政协社法委,西宁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了论证。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以下称草案)。5月10日,草案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政府职责和献血工作保障。为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部门和社会共同推进献血事业发展的格局,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为血站采血提供专门区域,保证献血和采血工作正常开展。血站需要设置临时采血点或者停放流动采血车的,应当事先与当地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第十二条)。 (二)关于献血动员宣传。草案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的动员宣传教育工作职责作了规定,并确定每年6月为全省自愿无偿献血宣传月(第九条、第十条)。 (三)关于提倡、鼓励志愿服务和捐助。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献血活动,增强献血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群众基础,草案在研究各方意见并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明确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参与志愿服务等形式,推动献血公益活动(第五条)。并规定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动、指导献血志愿服务(第八条)。 (四)关于对血站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要求。为方便公民献血,保证献血者身体健康和临床用血安全,草案规定血站应当公开献血地址(采血点、流动采血车位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以及血液采集和使用、库存预警信息,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和便利的服务以及免费食品、饮品(第十三条)。血站和医疗机构在采血前应当介绍献血知识、注意事项,免费为献血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符合献血条件的按照规定的采血量、采血间隔期限采集血液,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予以说明(第十五条)。同时,要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用血计划,不得浪费或者滥用血液(第十七条)。 (五)关于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与优待激励。为体现对献血者人文关怀与优待激励,动员和吸引更多健康适龄公民献血,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安全性(第十五条)。 献血者献血后可以享受1日休假(第十八条)。献血后5年内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3倍的血液;5年后临床用血的,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的等量血液。献血3个月起5年内,献血者父母、配偶和子女临床用血的,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的等量血液。在同等临床条件下,优先保障献血者的临床用血(第十九条)。规定获得国家献血奉献奖的公民,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时,按照规定给予其医疗费用减免优待,并提供便利服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资金,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者的救助(第二十二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办法(草案)》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已经2017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长 王建军 2017年5月15日 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7年5月31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 王定邦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后,为做好办法草案的审议工作,我委提前介入,于3月初组织部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省卫生计生委、省血液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深入西宁市、海东市互助县和民和县、海西州格尔木市进行立法调研,并派人多次参加有关立法座谈会、论证会,提出意见建议。3月下旬至4月初,常委会副主任苏宁带领教科文卫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有关人员,就立法中的相关问题征求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之后赴湖北省、海南省学习考察无偿献血立法经验。在接到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办法草案的议案后,委员会召开由省直有关部门及医疗机构负责人、人大代表、部分法学专家、血液专家、献血志愿者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5月15日,委员会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认为,目前我省无偿献血仍存在工作机制和血液应急供应机制不够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在献血工作中的职责不够明确,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激励措施不够到位,血源供应和经费投入不足,采血、用血行为需要规范等问题。因此,制定我省实施办法十分必要。办法草案切合我省实际,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对办法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办法草案第一条对立法目的表述不够科学、准确。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完善有关部门的宣传职责。无偿献血关系到全体公民,目前仍然有许多干部、群众对无偿献血的重要意义和献血的科学知识认识不足,自愿献血的积极性不高。加强社会各界对献血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将有利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因此,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十条第一款后增加“司法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宣传教育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内容。” 三、关于细化无偿献血的奖励措施。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精神的体现,办法草案应当细化奖励措施,鼓励公民积极献血,推动献血工作。建议将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红十字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无偿献血累计4000ml(含)以上的个人;(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以及采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四)在医疗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关于对无偿献血宣传月的规定。由于受季节性和人源性流动献血的影响,我省每年冬季血液采集最为困难。将1月份设为宣传月有利于宣传发动干部群众积极献血,缓解“血荒”问题。因此,建议将办法草案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每年1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五、关于对有关条款的修改建议。一是将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稀有血型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二是删除办法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或者医疗机构”一语。三是将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有权机关”修改为“有关机关”。 此外,还对办法草案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见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17年5月31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年6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基本符合我省无偿献血工作实际。同时,也对办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省人大教科委的审议意见,将办法草案作初步修改后,印送西宁市、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征求了意见;同省卫计委、省血液中心组成调研组赴海东市、海南州、湟源县、贵德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听取了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血站的意见建议,并实地查看了部分基层血站;赴西藏自治区、山西省学习考察献血立法工作;分别召开了有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省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参加的论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专家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深入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提出了办法草案修改稿(讨论稿)。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讨论稿)进行了审议。7月17日,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以及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应当对无偿献血的年龄作出规定。经研究认为,虽然献血法对无偿献血年龄作了一般规定,但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献血者年龄、健康条件,有助于加强公民对无偿献血年龄的了解和把握。因此,建议将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对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医务人员等群体率先献血,发挥带头表率作用的规定。经研究认为,这部分人群普遍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文化素质,身体条件较好,依法鼓励他们率先献血,是宣传献血科学知识,避免医疗临床用血短缺,带动全社会树立救死扶伤的社会新风尚的有力措施。因此,建议将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委、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等提出,应当强化有关开展无偿献血宣传的内容。经研究认为,目前公民关于献血对身体的影响、献血的意义、献血的程序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了解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根据献血法的规定,政府对无偿献血的宣传有领导职能,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有组织实施无偿献血宣传的职责,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因此,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将原第一款修改后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献血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范围,安排相关教育内容;科学技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将办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修改后作为第十一条第一款:“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刊播献血科学知识和公益广告,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新增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医院、旅游景区、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主管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四、立法调研中有的地区和有关单位提出,应当增加加强血站建设的内容。经研究认为,血站是专业性、社会责任性很强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必须以全部精力为公民用血健康服务。各级政府要在血站的软硬件建设、检验检测材料、设备配置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其采血、供血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保证献血和采血工作正常开展。”(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 五、省人大教科委以及立法调研、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和专家提出,办法草案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激励措施规定的不够,应当补充完善。经研究认为,无偿献血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对献血者及其近亲属在用血时给予适当优惠,是无偿献血的题中应有之义,对加强宣传引导意义重大。因此,建议将办法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在本省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凭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一)献血后五年以内,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五倍的血液;五年后,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三倍的血液;献血量超过一千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二)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的等量血液。(三)在同等临床条件下,优先保障献血者的临床用血。”(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六、省人大教科委以及立法调研、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和专家提出,应当细化无偿献血的表彰奖励措施。经研究认为,无偿献血是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是无私奉献精神的体现,对积极参加献血的个人和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因此,建议将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三千毫升以上的;(二)单位动员和组织献血,事迹突出的;(三)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四)献血、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成效显著的;(五)在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中成绩显著的;(六)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做出突出贡献的。”(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七、办法草案规定了获得国家献血奉献奖的公民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给予其医疗费用减免优待的内容。但是,对有关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优待的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关于血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中增加一项:“(三)对获得国家献血奉献奖的公民,不落实医疗费用减免优待的。”(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委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办法草案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条文由原来的二十九条调整为三十条。办法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办法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7月24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简松山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统审过程中,法制委员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委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草案修改稿内容全面,符合上位法规定,符合我省献血工作实际,可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7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44次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中关于“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的规定,表述不够严谨,且与我省献血人群的具体实际不相符。经研究认为,随着年龄增大,血液质量有所下降,且我省属于高海拔地区,自然条件艰苦,实践中超过55周岁的人群,由于地域条件、饮食习惯等的影响,血液质量普遍不高,符合献血条件的人较少,延长献血年龄的规定,实际意义不大。因此,建议删除此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期间作出规定。经研究认为,献血法对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期间作了规定,在实施办法中对其进一步明确,有助于公民准确了解和把握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期间。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关于公民累计献血达到一千毫升,本人享受终身免费用血的规定,其规定的献血量过高,应当适当降低。根据这个意见,借鉴部分省、区、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建议将享受终身免费用血优惠的累计献血量规定为八百毫升。(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一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是关于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群体率先献血的规定,不宜再明确“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经研究认为,献血法对鼓励部分公民率先献血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其没有规定具体的献血次数。根据献血法,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每年的献血次数最多为两次,实践中鼓励率先献血的人群中,很大一部分从未献过血,为了提高地方性法规的操作性,切实发挥率先人群的表率作用,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对鼓励率先献血的人群,作出献血次数的倡导性规定是合适的。因此,建议保留此项内容。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关于献血后享受一日休假的规定过少,建议增加休假时间。经认真研究,并与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沟通协调,认为规定献血后享受一日休假,是对献血者的关爱和福利,其目的在于调动献血者的积极性。草案修改稿从我省实际出发,规定献血者享受一日的休假是合适的。因此,建议对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作修改。 六、建议将办法的施行日期定为2017年9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医务人员”。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17年7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同意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发行的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75亿元纳入预算管理(全年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95亿元,其中年初预算已纳入120亿元),相应调整财政收支预算,并将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7年 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 的报告》的决定 (2017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报告今年全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并据此提出2017年全省及省本级收支预算调整草案,请予审议。 一、中央下达我省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及相关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财政部下达我省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额度195亿元,较上年增加44亿元,增长29.1%,其中:一般债101亿元(含11亿元外债贷款),专项债94亿元(含土地储备20亿元,政府收费公路建设30亿元)。剔除外债贷款后,今年实际可用发债额度为184亿元,较上年增加33亿元,增长21.8%。 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在资金使用安排上,新增债券必须用于保障改善民生和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优先保障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以及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对新增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务额度,不得挤占或挪用,以保障重点领域融资需求,防范专项债务偿债风险。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纳入各地区政府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并提前制定还款计划,切实履行还款责任。 二、我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意见 (一)关于债券发行情况。新增一般债101亿元,剔除外债贷款11亿元后,发行一般地方政府债券90亿元。新增专项债94亿元,按照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要求,今年的专项债券将按以下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政府性基金科目发行:一是发行政府收费公路建设债券30亿元;二是土地储备债券20亿元;三是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债券23亿元;四是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债券10亿元;五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入债券11亿元。 (二)关于新发债券的安排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7年工作重点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重点项目,在资金安排使用上,与年初预算等相衔接,总的考虑:一是集中资金办大事,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民生、社会治理等的保障力度;二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安排省上和各地年初确定的一些重点项目;三是综合考虑各地财力状况、债务限额、债务风险等,合理确定转贷市(州)资金规模;四是支持融资担保平台和产业发展基金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为及早安排、有效保障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在省本级年初预算中我们已将120亿元纳入预算盘子,此次安排75亿元,主要项目: 一是外债项目贷款资金11亿元(其中省本级1亿元,市州10亿元)。 二是省本级安排33亿元,具体项目为:投融资平台建设27.2亿元;重点民生建设2.8亿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3亿元。 三是转贷市、州额度31亿元。 三、关于我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调整年度财政预算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新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今年我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95亿元后,对省十二届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省及省本级预算建议作相应调整:一是一般公共预算。年初省本级预算已安排一般债券收入120亿元,这样全省预算需调整减少19亿元,即:全省总收入由年初的1288.2亿元,调整为1269.2亿元;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1287.9亿元,调整为1268.9亿元。省本级总收入由年初的626.6亿元,调整为597.6亿元;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626.3亿元,调整为597.3亿元。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全省预算需调整增加94亿元,即:全省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年初的67.8亿元,调整为161.8亿元;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94.8亿元,调整为188.8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年初的23亿元,调整为86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36.7亿元,调整为99.7亿元。与此同时,相应增加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各项支出功能科目的预算。省级转贷市(州)债券由各地政府报请同级人大相应调整预算。 四、关于2016年末政府债务及2017年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情况 (一)2016年末政府债务余额及风险情况。截至2016年末,我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339.1亿元(一般债务1172亿元,专项债务167.1亿元),分地区为,省本级849.3亿元,市(州)级489.8亿元。2016年全省政府债务无逾期。按照财政部测算口径,全省政府综合债务率为47.3%,各项债务指标控制在预警线以内,债务总体可控,债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关于2017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财政部核定我省今年新增债务限额195亿元,加上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1481.9亿元,全省2017年政府债务总限额为1676.9亿元。根据今年的安排转贷情况,省本级2017年政府债务限额为1064.7亿元。市州2017年政府债务限额612.16亿元。 五、下一步的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执行债券资金发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做到规范操作,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资金投向。对转贷各地的资金除外债贷款外,原则上要求主要用于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和地方融资担保平台建设,支持做大做强,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撬动作用。二是落实还款责任。对新发行债券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由各地承担,发行费用由省财政承担。明确分年度还款计划,落实各自的还款责任。三是加快债券发行及资金拨付。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动态,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期限和规模,确保债券顺利发行。同时,对成熟的项目先行垫资启动,并督导部门尽快形成有效支出,发挥对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支撑作用。四是分解下达今年政府债务限额。向各地下达今年政府债务限额及新增限额,由各市(州)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所属各县、区今年政府债务限额及新增限额,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县、区,抓紧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新增债券资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五是强化监督绩效考核。资金安排下达后,省财政厅将进行跟踪督导检查,落实“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强化债券资金绩效考评管理,严格债券资金用途,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妥否,请审示。 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 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2017年7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生才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财政部共下达我省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额度19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01亿元,专项债券94亿元),扣除年初预算已安排的一般债券收入120亿元后,此次分配7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调减19亿元,专项债券调增94亿元)。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新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分类纳入公共财政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我省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95亿元要纳入预算管理(年初预算已安排120亿元),同时调整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的财政收支预算。   我省2017年新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101亿元,年初预算已安排120亿元,由此,全省公共财政预算需调整减少19亿元,其中省本级需调整减少29亿元,即:全省总收入由年初的1288.2亿元,调整为1269.2亿元;全省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由年初的1287.9亿元,调整为1268.9亿元。省本级总收入由年初的626.6亿元,调整为597.6亿元;省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由年初的626.3亿元,调整为597.3亿元。   我省2017年新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94亿元,其中省本级63亿元,由此,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需调整增加94亿元,其中省本级需调整增加63亿元,即:全省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年初的67.8亿元,调整为161.8亿元;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94.8亿元,调整为188.8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年初的23亿元,调整为86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36.7亿元,调整为99.7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我省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严格控制在国务院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具体安排意见符合中央要求,也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同意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意见,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尽快衔接发行计划,做好发行工作,要切实加强债券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资金投向,落实还款责任。加大债务置换力度,减轻利息负担。严格执行调整后的预算,加快资金拨付,科学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强化债券资金绩效考评管理,确保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发挥效益。对债券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要求将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7年 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 的报告》的审查报告(书面) ——2017年7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报告今年上半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2017年上半年全省及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以“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为统领,自觉践行“四个转变”新思路,按照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和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精神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抓早、抓实、抓准,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顺利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目标。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全省执行情况。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3.9亿元,为预算的50.8%,同口径增长3.7%(剔除上年同期营改增因素,下同),其中:国税部门完成52.5亿元,下降0.4%;地税部门完成42.4亿元,增长8.4%;财政部门完成29.1亿元,增长4.6%。 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753.8亿元,为预算的55.9%,比上年增加38.6亿元,增长5.4%。其中:一般公共服务59.6亿元,增长17.4%;公共安全32亿元,增长21.4%;教育92.9亿元,增长25.9%;科学技术3.9亿元,增长31%;文化体育与传媒9.2亿元,增长27.5%;社会保障和就业128.5亿元,增长13.1%;医疗卫生72亿元,增长39.5%;农林水事务115.6亿元,增长23.2%;交通运输34.8亿元,下降71.8%;住房保障17.7亿元,下降34.6%。个别支出下降的原因是受中央专项减少所致。 省本级执行情况。省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38.4亿元,为预算的47.8%,增加3.5亿元,增长9.9%。 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255.6亿元,为预算的50.5%, 减少10亿元,下降3.8%。其中:一般公共服务13.6亿元,增长44.8%;公共安全14亿元,增长21.1%;教育8亿元,增长25.7%;科学技术2.2亿元,增长40.4%;文化体育与传媒3亿元,增长74.3%;社会保障和就业49.1亿元,增长5.7%;医疗卫生30亿元,增长304%;农林水事务21.5亿元,增长23.8%;交通运输32.3亿元,下降73.1%;住房保障2.4亿元,增长2.9%。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全省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36.3亿元,为预算的53.6%,增加9.2亿元,增长34.1%; 政府性基金支出完成36.5亿元,为预算的38.5%,增加20.9亿元,增长133.8%。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10.1亿元,为预算的43.6%,减少0.8亿元,下降7.2%;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完成18.9亿元,为预算的51.4%,增加18.2亿元,增长2661%。省本级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今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应减少了收入,支出大幅度增加的原因是省级财政督导各部门加大支出力度。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完成153.5亿元,增加19.3亿元,增长14.4%;支出完成123.3亿元,增加8.9亿元,增长7.8%。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完成97.1亿元,增加20.4亿元,增长26.6%;支出完成79.5亿元,增加25.6亿元,增长47.4%。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全省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8亿元,为预算的154.2%,增长91.1%;支出完成0.18亿元,为预算的27%。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77亿元,为预算的214.6%,增长90.7%;支出完成0.12亿元,为预算的26.6%。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上半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及要求,全省财政部门在狠抓收支执行的同时,坚持把支持发展作为履职尽责的第一要务,综合采取做大财力总量、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机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政策等方式,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保障重点领域的支撑作用。 (一)财政收支运行平稳有序。各级财政部门始终坚持把抓好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收支任务细化分解、定期分析通报、加强督促检查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为实现全年目标任务打好坚实基础。一是全力以赴抓好地方财政收入组织工作。按照省人代会确定的地方财政收入同口径增长8%的目标,及时分解落实年度收入任务,明确主体责任,支持税费执收部门创新税费征管机制,依法加强收入征管、清理欠税和税源涵养等工作,努力挖潜增收,确保了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平稳增长。二是多措并举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围绕省政府开展的“百日攻坚”、“会战黄金季、迎接党代会”专项行动,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细化预算编制、提前对接项目、盘活存量资金等工作力度,并采取垫资、预拨等方式,支持提前启动交通、水利、教育、住房保障等重点项目,财政支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加明显。三是中央专项争取取得新的进展。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跟进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拜会国家部委时沟通协调的重大事项,努力寻找新的突破口和增长点,特别是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地方债额度、“山水林田湖”项目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共落实中央各类专项补助443.2亿元,增长8.1%。落实对口援青资金10亿元,争取地方政府债券额度547亿元,其中新增债券195亿元,较上年增加44亿元。 (二)支持经济发展更加有力。认真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措施,坚持从供需两侧发力,着力提高财政政策和资金的精准和有效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是持续加大财政投资力度。安排资金163.3亿元,支持重点公路、民用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较好发挥了财政投资即期拉动效应,垫资80亿元支持推进格尔木机场、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教育“全面改薄”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为实现全年目标争取了工作主动。同时,为省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金首期募集注资19.99亿元,预计带动社会资本100亿元。二是支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方面,下达资金30.53亿元,支持高原特色农牧业加快发展,工业经济提质增效,现代服务业开拓市场,不断提升三次产业竞争力,发挥财政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另一方面,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取消、停征2项政府基金和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上半年,全省减免各类税费近50亿元。三是支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面落实“十三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幅不低于20%的要求,安排资金4.5亿元,支持开展千亿元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集群和百亿元畜禽养殖产业建设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实施“百项创新攻坚工程”、重点产业科技支撑工程,加快推动“互联网+”专项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企业。 (三)持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投入。紧紧围绕生态立省战略,不断加大生态保障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7亿元,用于“1+9+3”教育经费保障、异地办学奖补、生态移民困难群众生活补助、生态移民创业扶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监测等方面;下达资金35.7亿元,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提高了补偿标准,完善天然林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二是加大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建设投入。下达资金20.46亿元,继续支持三江源二期工程、祁连山保护建设、湟水河流域治理、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三是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下达资金2.2亿元,支持落实1万多名生态公益管护岗位补助,加快实施生态脱贫步伐。 (四)不断完善民生保障机制。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完善各项民生政策保障体系,促进社会民生持续改善。一是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调整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高龄补贴、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村医报酬等补助标准,省政府公开承诺的13项民生调标政策已完成12项。二是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加大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财政保障力度,下达扶贫资金55亿元,深入推进扶贫资金因素法分配到县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大力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从今年起将统筹整合范围推开到全省39个贫困县。各级财政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规模达到148.8亿元。三是支持教育改革发展。下达资金28.6亿元,将西宁、海东两市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全部纳入15年免费教育;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落实“两免一补”等教育各项资助政策,改扩建校舍,配备教学设备,支持教师培训计划实施,支持省内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四是大力支持文体旅游事业加快发展。下达资金7.4亿元,重点支持实施广播电视、西新工程以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等项目,继续保障各类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安排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3亿元,支持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文化旅游体育经贸深度融合发展。五是加大机关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实施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目标考核奖标准,建立物业服务补贴和移动通讯费补贴,提高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标准,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等5项增收政策,预计拉动城镇居民收入增长4个百分点。 (五)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对照全省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健全改革台账,加强督导检查,有序有效推进重点改革。一是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出台了优化全省财政支出结构实施意见,明确7项优化工作举措,着力解决当前支出运行管理中存在的“越位”“缺位”问题。立足于加快构建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补偿体系,拟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立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加大财政奖补激励机制、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和承载力等方面,拟定了财政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意见。二是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坚持激活存量与优化增量并举,通过“收、调、减、控”等措施,全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严格执行冻结并收回采购额度制度,督促加快政府采购进度。上半年,全省共盘活存量资金356亿元,占上年末存量的91%。三是构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预算内项目支出全部纳入绩效目标管理,提高目标指标质量,优化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纳入绩效管理的项目和资金达到1800个、50.5亿元。四是债务管理向纵深推进。出台了我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及分类处置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风险事件级别的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对存在债务风险的省级单位和高风险地区进行了约谈,督导监控化解债务风险。 (六)财政投入方式逐步多元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吸附放大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经济社会发展。一是规范有序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累计出资28.5亿元,支持设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金、持续向已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等4支基金注资,撬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循环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二是继续推进PPP模式。设立50亿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引导基金,加大项目征集力度,第二批拟按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已筛选入库104个,总投资约998.84亿元。三是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试点。选择美丽城镇及高原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探索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进一步增强财政项目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四是巩固提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制定出台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意见,开展了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试点工作。 上半年,面对多重困难和严峻挑战,财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财政运行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收入方面,受经济增速放缓、企业效益下滑以及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增收后劲明显不足,一是经济回升态势还不牢固。经济发展仍处于较低区间运行,影响经济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还较多,财政持续增收的基础不够牢固。二是减税降费政策增多。今年中央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这些政策实施将直接影响后期全省财政收入增长。三是中央专项争取难度加大。由于中央财政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特别是扩大竞争性评审范围,争取专项资金的难度越来越大,进一步加剧了增收压力。支出方面,预计全年总财力基本与上年持平。由于财力规模所限,今年全省财政支出难有增长。从执行情况看,受中央对我省专项资金预告数较上年减少,特别是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减少61.8亿元的影响,全省财政支出面临很大压力,之所以能保持6%左右的增速,主要是提前预拨垫付、加大其他项目支出等措施的拉动,预计全年支出增长呈“前高后低”的态势。 三、下半年需要切实做好的几项重点工作 下半年,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自觉把“四个转变”的新思路融入财政改革发展的方方面面,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持续做大财力总量。进一步加强地方收入组织管理,狠抓中央专项争取工作,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一方面,继续加大中央专项的争取力度。力争今年中央各类财政补助资金较上年同口径增长8%。督促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下大力气做好“山水林田湖”、军事禁区县补贴、矿业权退出、西成铁路资本金比例等争取工作,拿出务实举措,确保取得实效。另一方面,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变化,强化税收分析,积极跟进重点项目投资进度,按进度及时结算相关税费。协调配合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纳税评估、欠税清理力度。积极开展非税收入重点督导检查工作,努力堵漏增收,切实发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作用。 二是深入推进各项财政改革。继续推进完整政府预算体系、预决算信息公开、跨年度预算平衡、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改革纵深落地。抓紧出台我省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引导地方政府推动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积极跟进中央税制改革,结合实际认真测算分析并制定环保税实施办法,继续做好营改增、资源税、水资源税改革等税制改革重点工作。加快推进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科学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动建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支出相匹配的资金分担机制。 三是坚定不移支持民生建设。加大财政支出优化整合力度,用好增量、激活存量,更加注重增强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强力支持脱贫攻坚。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着力推动财政资金“精准滴灌”,实现精准脱贫。大力推进重点民生工作。确保十件民生实事圆满完成。建立社保基金收支预算定期分析制度,做好开展中央驻青单位属地参保社保基金预算管理工作。完成改革过渡期养老保险缴费清欠入库工作。落实三级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机制,完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办法,加大支持地方病特别是包虫病防治力度。加大对川甘青交界地区平安与振兴工程、东部城市群等项目建设,以及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力度,加大对反恐打暴、寺院治理、整体防控等的支持力度。 四是积极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强化对财政收支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努力防范财政支付风险的同时,切实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将政府债务余额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加快存量政府债务置换进度。继续将政府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市州、县和省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及作为省对下财政管理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开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专项督查,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监测,强化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逐步将债务风险指标调整到警戒线以内。 五是深化和完善财政支出管理。加快构建预算安排完整精细、预算下达限时办结、支出进度均衡有序、资金支付及时高效、存量资金有效激活、专项设置精准合理、绩效结果反馈运用的财政支出管理长效机制。提前预算编制时间,从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财政预算执行率,确保省财政当月分解下达的支出任务在当月完成,全省公共预算支出执行率全年达到95%以上。加大存量资金收回使用力度,对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继续形成较大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及时调整用于其他支出;对经清理确认属于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做好今年的财政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我们将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推进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 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7年7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生才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副厅长李生才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王继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财政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青海省201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青海省201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青海省2016年省本级 财政决算的决议 (2017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第十二届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青海省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根据中央财政与我省财政结算结果,2016年全省财政决算已汇编完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提出2016年全省财政总决算和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请予审议。 2016年,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任务,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认真落实省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决议,以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意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攻坚克难抓收入,加力增效稳增长,完善机制促改革,创新方式增效益,统筹兼顾保民生,促进了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在此基础上,财政改革和发展取得新进展,全省收支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一)全省执行情况。根据财政部核定结果,2016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1905.5亿元,剔除发行的置换债券244.2亿元后,全省总财力为1661.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0.1%。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8.5亿元,为预算的107.7%,同口径增长8.3%;中央补助收入1080.6亿元,增加112.7亿元,增长11.6%;新增一般债券收入127亿元;上年结余32.9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87.6亿元;调入资金94.8亿元(其中:统筹历年存量资金75.5亿元,调入政府性基金结余19.3亿元等)。 全省总支出1872.6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24.8亿元,为预算的96.9%,增支9.6亿元,增长0.6%;一般债券还本支出251.7亿元;上解支出1.35亿元;增设预算稳定调节基金94.7亿元。收支相抵后年终结余为33.0亿元,全部为结转下年项目支出。 与今年1月向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报告的执行数相比,部分数据因结算后中央调整统计口径等原因产生了增减变化:一是全省总财力比年初报告数1694亿元减少32.7亿元。二是一般债务还本支出244.2亿元,比年初报告数207.5亿元增加36.7亿元。三是全省财政收支年终相抵后,结转下年支出相应调整为33亿元,比年初报告数45.9亿元减少12.9亿元(主要是部分项目已用自有财力提前安排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不再结转下年使用,整合收回用于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省本级执行情况。根据省对下结算结果,2016年省本级公共预算总收入759.8亿元,剔除发行的置换债券156.8亿元后,省本级总财力为603亿元,较上年减少15.9亿元,下降2.6%。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3.4亿元,为预算的122.4%,同口径增加1.7亿元,增长2.3%;中央补助收入265.9亿元(剔除省对下补助814.7亿元);新增一般债券收入113.5亿元;上年结余收入22.8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70亿元;调入资金57.4亿元。 省本级总支出734.4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00.2亿元,为预算的94.4%,减支9亿元,下降1.8%;上解支出1.35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75.7亿元;一般债券还本支出157.1亿元。收支相抵后年终结余25.5亿元,全部为结转下年使用的项目支出。 2016年省对各市(州)补助814.7亿元,较上年增加57.7亿元,增长7.6%。其中:返还性补助29.7亿元,增加21.2亿元,增长247.4%(主要是营改增对下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406.5亿元,增加61.3亿元,增长17.8%;专项补助378.5亿元,减少25亿元,下降6.2%。 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是关于新增财力使用情况。2016年省本级执行中实际增加财力38.4亿元(中央补助收入增加25亿元,地方收入超收13.4亿元)。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这块财力没有安排新的支出,全部用于补充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二是关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2016年财政部批准我省新增债券收入151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27亿元,专项债券24亿元),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全部用于支持保障改善民生、经济结构调整、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产业发展基金和担保平台建设等方面。 汇总2016年省本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总收入为484.3亿元,支出为485.9亿元,结余结转58.6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余42亿元。部门结转资金1亿元以上的有15个部门,占部门存量的69.5%;1亿元以下5千万以上的有7个部门,占部门存量的10.5 %。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为1.21亿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12亿元,公务接待费0.2亿元,公务用车购置0.87亿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02亿元),比上年下降6.9%,实现了只减不增。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情况 全省政府性基金总收入212.0亿元。其中:当年完成收入69.7亿元,中央补助收入10.8亿元,上年结转33.8亿元,发行专项债券收入97.8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完成180.2亿元,调出资金19.3亿元,专项债务还本支出74.2亿元,结转下年支出31.8亿元。 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61.7亿元。其中,当年完成收入26.3亿元,中央补助收入-2.2亿元(中央补助10.8亿元,省对下补助13亿元),上年结转27.6亿元,发行专项债券收入10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完成24亿元,专项债务还本支出165万元,调出资金9.9亿元,结转下年支出27.9亿元。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 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完成274亿元,增加77.9亿元,增长39.7%,同口径增长4.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完成273.6亿元,增加86.7亿元,增长46.4%,同口径增长11.5%。 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完成198.8亿元,增加71.2亿元,增长55.8%,同口径增长1.3%;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完成209.1亿元,增加79.4亿元,增长61.2%,同口径增长10.9%。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情况 全省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完成0.67亿元,上年结余0.26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完成0.46亿元,结转下年支出0.29亿元。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完成0.5亿元,上年结余0.24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完成0.25亿元,结转下年支出0.19亿元。 过去的一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把握新常态下财政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更加注重目标和问题导向,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狠抓收支管理,转变投入方式,强化风险管控,夯实基础工作,着力打造可持续财政,努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一是财政收支规模持续扩大。始终坚定不移走自力更生与争取中央支持相结合的路子,积极克服营改增等减税降费政策因素影响,狠抓自有收入组织,主动适应竞争性分配改革,加大项目资金汇报争取力度,千方百计做大财力总量。通过各方面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2016年全省财政收支目标任务,力促当年总财力和预算支出保持一定增长,为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支持经济发展保障有力。继续坚持把支持发展作为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的第一要务,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发挥财政精准调控优势,着力加大对重点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全力支持经济平稳增长。三是财税改革取得重要进展。聚焦制约财政改革发展体制机制“短板”,在关键环节上精准发力,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加大重点专项支出绩效评价,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升预算综合管理水平,稳步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深入开展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研究,财税体制“四梁八柱”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同时,还深度参与司法、社保、科技、金融、公车等重点改革,较好地发挥了财税改革的基础支撑作用。四是财政投入方式不断创新。进一步改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吸附放大作用,加快各类基金(平台),撬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推动发展动力转换,省财政当年出资46亿元,支持组建6支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组建4家融资担保平台,大力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成功签约实施5个PPP项目,初步形成推广运用PPP模式的良好发展格局。五是民生投入力度持续加大。继续集中75%以上的财力支持民生建设,全面完成了扶贫、教育、就业等民生十件实事工程,城乡养老等13项民生指标调标如期实现,统筹支持实施精准脱贫,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和关注度高的重点民生项目。另外,对于审计反映和查出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狠抓整改,凡违反现行规章制度的问题,立即落实责任,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属于财政管理的问题,通过改进资金管理、加强检查监督等措施落实整改;涉及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努力加以解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年我们将深入贯彻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聚焦“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按照“四个转变”新思路,强化担当,主动作为,狠抓收支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2017年7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生才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对201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反映的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任务,紧紧围绕“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四个转变”新思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预算的决议,实施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多措并举抓收入,坚定不移稳增长,统筹兼顾保民生,强化联动增效应,勇于担当推改革,有力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向好。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及201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省审计厅对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深入细致扎实,揭示了财政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债务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重大政策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和审计厅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扎实做好整改工作。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6年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也反映出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财政预决算编报工作仍需改进,财政支出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力度还不够,审计结果运用仍需加强等,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进一步改进预算决算编报。继续完善细化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内容,要更好地体现中央和省委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着重报告支出的政策目标和内容,反映支出的绩效情况,使预算收支与政策结合更加紧密。按照预算法规定,进一步细化报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决算草案,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要按其功能分类全部编列到项。省财政编制的省本级决算草案,要经审计厅审计后,报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二、继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推进零基预算改革,加快建立“能进能出”的财政资金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大力清退固化支出,调整取消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偏离项目初设目标及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的专项支出,调整优化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佳的项目支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做好中期规划与财政增支事项及发改委项目库建设的衔接,强化细化中期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不断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注重优化投资结构,在继续保持一定投资强度的同时,将有限的资金更多用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生态环保和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以支出结构的优化促进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功能定位,规范运行方式,突出重点投向,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三、继续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及滚存结余转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稳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缴比例,确保到2020年达到30%的目标。继续加大结余结转资金的定期清理和统筹使用力度,按照已出台的整合办法,全力盘活沉淀资金。强化重点科目资金和跨部门资金整合协调,有序推进科技、教育、节能环保、农业、医疗卫生、公共文化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扎实推进贫困县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建立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机制,加强扶贫规划与资金整合方案有效衔接,确保支持政策更加聚焦、整合投入更加精准。 四、不断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审计工作重心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加强对重大政策落实、重大项目建设、重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及时揭露违法违规行为,深入研究分析体制机制漏洞,充分发挥审计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审计查出问题加强整改,落实部门整改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对照问题清单,倒排时间进度,按时逐条整改,提升整改实效。要将审计结果作为财政预算分配重要参考依据,纳入财政资金分配因素指标体系,倒逼部门强化预算管理。要认真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逐步推进建立部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单独向人大报告制度,逐步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2016年省本级财政 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2017年7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新平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青海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规定,省审计厅对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四个转变”新思路,以推动重大政策落实为主线,不断强化预算执行、民生保障、资源环保、政府投资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重点领域审计,持续加大国家重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力度,积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及经济犯罪案件,更加注重从总体上反映情况,从宏观上揭示问题,从深层次分析原因,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建议,努力为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监督、政府改进预算管理和深化改革服务。一年来,主要审计或审计调查了119个地区、部门和单位,延伸审计了326个所属单位。 一、审计评价 2016年,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聚焦“四个扎扎实实”和“四个转变”,扎实推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审计结果表明,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一)财政实力不断增强。2016年,省本级总财力达到759.8亿元,同比增长4.6%,其中省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73.4亿元,同比增长3.8%。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734.4亿元,其中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00.2亿元。 (二)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调结构、转方式,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区域发展和城乡建设持续向好。全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572.49亿元,比上年增长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4%。 (三)创新驱动不断深化。不断增强财政投资力度,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初见成效。贯彻落实“放管服”“营改增”、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对市场主体“降本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积极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支持设立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等政府引导基金,有效撬动了社会资本投入。 (四)民生福祉稳步增进。着力补齐民生短板,民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75%以上。大力推进脱贫攻坚,贫困人口大幅减少。支持教育优先发展,稳步推进15年免费教育。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各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城乡医保、低保等补助标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了卫生与健康事业持续发展。 (五)生态保护持续加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全面展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构建。三江源二期、祁连山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快实施,大气和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等环保项目有效实施,促进了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六)财政改革稳步推进。继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认真落实零基预算制度,积极试编中期财政规划。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积极探索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政策。完善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从审计情况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遵纪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财务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升,特别是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财务核算不规范等屡审屡犯的问题明显减少。 二、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主要审计了省本级2016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总体情况、国库管理和核算、政府债务管理、财政存量资金、政府采购管理等情况。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省本级政府性基金结余未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2016年,省本级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278793万元,其中车辆通行费、彩票公益金分别结转107450万元、109852万元、其他61491万元。结转资金超过当年该项基金收入30%部分未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涉及资金178438.1万元。 2.部分财政改革推进还需强化。一是2016年,72个省级预算单位和玉树州未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二是2016年,省财政还未全面开展政府性债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3.政府采购专家管理还有待加强。一是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三大领域专家分布不均,服务领域和工程领域中部分行业专家较少。二是未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 4.政府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海东市因财政管理体制调整造成个别地区债务风险高。2014年,海东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明确将海东市各区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等划归海东市本级。因上述财政体制的调整,使乐都区、平安区政府性基金财力较少,导致专项债务率高。二是湟中县、乐都区、平安区政府债务还未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个别地区还未建立风险预警办法。 5.非税收入应缴未缴国库10775.93万元。2016年度省本级部门决算报表反映,截至2016年底,各单位非税收入应缴未缴国库10775.93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8405.34万元、专项收入423.72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69.33万元、罚没收入346.63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462.81万元、其他收入868.10万元。 6.省本级部分预算单位结余结转较大。抽查省本级4个预算单位发现,2015年及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共计26985.85万元,其中:省广播电视台12917.69万元,省卫计委8442.19万元,省人社厅3510.63万元,青海大学2115.34万元。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主要对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检察院等单位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直属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2016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了审计或审计调查。审计发现以下问题: 1.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个别单位预决算编制不规范。一是2014年至2016年,省测绘局编制部门预算时,未将下属第一测绘院、第二测绘院、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经营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二是省测绘局编制决算时,未将上级补助收入,以及下属单位的经营账户、派出分支机构和出资成立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纳入决算统一报告。2016年度,省测绘局向省财政报告的收入规模为实际收入规模的52.37%,报告的支出规模为实际支出规模的55.01%。 (2)个别单位预算执行不严格。一是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房租收入。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将收取的房产出租收入存入其管理的青海省青海湖景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银行账户未上缴财政。二是违反规定设置账外账。省测绘局下属第一、第二测绘院成立分院,且独立核算,资产和财务未纳入省第一、第二测绘院管理,长期体外循环。三是违规坐支非税收入72万元。2011年,省测绘质检站应收“东部城市群(海东)建设测绘保障工程测绘项目”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100.65万元,2013年—2015年实际收取72万元,全部坐支用于测绘仪器多功能综合检测平台配套工程建设和人员经费等支出。四是省检察院应缴未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9.1万元。 2.2016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个别单位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省交通运输厅车改后保留公务用车7辆,均为下属单位购置和所有,由省交通运输厅长期占用。 (2)违规使用保留车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省公安厅仍将2辆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用于职工通勤,按每人每月40元收费。 (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持续加大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从审计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推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但在项目实施和政策落实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相关政策制度不完善。一是就业创业政策不明确,导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执行标准不一致。省人社厅《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未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年限,导致市(州)县就业部门政策执行标准不一致。二是少数地区未及时出台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省政府要求各市州、区县制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但审计时,海东市、海南州、共和县、都兰县、平安区政府均未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2.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一是省就业局未将2016年困难应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助资金发放完毕。二是互助县15782户、民和县6522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未按时完成。三是化隆县教育局将结余的学生营养餐补助专项资金797.45万元未按规定滚动用于学生营养改善。四是海西州环保局未及时发放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1165.7万元。五是平安区古城乡政府、沙沟乡政府未及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0.62万元。 3.部分建设项目未开工。海西州2015年水污染防治项目、海西州儿童福利院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老年大学及星光福利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及消防能力提升、龙羊峡上游库区周边水环境质量及水库富营养化检测体系三期建设等项目截至审计日未开工建设。祁连县央隆乡白嘎寺、默勒镇多隆清真寺2015年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截至审计日未开工建设,且将工程款转入私人账户,海北州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违规出具虚假竣工决算评审报告。 4.政策落实中存在违规违纪。一是都兰县民政局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中存在人为造假、未全额发放、代签代领、重复申领等现象以及大额现金发放达130.1万元等问题。二是化隆县种子管理站违反政策规定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并且公款私存,致使236.3万元资金去向不明。三是互助县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未脱钩。互助县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成立互助县种子公司的批复》,明确同意成立县种子公司,与县种子经营管理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负责全县小麦等种子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供应工作。四是平安区平安镇湟中路社区、平安路社区有关负责人分别将平安区民政局支付到被救助者银行卡上的临时救助款4.65万元、1.1万元索回后重新造表,以春节慰问金、楼长补助等名义发放给其他困难群众和社区楼长。平安区平安镇化隆路社区原负责人套取临时救助金供个人使用。 (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审计情况。主要审计了2014年至2016年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世界银行贷款青海西宁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同时,对张晓容同志任海东市市长期间履行森林、矿产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试点。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2014年至2016年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及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 (1)部分项目进展缓慢。门源县环保和林业局负责实施的2015年保护基地建设项目,祁连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乐都区农牧局、民和县农牧局负责实施的2015年农村能源项目,青海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实施的祁连县2015年保护基地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负责实施的2015年区域环境状况遥感监测与综合技术等项目,截至2017年3月末,均未按期完成。 (2)个别单位套取项目资金。2014年至2016年,大通县环保和林业局套取林业专项资金73.93万元,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办理19张加油卡,涉及资金50万元(其中13张去向不明),其余23.93万元资金去向不明。 (3)部分工程监理行为不规范。一是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门源县2014年草食畜牧业发展项目的监理公司为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该公司委托的监理人员一人同时负责监理多个项目,造成履职不到位,同时监理资料管理混乱,监理日志不全。二是伪造监理资质。经对门源县2014年草食畜牧业发展及2015年有害生物防控(鼠害)等4个项目的监理人员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多人存在冒名顶替、伪造资质等问题。 2.海东市森林和矿产资源环境领域及其防治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 (1)未安排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2012年12月至2015年,海东市国土部门关闭涉矿企业19家,矿区关闭后未实施矿山治理恢复工作。海东市财政局收取相关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916.98万元,但未安排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 (2)树莓种植项目重复享受造林补助,涉及资金42.2万元。2015年互助县林业局未经公开招投标,先后将造林补贴试点项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经济林建设项目和青海省国际农发基金扶贫树莓种植基地项目均承包给青海嘉林浆果产业有限公司,经核实,上述三个项目在相同地点上重叠实施,造成实施单位重复享受造林补贴资金42.2万元。 3.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共和县塘格木镇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未能达到正常达产运营要求。2016年9月,共和县塘格木生活垃圾填埋场交付使用,至2017年3月填埋场仅回收40吨左右垃圾,未能达到日处理垃圾12.1吨的达产运营要求。 (2)龙羊峡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部分项目进展迟缓,尚有5个子项目未安排。龙羊峡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包括五大类25个子项目,实施年限为2013—2017年。截至2017年3月,已完工12项,在建3项,2017年拟建5项,尚有龙羊峡水库上游共和县城北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等5个项目未安排。 4.世界银行贷款青海西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存在工程项目进度滞后的问题。截至2017年4月11日,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执行办2014年、2015年签订合同并开工建设的6个合同包,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工;2016年新开工的2个合同包中北川河西岸雨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及污水厂中水回用示范工程未按合同要求开工建设,工程进度滞后。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主要对京藏高速茶卡至格尔木段公路工程项目、海东市2013—2015年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项目、西宁市第五中学迁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京藏高速茶卡至格尔木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涉嫌虚假招投标。该项目2009年1月5日开标,但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作为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已于2008年12月2日开始对茶卡至格尔木段公路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2.海东市2013—2015年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在施工单位串通投标的问题。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伙同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施工单位,对海东市范围内的大量建设项目以互转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串通投标。经审计核实,共涉及项目58项,其中涉及海东市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1项,合同金额30311.6万元。 3.省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建设项目超批复投资约4.12亿元。该项目批复总投资4.7亿元,截至2017年3月底,项目账面反映累计完成投资8.82亿元,超批复投资4.12亿元,超出批复总投资的88%。 4.西宁市第五中学迁建项目存在设计、造价咨询合同未招标和未批先建的问题。该项目实施单位西宁城昊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2家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未招标,涉及合同价864.7万元;与青海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造价咨询合同未招标,涉及合同价59.5万元。该项目在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开工建设。 (六)民生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及审计调查情况。主要审计了2016年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2015年至2016年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和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2016年省本级及西宁市医疗保险基金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青海职业教育发展利用科威特政府贷款项目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全省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不到位,使用效益不高,使用不合规。一是西宁、天峻、大通等12个市县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售租收入5603.01万元,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公司和湟中县住建局未及时分配使用安居工程资金17867.89万元。西宁市城北区安居工程进展缓慢,6806.14万元资金闲置超过2年。三是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果洛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和县财政局将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用于其他建设项目,涉及资金2078.8万元。 (2)部分保障性住房闲置,住房租金难以收缴。一是西宁市、格尔木市、共和县等15个市(区、县)5041套已办理竣工验收的保障性住房至2016年底空置超过一年。二是西宁市本级、城北区和班玛县525套保障性住房及西宁市所属四个工业园区建设的4265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未能收取。 2.2015年至2016年扶贫政策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落实扶贫政策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循化、化隆、刚察3个县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出台时间较晚,上述各县有关部门在实施项目时仍按原渠道原项目分别实施,导致整合方案当年无法落实。二是建档立卡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数据不准确。经对省扶贫开发局提供的全省建档立卡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数据筛查发现,全省建档立卡精准识别数据存在少数人员重复、身份证号码不准确及多人共用银行账号等问题。 (2)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循化县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重复申报扶贫产业园项目,套取资金800万元,用于归还企业借款、支付职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二是违规将扶贫资金用于非扶贫领域。2017年,贵德县财政局将2012年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实施的常牧镇上岗查村易地搬迁项目结余资金27万元、下岗查等4村易地搬迁项目结余资金24万元,统筹用于县水利局实施的水毁工程修复项目。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截至2016年12月底,湟源县、循化县、化隆县及刚察县29个扶贫项目未实施,3个项目进展缓慢,涉及金额11098.89万元。二是贵德县扶贫局实施的3个扶贫项目推进缓慢,4个扶贫项目未实施,造成项目资金闲置3524.66万元。贵德县政府相关领导在2014年至2016年涉嫌违规插手扶贫项目,涉及投资额420.29万元。贵德县产业扶贫资金投入企业或合作社400万元,资产未进行折股量化,致使项目实施后形成的资产产权不明晰。三是循化县、化隆县部分乡镇未及时拨付2016年互助资金等项目资金1553.26万元,造成资金滞留。四是截至2016年末,乐都区2015年瞿昙镇浪下村及洪水镇吴家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平安区、乐都区2014年小额信贷项目未实施,造成资金闲置944万元。 3.2016年省本级及西宁市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医保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地区未实现应保尽保。截至2016年6月,西宁市四区三县有3834名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城乡低保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是部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补贴未发放到位。截至2016年6月,湟源县农村低保9197人,城镇低保4777人,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定额资助、未获得个人缴费财政资助78.07万元。三是省本级、西宁市有44882人在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险种间重复参保。 (2)医保基金筹集和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参保单位少缴医疗保险费。2015年至2016年6月,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医疗保险费137.33万元。二是挤占或扩大范围支出医保基金。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扩大开支范围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离休干部和伤残人员支付医疗费用451.51万元。 (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主要审计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广播电视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省监狱管理局、海东市、玉树州等16个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执行国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玉树州财政未按要求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二是2013年—2015年,省广播电视大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所属省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和省药检院、省质监局及所属省计量所和省质监信息中心仍然存在违规发放超工作量补贴、奖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等津补贴的问题。三是省质监局所属青海省纤维检验局私设“小金库”179.6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费、年终考核奖、礼品、接待费等支出。四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和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将收取的停车费、物业费等共计45.29万元公款私存私放,用于单位临时工工资、维修费、职工补助及日常办公费等。 2.财政预算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玉树州财政预算编制不规范。主要是预算编制没有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安排,而是采取经费包干的办法,预算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和依据,部门预算到位率低、约束力不强,预算执行中追加现象比较普遍。 3.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海东市财政改变5000万元资金用途。海东市财政局从省、市支农专项资金中预拨5000万元,用于支付“黄河彩篮”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从2015年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转贷额度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发展资金中扣回3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扣回。二是玉树州财政违规出借财政专户资金2405.6万元。2015年,玉树州财政偿债准备金专户出借州旅游局997.60万元、出借州教育局1408万元。三是2013年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经财政批准,擅自对专项资金结余进行再分配,涉及金额546.83万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2015年自行统筹其他各类专项资金超预算列支技术装备支出780.25万元。四是青海民族大学房屋租赁收入146.93万元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是2015年—2016年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下属的省中波台管理中心、互助县广播电视局、门源县广播电视台在“西新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目标责任考核奖、遗属生活费、职工取暖费等164.87万元。 4.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省监狱管理局及所属监狱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购置固定资产1171.46万元。二是截至2015年底,省外事办账龄超过三年的“其他应收款”和“应付账款”分别为128.75万元和57.76万元,未及时清理。三是截至2015年末,海西州法院执行案款账户挂账余额163.41万元,其中挂账时间达10年以上的案款金额63.72万元。 三、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实施并完成的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项目,省审计厅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下达了审计决定,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限期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对挪用专项、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归还原资金渠道;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问题给予了处罚并追责;对涉及制度、政策、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已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对套取资金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和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已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审计期间,各有关地区和部门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把问题整改落实与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审计整改,多数问题已得到整改,有些问题正在整改之中。下一步,我们将切实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督促检查,强化跟踪督导,确保审计整改到位。 (二)审计建议 1.加快推进财政改革,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一是加快推进财政管理改革。积极试编中期财政规划,督促相关部门和地区建立健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积极推进市(州)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二是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制度,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完善“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编制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是强化非税收入监管。对应交未交以及坐收坐支非税收入的行为,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提高非税收入制度执行力。 2.完善政策落实机制,保障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一是加快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及时修订废止不符合当前实际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制度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二是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通过督查,对落实推进改革、创新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更好地发挥各地各部门贯彻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强政策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扶贫攻坚、生态环保、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政策措施,加大督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问责,推动重大政策贯彻落实。 3.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一是切实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提高履职意识。招投标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特别是强化对州县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监管重心前移,贯穿招投标工作全过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招投标活动合法正常有序开展。二是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招投标主管部门及其他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各行业、各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依法组织好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工作薄弱的地区和部门要清理整顿招投标市场,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招投标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为工程建设领域创造公平、良性、有序的环境,推动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高效发展。 4.健全债务管理制度,有效化解债务风险。一是降低专项债务率。通过加大对债务高风险地区的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规模,增加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性基金财力,降低专项债务率。二是调整债务结构,减小相关地区专项债务规模。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债务结构和各地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对债务高风险地区适当减少安排当年新增债券资金。三是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办法,切实加强对地区债务风险的监管和防范,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地方政府要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及应急处置预案。四是强化政府债务考核。将政府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抓好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5.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采购管理。一是完善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机制。建立政府采购专家资源共享机制,提高专家利用率。进一步清理和完善采购专家库,对不具备相关领域评审资格的专家要取消评审资格,并对专家库中从未响应的专家进行清理,确保评审专家抽取的公平性、公正性。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培训学习,提高专家评审能力,避免出现专家不“专”的现象。二是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注重对实质性内容和过程的监督,规范代理机构采购行为。完善采购项目验收方式,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诚恳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中心,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推动青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017年7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审计厅厅长 王继卿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审议。 2016年7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要求对报告所反映的问题,认真督促整改。省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要求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切实把问题整改落实与责任追究、强化管理、促进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结合起来,着力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坚决制止一些问题屡查屡犯,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大部分单位通过专题会议部署、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等措施认真整改,有的还通过追责问责、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等形式巩固整改成效。省审计厅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决定》,对审计查出问题逐条逐项列出清单,对照清单督促被审计单位逐项整改、对账销号。目前,绝大部分问题已得到整改,少数问题尚未整改或正在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部分专项资金未建立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有的制度长时间未修订。 整改情况:省财政厅认真梳理、修订、补充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形成了《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汇编》,包括生态环境、扶贫、“三农”、教育、科技、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等专项资金制度220项(国家有关部委印发的40项,省级部门印发的180项),其中,2016年新修订了《三江源国家公园体系试点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64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实施方面的问题。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周期长,财政结转额度大。部分采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采购计划,净结余额度未收回预算统筹。 整改情况:省财政厅于2016年11月印发了《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及资金支付截止期限的通知》(青财预〔2016〕1910号),要求各省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政府采购额度文件后2个月内上报采购计划,逾期将取消采购项目;加快政府采购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避免年底政府采购额度结转规模过大。2016年底采购净结余额度已统筹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关于财政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部分单位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支出公开不规范,少数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不全面。 整改情况:省财政厅于2016年报请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预算信息公开办法》(青政办〔2016〕180号),进一步明确了预算公开的时间、内容、范围、方式和细化程度。同时,督导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做好2017年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公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范围,严格考核,兑现相关奖惩措施,实现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关于财政存量资金统筹使用方面的问题。截至2016年5月31日,全省尚有两年以上财政存量资金55685万元还未形成有效支出或收回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其中省本级预算单位20854万元、市州34831万元。 整改情况:省财政厅督导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通过提前垫付、整合统筹、上缴国库以及清查账户等方式加快清理盘活存量资金,特别是加快两年以上存量资金的清理盘活。截至2016年9月底,两年以上存量资金已全部统筹收回或盘活下达用于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省统计局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省统计局后勤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挂“省统计局劳动服务公司”(企业)牌子,由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光明兼任劳动服务公司法人代表,其印刷厂和招待所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整改情况:2016年8月,省统计局劳动服务公司与省统计局完全脱钩,按照市场化经营模式运行。 (二)关于统计系统部分单位挪用项目资金79万元的问题。省统计局挪用社情民意调查等专项资金67万元列支临聘人员养老和失业保险金、驻村干部补助、先进单位和优秀公务员表彰等费用;湟中、互助、化隆、循化四县统计局在专项调查费中列支公益岗位人员目标考核奖、购置办公桌椅、慰问老干部、运动会服装费等费用12万元。 整改情况:省统计局及相关单位已通过调整账务等方式将挪用的项目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 (三)关于省旅游局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省旅游局未经批准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14万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局所属省旅游人才和信息中心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出售“金龙”环保流动厕所车,售车款50万元未上缴财政。 整改情况: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原省旅游局)2016年已将房屋出租收入及广告塔租赁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12月将“金龙”环保流动厕所车售车款50万元上缴省财政。 (四)关于省科技厅终止科技项目追缴退还资金工作进展较慢,涉及未追回专项资金2019万元的问题。截至2016年4月,省科技厅“十二五”期间批复终止科技项目中确定收缴资金2709万元,其中追回资金690万元,资金收缴率仅为25.47%。 整改情况:截至目前,已追回专项资金554万元;部分项目已正常验收,不需追回515万元;目前尚未追回资金950万元,省科技厅正在采取措施催缴,其中2个项目应追缴经费280万元,相关单位已承诺8月31日前退还;6个项目应追缴经费670万元,正在通过司法程序追缴,省科技厅还将这些企业列入了失信单位名单,涉及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参与科研项目。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省科技厅完善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形成长效机制。 (五)关于省科技厅科技项目验收不及时,应验收未验收项目较多的问题。省科技厅“十二五”期间科技发展项目到期应验收而未验收项目164项,涉及专项资金14508万元。截至2016年4月,项目到期承担单位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54项,涉及专项资金3622万元。 整改情况:截至目前,项目到期承担单位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53个项目中(审计指出的54项中有1项未到期),已完成验收42项,已终止或取消项目9项;2项已召开验收会议,由于其技术报告需要较大幅度修改完善,专家尚未出具验收意见,拟于2017年下半年材料修改完善后出具专家验收意见。 (六)关于省创业发展孵化基金投资进度缓慢的问题。2015年引导基金理事会投资1500万元成立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基金,由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启动相关工作。截至2016年3月底,该基金未发生相关支出。 整改情况:2016年5月,创业发展孵化基金与兴业银行达成合作意向,由兴业银行出资扩大规模,更名为“青海省科技创业孵化资金”。目前青海省科技创业孵化基金已经开始正常运行,向青海久实虫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各投资100万元。 (七)关于省文化艺术职业学校私存私放其他公款83万元的问题。2012至2016年3月期间,省文化艺术职业学校收取学生琴房使用费、补考费、教材费、财产押金等83万元,存入经办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其中违规收费31万元;用于购买学生教材、发放监考费、教研费等支出71万元,结余12万元。 整改情况:省文化艺术职业学校已取消了不合理收费,将私存私放资金余额12万元纳入校财务统一核算,罚款0.50万元已上缴省财政。 (八)关于省委党校非税收入2486万元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坐支1388万元,其中无依据收取培训费663万元,支出318万元,结余345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省委党校2015年底已将非税收入余额全部上缴省财政,同时商财政部门同意规范了有关收费依据及标准。 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建设项目整体进度缓慢,部分项目未按时完工或开工建设的问题。海东市、海北州实施的部分项目进展缓慢;海北州二中、三中薄弱高中建设项目未实施,资金闲置。 整改情况: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加快项目进度,目前项目已全部开工。海北州二中、三中薄弱高中建设项目闲置资金4656万元已于2017年5月全部上缴州财政。 (二)关于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过高,存在风险的问题。格尔木农商银行不良贷款84笔,余额6252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1.95%;尖扎县农村信用联社不良贷款1268笔,余额4689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7.5%,存在一定风险。 整改情况:省联社督导相关行社强化信贷管理,提高信贷制度执行力,加强贷后检查,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并及时核销坏账。2016年,格尔木农商银行累计清收不良贷款1496万元,重组化解不良贷款1466万元;尖扎县农村信用联社累计清收不良贷款1250万元,核销不良贷款1151万元。截至2016年末,格尔木农商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727万元,不良率7.08%;尖扎县农村信用联社不良贷款余额3500万元,不良率7.14%。 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全省2013年至2014年公益林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挪用专项资金1287万元的问题。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贵南县、贵德县、海晏县、互助县林业部门及格尔木青春缘防沙治沙有限公司挪用公益造林项目专项资金1287万元。 整改情况: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已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原资金渠道。 2.造林项目失败造成损失浪费378万元的问题。海西州林业局越权调整由德令哈市林业局负责实施的23000亩枸杞造林任务实施地点并自行组织实施,2014年实施的6000亩,除格尔木市华能路151.2亩成活率在40%左右外,其他路段的成活率非常低,且未进行补植补栽,造成损失浪费约378万元。 整改情况:省林业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了海西州林业局。 3.格尔木市林业局未实施公益林造林项目,造成资金闲置1000万元的问题。2014年8月,格尔木市财政局拨付市林业局2014年公益林造林资金1000万元,截至2015年10月底,资金未支出。 整改情况:格尔木市林业局已将闲置资金1000万元上交格尔木市财政。 (二)关于2011年至2015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挪用项目资金10万元的问题。民和县发展改革委在该县峡门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列支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政罚款10万元。 整改情况:民和县发展改革委已归还挪用的项目资金。 2.部分建设项目进展缓慢的问题。2013年乐都区(原乐都县)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项目计划总投资3034万元,截至2015年末项目只完成前期勘测、设计、招投标工作;2013年民和县峡门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计划总投资1200万元,截至2015年末项目尚未竣工;2013年平安县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扩建工程项目计划总投资21135万元,截至2015年末项目管网工程尚未完工。 整改情况:海东市根据撤地建市的实际,为适应城市长远发展,决定停建原乐都县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项目,规划在洪水镇新建日处理4万吨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民和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的2013年民和县峡门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已于2016年8月竣工验收。平安区住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的2013年平安县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扩建工程项目正在实施中,计划2017年底前全面完工。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的海东工业园区临空综合经济园建设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园区缺乏重大产业项目支撑,招商引资落地落实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整改情况:园区管委会采取创新招商方式、提高服务理念、完善入园制度等措施加强了招商引资工作。 2.临空综合经济园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统计不实的问题 整改情况:园区管委会采取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强化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与海东市统计部门的日常沟通、将统计工作纳入业绩考核以及加大问责处理等措施强化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临空综合经济园融资模式比较单一,债务负担重,还本付息压力大的问题 整改情况:一是从2016年起,园区全面实行财政综合预算,将园区融资资金、工程欠款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二是积极争取东部城市群建设资金、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各类专项资金9.36亿元;三是2016年以来,各类融资项目还款期限由原来的1—3年全部争取到5年以上,拉长了还款期限,降低了融资成本;在融资时尽量选择利率较低的融资项目,或以低利率的融资项目置换高利率的融资项目;四是建立偿债机制。2016年设立了0.3亿元偿债准备金,在3年内将偿债准备金提高到2亿元,防范资金风险;五是制定还贷应急预案,保障园区资金安全。 (二)关于青海师范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挪用建设资金3000万元的问题。2013年10月,青海师范大学将新校区建设资金3000万元挪用于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北路道路征地款。 整改情况:西宁市城北区土地统征和储备服务中心已返还1500万元,剩余1500万元尚未返还。经青海师范大学多次协调沟通,城北区政府承诺尽快返还剩余款项。 2.多计待摊投资211万元的问题。青海师范大学在建项目中多计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123万元,多付工程咨询服务费88万元。 整改情况:师范大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施工中产生的水、电费用先由学校财务统一缴纳,待与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结算时一次性扣回。多付的工程咨询服务费88万元,青海省工程咨询中心已于2015年12月全部返还。 (三)关于国道214线共和至玉树(结古)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计量程序不合理,造成多计工程价款11000万元,截至2015年6月,多计工程价款并支付8981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省交通厅纪检组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对负有责任的两名主要领导人员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多支付的8981万元工程价款已全部扣回。 2.个人挪用公款3000万元的问题。2013年5月27日,原共和至玉树指挥部财务部长通过编制虚假工程借款申请表,私自将项目工程款3000万元出借给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该公司不属于共玉公路施工单位),2014年3月归还,用款时间10个月。 整改情况:涉案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省交通厅督促建设单位追回了被借用资金的占用费160万元。 3.省交通厅部分规范性文件与现阶段公路建设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 整改情况:省交通厅已将与现行有关规定不符或与市场价格实际走向不相适应的4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关于青海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并运营的锡铁山至北霍布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多计工程价款等532万元的问题。该项目由于未严格执行合同内风险包干相关规定、设计单位计算结果有差错、遗漏等原因,造成多计工程价款532万元。 整改情况:青海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扣回多计工程价款,竣工决算报表已调整。 2.勘察设计单位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中国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院)从项目初步勘察阶段至施工期的验工计价阶段,均存在未能认真履职的情况。项目土建施工中存在大量由勘察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出现了大范围的路基基底换填。各标段材料价差、设备价差及运杂费价差计算调整过程中存在计算公式错误,多算、遗漏等问题,涉及金额706万元。 整改情况:青海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约谈中铁一院法人代表,并要求中铁一院根据审计报告完成《锡北铁路设计整改情况报告》及《锡北铁路清概文件》,同时要求今后必须加强地勘管理,保证设计文件深度和地勘资料准确度。对计算公式错误以及多算、遗漏等问题,中铁一院重新对材料价差、运价差、设备价差进行了纠偏纠错,青海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扣回相关费用。 六、民生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及审计调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全省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部分地区落实审批和招投标政策不到位的问题。一是西宁市本级、城东区、海东市平安区各有1个项目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涉及合同金额4981万元。二是大通县、湟源县、城东区、城中区4个县(区)的5个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的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前期基本建设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涉及保障性住房11552套。 整改情况:西宁市本级、城东区、海东市平安区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问题负有责任的项目实施单位分别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罚金已收缴至财政部门。同时,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党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前期基本建设批准手续不完备的5个项目,除城东区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其他项目均已按规定完善了相关手续。 2.部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省本级、城中区、城西区、同仁县各有1个单位的上级财政补助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计2194万元未及时分配使用,至2015年底已闲置1年以上。西宁市城中区水井巷商务二期“国开行”安居工程专项贷款94200万元尚未投入使用,截至2015年底已闲置超过1年。 整改情况:上述问题涉及的省本级项目2016年已落实并开工建设;城中区2013年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于2016年4月缴入城中区国库,已作为存量资金统筹用于其他棚改房的设施维修改造和综合提升;城西区闲置的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已发放92.39万元;同仁县已于2015年12月收回当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196.67万元。城中区已将水井巷商务二期“国开行”安居工程项目变更为凤凰山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用专项贷款资金拨付拆迁补偿款89041万元,支付国开行利息5159万元。 3.部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不合规的问题。截至2015年12月,同仁县和班玛县未按规定及时兑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拖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832万元;省本级、西宁市本级、黄南州本级、玛多县、达日县、民和县6个地区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销售收入、租金等政府性非税收入1464万元,未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整改情况:同仁县和班玛县拖欠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832万元已全部兑付。省本级、西宁市本级、黄南州本级、玛多县、达日县、民和县已将未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府性非税收入1464万元全部上缴财政,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4.虚报冒领住房保障待遇的问题。大通、湟中、湟源、囊谦4县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人、公务员、农户冒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现象,涉及资金31万元。 整改情况:相关部门已取消了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补助的资格,追回了已发放的28.68万元补助资金,同时相关县纪委对涉及该问题的公职人员进行了约谈。 5.少数安居工程项目存在质量缺陷的问题。2009年甘德县已分配入住的84套廉租住房,大部分房屋出现漏水、吊顶脱落等现象。 整改情况:甘德县政府已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了全面维修。 (二)关于2014年度全省财政担保基金管理使用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2013年至2014年,部分地区将非财政担保基金担保的商业贷款纳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范围,超范围贴息,涉及贴息资金1446万元,其中海东市1307万元,湟源县139万元 整改情况:省财政厅从2016年拨付资金中进行了抵扣。 2.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贴息资金7857万元的问题。2009年至2014年,海东市本级、乐都区、循化县、海南州及格尔木市财政部门将省财政厅下拨各市、县(区)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资金7857万元未按照规定拨付给经办银行,而是直接拨付给当地就业部门或担保公司。 整改情况:省财政厅已责成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拨付。 (三)关于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201万元的问题。2010至2013年,平安区水务局通过多开虚开工程款、设计费、打字复印费发票等形式从平安龙胜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套取资金149万元设立“小金库”。湟源县水务局设计室通过提高测绘费费用标准、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资金52万元设立“小金库”,部分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招待费等支出。 整改情况:平安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平安区水务局原局长进行了诫勉谈话,对其余4名责任人员给予了党内警告、行政警告等处分,“小金库”余额99.49万元已上缴平安区财政。湟源县水务局对直接责任人作出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收回违规发放的福利及套取的资金共计42.70万元并上缴湟源县财政。 2.部分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的问题。县(区)部分项目未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职能弱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了部分项目管理工作,加上人员流动较大,且多为临时机构,项目法人管理机制运行不畅。 整改情况:省水利厅要求各市(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健全项目法人机构,配齐人员,完善规章制度。西宁市水务局彻底脱离了与所属设计单位的关系,海西州水利局撤销了所属事业性质的设计单位;相关县(区)水利(水务)局对所属设计、施工单位进行了改革,将事业编制职工调出,充实到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岗位,全面加强了项目法人技术力量。 3.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建设轻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违规建筑物或土堆、垃圾,降低了行洪断面,影响行洪安全,沿河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一定风险。部分河道治理项目中存在非法占用河道、马道,违规利用河道搞游乐项目,违规滥采滥挖、倾倒垃圾、河道内栽植电线杆等现象,妨碍河道行洪,危害河堤安全。 整改情况:省水利厅督促相关单位检查整改,河道建筑及生活垃圾清理基本完成,但泰阳国际商砼搅拌站侵占互助县沙塘川河朱家庄桥段河道16米,严重影响河道行洪的问题至今未解决。对此,省水利厅已责成西宁市水务局继续督办,对侵占河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缺少后续运行资金,难以保证河道治理工程持续运行的问题。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所涉及的多为山区河流,因洪水后淤积严重造成河道行洪断面变小,由于缺少资金,河道未能及时清理,影响水利工程效益的有效发挥。 整改情况:省水利厅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着力推广“河长制”管护模式,督导各地加强河道治理工程建后管理,明确河道及河道治理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会同财政部门督导各地将河道治理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使用管理,确保工程效益持续发挥。 (四)关于青海职业教育发展利用科威特政府贷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校和西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人工单价调增不合理,分别多计工程价款392万元和116万元;青海省重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不合理套项多计工程价款116万元。 整改情况:省教育厅已责成相关院校扣回多计工程价款,并调整相关账目。 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省水利厅前期费用2846万元长期闲置的问题。截至2015年末,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中心收回2013年以前项目前期经费借款527万元未继续滚动使用,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管理局2011年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项目前期经费2138万元长期挂账,省水利厅已签订《前期工作经费借款合同》的6个项目资金结余181万元长期存放在银行账户,合计2846万元资金长期闲置。 整改情况:省水利厅已于审计期间安排下拨前期经费527万元,2016年10月已收回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前期费2138万元,并根据《省级水利项目前期经费暂行办法》规定,与前期项目结余181万元一起滚动用于今后水利项目。 (二)关于省社科院自定标准、超范围发放论文成果奖、编辑费、审稿费等68万元的问题。2012年至2013年,省社科院在省政府已对赵宗福等人奖励论文成果奖的基础上又用科研经费发放媒体采访奖、调研报告奖、专著课题奖等合计18万元。2012年至2014年,省社科院自定标准用科研经费发放《青海社会科学报》《决策视野》《青海蓝皮书》等编辑费、审稿费、信息审核费、评审费等共26万元。2012年至2014年,省社科院将计提的科研项目管理费以课题奖励、管理劳务费名义发放给有关人员共24万元。 整改情况:省社科院于2016年3月收回以课题奖励、管理劳务费名义发放给有关人员的科研项目管理费22.62万元;从2016年1月起停止发放省内媒体采访奖,压缩《青海社会科学院报》、青海社会科学院门户网站编辑费、审稿费等发放范围,对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突出对高端权威期刊的奖励,取消对一般性科研成果的奖励;从2016年3月起将《青海研究报告》复审、终审费由100元降为80元;制定了《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并分别于2016年11月14日和2017年6月27日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报备。2017年7月11日,该院又召开党组会研究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决定2017年6月起停止发放自行制定的论文成果奖、编辑费、审稿费等各种费用,2017年7月底前退回6月份已发放的上述费用,目前整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关于果洛州法院无依据发放职工福利120万元的问题。2011年至2014年6月,果洛州法院用行政经费和办案专项资金支付果洛州电信局、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果洛分公司、青海联通通信公司果洛分公司网络服务费56万元,套取现金用于文艺汇演、运动会、购劳保用品等32万元;以维稳费、洗涤费、值班费、休假费等形式为职工发放福利73万元,以现金形式给职工发放15万元。 整改情况:果洛州法院已调整了有关会计账目,清理收回了对违规发放职工福利事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领取的福利等25.05万元并上缴省财政,2015年起规范了干警福利费发放。 (四)关于省供销联社建设项目未实施,涉及资金130万元的问题。2013年、2014年,省财政厅拨付青海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土产杂品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建设项目、日用消费品销售网络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计130万元,截至2016年项目尚未实施。 整改情况:青海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收到的财政资金130万元交回省供销联社,省供销联社于2016年4月上缴了省财政。 以上是省政府《关于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查出的涉及省本级和部门预算执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民生保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等7大类45个方面的问题,绝大部分已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了处理;对体制机制性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规范;对个别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也落实了整改责任和进度安排。通过整改,促进了增收节支,挽回了资金损失,提高了资金使用绩效,完善了一批管理制度,有力促进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推动了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下一步,省审计厅将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加大对问题整改的跟踪督促力度,推动问题整改取得实效,促进预算管理和绩效水平进一步提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 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7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审计厅厅长 王继卿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关于青海省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的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的报告(书面) ——2017年7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于25日下午分组对该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在此基础上,按照《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现将测评结果报告如下: 根据组成人员出席情况,本次测评共发放满意度测评表28张,收回28张,其中满意21张,基本满意7张,不满意0张。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请予以审议。 一、上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上半年,全省上下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部署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具体部署,以“四个转变”新思路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百日攻坚”“黄金季会战”为抓手,多措并举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保生态惠民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态势更趋明显,呈现“平稳、改善、向好”特点,交上了一份不错的成绩单。 “平稳”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增速稳。完成生产总值1204.3亿元,增长7.6%,好于预期。农牧业人努力、天帮忙,惠农政策到位,主要农畜产品产量增加,一产增长4.7%。工业呈现传统行业恢复性增长和新兴产业双拉动格局,37个大类行业中23个保持增长,规上工业增长7.3%,二产增长7.1%。铁路货运、工业用电量分别增长15.6%和8.2%。服务业贡献力度加大,增长8.4%,旅游总收入增长27.2%,电信业务量增长74%。二是需求稳。投资大盘稳定,继续发挥了对稳增长、调结构、育动能的关键作用,完成1524.5亿元,增长8.2%。民间、工业投资由降转增,补短板投入加大,三产投资增长16.8%。消费增速逐月提高,新业态不断涌现,网络零售增长60.7%,社零总额增长10.5%。三是消费价格稳。市场供应充足,食品类价格稳中有降,CPI上涨0.8%,为多年来少有的低涨幅。 “改善”主要表现在:一是供给结构改善。计划压减的132万吨煤炭产能全部停产。商品房去化周期为15.1个月,较上年末减少3.1个月。产业持续向绿色循环低碳方向转型,轻工业增长25.8%,高技术和装备制造业增长30%以上,高耗能行业占比下降1.8个百分点。新兴产业发展势头强劲,晶硅、锂离子电池、光纤等产量快速增长,光伏装机达到782万千瓦,太阳能发电量居全国第一,首次实现连续7天全清洁能源供电。种植结构向粮经饲三元结构转变,有机生态畜牧业快速发展,冷水鱼网箱养殖规模扩大,新认定三品一标农产品53个。二是运行效益改善。在价格回暖和降成本政策双重作用下,企业利润恢复性增长,省属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3.7亿元,增长28.4%。地方财政收入在同期基数高的情况下,完成123.9亿元,增长3.7%,所得税、资源税增幅较高。三是区域格局改善。重点地区支撑有力,西宁、海西、海东分别增长9.6%、9.3%、9.2%,园区经济贡献突出。环湖、青南地区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建设稳步推进,区域发展特色更加明显。 “向好”主要表现在:一是绿色发展势头好。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正式出台,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可可西里申遗成功。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获批。建成6家国家级绿色矿山,柴达木三个园区通过国家循环化改造终期验收,走在全国前列。上半年完成营造林161万亩,是近年来造林绿化规模最大、进度最快的一年。主要城镇空气质量优良率90.8%、提高5.9个百分点,主要江河水质保持优良,单位GDP能耗下降0.5%左右。二是创新引领势头好。全省“科技三会”召开,科技创新投入22.8亿元,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提升,全国首座百兆瓦光伏发电实证基地建成,盐湖膜法提锂等科研项目取得突破。创新创业蓬勃开展,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量增长25.3%,新增市场主体4.8万户,平均每天新增266户,高新技术开发区成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三是民生福祉保障好。落实扶贫资金75.4亿元,开展精准识别“回头看”,问题整改率达97%,到户产业项目、县扶贫产业园、易地搬迁等进展顺利。苏青扶贫协作深化,落实资金1.3亿元,实现“携手奔小康行动”全覆盖。十件民生实事进展较快,完善15年免费教育政策,调整12项民生指标,落实5项增收政策,城乡居民收入增长9.9%。召开拉面经济工作推进会,有序展开机关事业单位考录,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就业好于预期,城镇新增就业3.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1%,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85万人次,新增生态管护岗位2.66万个。高效应对风雹、雪灾等灾害,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形势平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上半年,面对压力不减、制约增加的复杂局面,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的有效监督下,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转变发展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特别是对中央要求和习总书记重要讲话把握精准、执行坚决,对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自觉、落实有力,对各项重点工作抓得实、赶得紧,一些中央关注和群众期盼的大事要事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是抓供给优结构。出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推动盐湖资源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双百”工程项目开复工率达88.6%。切实淘汰水泥、电石、碳化硅等落后产能,清理整顿违规电解铝项目。制定年度房地产去库存方案,实施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二十条措施。累计清收化解风险贷款221.1亿元,银企债转股意向总规模超过450亿元。出台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意见,停征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落实气、运价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近50亿元。支持企业互利合作,上下游对接金额达310.4亿元。 二是抓需求挖潜力。积极对接国家战略,打出稳投资“跑、谋、促、督、改”组合拳。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汇报衔接,争取部委领导来青调研,在政策支持、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清洁能源示范省、特高压外送通道、西成铁路等关键项目前期取得进展,共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120.4亿元。超常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垫资80亿元提前启动一批项目,180个重点项目开复工率达85%,湟水北干一期全面投运,花久高速、民小公路、平互大公路建成。成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318项重大项目前期任务分工,实行清单管理。开展投资督导检查,督前期、推进度、强管理,进一步压实责任。出台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设立PPP项目推进中心,抓紧投放建设基金,有效撬动了社会资本进入。开展六大主题促销活动,加快线上线下融合,新建县级电商服务中心2个、农村电商服务点248个,打通西宁-西安干线冷链运输通道,消费潜力进一步释放。 三是抓生态树品牌。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祁连山生态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提升综合治理成果,祁连山山水林田湖修复工程纳入国家试点,专项奖补资金到位20亿元。落实绿化动员大会部署,推进南北山绿化、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创新实施森林围城、绿色走廊、园林村庄等项目。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考核办法,发布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积极开展环保督查,高标准整改299个问题及自然保护区21个问题。实施湟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500个村庄和游牧民定居点环境综合整治。 四是抓改革促开放。安排部署经济体制十个领域155项改革重点工作。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多证合一”制度加速落地,“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健全。启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全面取消,结束“以药补医”历史。国企改革试点全面推进,24条举措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进入整省推进阶段。西宁、海东车改基本完成。科技、价格、产权保护、社会事业等领域改革持续深化。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产能合作取得进展,土耳其生物制品厂等开工,西宁—西安高铁开通。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建成2个国际展销中心和海外仓。高规格召开支援帮扶工作座谈会,加强改进支援帮扶合作交流,落实援青资金14亿元,对口援青升级加力、扩围提质。精心筹办青洽会、藏毯展等展会,成功举办央企座谈会,藏毯展签约额增长30.5%,青洽会签署353个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366.7亿元。 五是抓财金强支撑。争取落实中央专项补助资金433亿元、增长8%,争取地方政府债券限额547亿元。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脱贫攻坚、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投入,完成财政支出753.8亿元,增长5.4%。盘活存量资金327.2亿元,占上年末存量的83.5%。支持政府引导基金丰富种类、做大规模,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打造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风险综合防控两个平台,金融“五进”和项目融资对接机制作用明显,人民币贷款余额突破6000亿元大关,增长12.5%。实现直接融资309.4亿元,增长5.4%,成功发行我省首笔海外美元债,创鑫咨询在“新三板”挂牌。光大银行西宁分行试营业,5家农商银行获准筹建。普惠金融试点取得新成果,“双基联动”银行网点数量达到450个、累计贷款115亿元,扶贫小额贷款规模扩大,绿色信贷覆盖率达到35%。 二、当前经济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内经济稳中向好态势趋于明显,经济发展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增强,但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内生动力及产业景气回升需进一步观察。总体看,上半年我省经济运行与全国保持一致,有亮点、有举措,出现了一些显著变化。供求关系有所改善,大宗原材料价格回暖,上半年PPI涨幅高达17.3%,价格因素成为工业回升最大推手,实物量指标和价值量指标协调同步。主动转型步伐坚定,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适应国家对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硬要求,坚决关停不达标企业,严格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增长与加快转型相协调,实现了保生态与促发展良性互动。新旧动能加快转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持续释放,经济增长转化为工业、服务业协同拉动,以新能源、新材料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和以金融、旅游为代表的服务业快速成长,逐渐成为重要发力点。 同时,当前我省仍处在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经济运行仍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一是市场预期不明朗,主要产品价格起伏不定,持续上涨空间在收窄,价格涨幅加速向上游传导,传统行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面临不少困难,稳增长面临的压力不小。二是基数不断加大,重大项目储备不足,后续项目接续乏力,工业、民间投资新项目支撑有限,房地产投资下降5.9%,特别是产业项目少,投资持续增长缺乏有效支撑。三是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突出,稳健中性货币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偏紧,去杠杆政策效应叠加,政府平台融资进一步规范,各银行收缩信贷规模,直接融资成本高企。同时,符合放贷条件的优质项目不多,中小企业贷款门槛高,融资难融资贵与银行惜贷慎贷并存。此外,财政收支矛盾突出,部分农产品价格波动下行,农资、人工成本有所上涨,对农牧民增收造成不利影响。 三、下半年重点工作 下半年,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推进“四个转变”,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理念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动摇、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不动摇、坚持年度目标任务不动摇,紧盯项目抓落实,紧盯市场抓机遇,把落实好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十三五”规划任务、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有机结合起来,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预期导向,保持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变、要求不松,稳扎稳打,不断巩固向好势头,扎扎实实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重点做好八项工作: (一)坚定不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加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做好绿色产业谋划,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实施好比亚迪锂电池、盐湖提锂、中利光纤预制棒等重大产业项目,力促一批新项目投产,提升新动能贡献率。争取早日批复实施清洁能源示范省方案,开展清洁能源就地消纳试点,进一步增加清洁能源外送量。全面完成百项创新攻坚和百项改造提升工程年度投资任务,实施好高纯硅绿色制造等6个转型升级项目,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加快“互联网+”行动和大数据发展,抓好与阿里巴巴、华为等企业战略合作,用好大数据中心,推进“宽带青海”建设,搭建“云上青海”。(2)提升创新驱动力。推动产业链和创新链“双链融合”,突破5微米铝电子光箔、甲醇蛋白纤维、新型合金材料等一批核心技术。加快盐湖资源综合开发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新增2—3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5家科技小巨人企业。争取将西宁纳入国家创新型城市序列。再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和众创空间,举办第三届创业大赛,推动优质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包容审慎管好新业态。(3)完成“三去一降”年度任务。9月前完成132万吨煤炭产能压减任务,稳步推进电解铝、水泥、铁合金等行业去产能。对接养老、文化等需求,利用存量商用房发展跨界地产。稳妥推进重点企业债转股,化解债务风险,严防断贷、抽贷情况发生,确保资金链安全。降低公积金和多项保险缴费率,继续执行气、运价优惠政策,清理垄断性中介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直接交易电价联动机制,稳定载能行业运行。强化上下游对接,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抱团发展、提质增效。(4)推动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见效。实施“四个百亿元”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河南、大通、海晏3个全国农村产业示范县建设,启动都兰县农牧业产业园项目。实施好“菜篮子”基地改造升级,抓好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打造绿色、有机、富硒等农牧业品牌30个,增加优质农畜产品供给。开展产业融合示范,打造休闲观光农牧业基地,延伸“接二连三”产业链价值链。强化农牧业生产夏秋季管理,做好防灾减灾,确保丰产增收。 (二)千方百计提高投资有效性。(1)强化举措、压实责任。建立“投资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责任具体化”机制,项目责任落实到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紧盯重大项目,亲自抓、主动抓,切实增强项目前期意识,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深度,以时间倒逼进度,及时调度,确保落地。推进项目综合监管改革,建立全链条责任体系,强化项目入库管理,实现监管“全覆盖、全过程、常态化”。加快已落实资金项目进度,确保中央预算内2016年项目投资完成率90%以上,2017年项目年内全部开工、投资完成率50%以上。(2)抓住关键、加快进度。紧抓施工“黄金季”,开工建设西宁机场三期等28个项目,争取蓄集峡水利枢纽、湟水北干二期、格库铁路等形成更多实物量。力促电力投资稳步回升,抓紧实施新能源建设计划,加快海西至青海主网通道能力提升、西台330千伏输变电、海南塔拉750千伏输变电等项目进度。多种方式释放土地容量,探索推进土地置换,全力保障310线、227线公路,互助绿色产业园等项目用地需求。对不能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要调整补齐。(3)抓好储备、增强后劲。加快西成铁路、青海湖机场、曹家堡综合交通枢纽、海南特高压外送通道等重大项目前期,尽早达到开工条件。坚持从国家重大战略中寻找项目,主动对接国家20个领域精准投资补短板方案,结合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再研究提出一批带动力强的投资板块,超前谋划西昌铁路等项目。要紧靠国家产业政策谋划转型升级项目,为壮大绿色产业新动能提供支撑。编制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为明年资金争取打好基础。(4)拓宽渠道、激发活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简化审批,探索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模式,发挥好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作用。落实房地产投资属地责任,力促红星美凯龙等新拿地项目早日开工。加快推进玛尔挡水电站等重大民间投资工程。集中推介一批有稳定回报预期的PPP项目,吸引社会投资。 (三)深入推进生态优先战略。(1)做好环保督查各项工作。高度重视全省环保督查发现的问题,开展二次“回头看”,紧盯重点问题,细化整改措施,跟进督导检查,扎实做好环保督查及后续各项工作。(2)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落实好《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编制完成5个专项规划,建设好标志性基础设施,完成30项重点任务。修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扩大范围,健全生态保护与扶贫攻坚有机结合机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编制完成祁连山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抓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3)实施好重大生态工程。抓紧三江源二期工程建设,加快进度,完成年度任务,做好中期评估。落实《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完成方案编制、机构组建等工作,用好国家专项资金,确保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工程取得成效。抓好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防沙治沙和湟水河两岸南北山造林绿化等专项工程。(4)持续抓好环境综合治理。核发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分行业、分阶段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修订考核办法,治理城市扬尘,抓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认真推行“河长制”,加快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治污工程。制定土壤详查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开展“绿色细胞工程”环境整治,巩固“家园美化”行动成效。 (四)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1)整体提升旅游业品质。找准绿色发展和旅游业转型升级结合点,把青海作为一个“大景区”进行全域规划建设。打造十大旅游知名景区、十个生态特色旅游县,高标准规划中国原子城,实施茶卡盐湖光影小镇、青海之窗文旅城、循化撒拉尔水镇三个亿元旅游项目,提升重点景区品质。鼓励新业态融合发展,加快“智慧旅游”建设。办好旅游文化节,加密宣传频次,举办世界名车自驾体验等活动,提升影响力。抓好旺季要素保障,持续整治旅游市场,提升服务质量。理顺管理体制,引进大型旅游集团,加快旅游资源市场化改革。(2)推动服务经济转型。开展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标准化发展等专项行动。强化朝阳电商基地示范引领作用,力争电商企业递增1000家。抓好电商进村综合示范,拓展农特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推动电子商务与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冷链物流向农村延伸连锁经营,建成省级冷链物流信息平台,举办“牛羊肉产销对接大会”。搭建中药材和海东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3)加快消费结构升级。落实国家促进健康医疗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持续推进十大扩消费行动,充分挖掘消费潜力。实施生活服务消费提升、传统零售企业转型、特色产品“全国行”等计划。举办汽车文化展销活动,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发挥“环湖赛”等对消费的拉动作用,挖掘健身休闲、冰雪运动、户外体验等消费热点。认定第二批“青海老字号”品牌。 (五)以改革开放激发发展活力。(1)全面完成年度改革任务。召开全省经济体制改革会议,开展重点改革督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多证合一”,开通网上登记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公共资源目录清单,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抓好国资国企3+10改革试点,形成一批改革模式和经验。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创新清洁能源消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四大领域诚信建设制度,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规范水气热等政府定价管理方式。有序推进藏区六州公车改革。(2)全力促进对外开放。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推动通道建设、产能合作、文化交流,实现中欧班列常态化。加强与沿海、沿边地区通关一体化合作,建设国际陆港,与周边省区联动发展。建设特色轻工、农畜产品、新能源等三个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落实好支援帮扶工作座谈会部署,深化与援青省市交流合作,力促《加强和改进支援帮扶工作意见》落地见效,推动对口援青升级加力。要紧盯市场,积极走出去、引进来,抓住“一带一路”、对口援青等重要机遇,将我省资源优势与外部的资金、科技、人才、营销等优势有效对接起来,开创借力发展、合作发展新局面。(3)加速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落实非公经济和招商引资大会部署,抓紧出台相关政策,完善激励机制,做好基础设施、服务环境、诚信建设三到位,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坚持引大入青、引优入青、引新入青,谋划百项重点招商项目,对接与央企的战略合作协议,拓展合作空间。落实“青洽会”“藏毯展”等签约项目,完成招商引资到位资金750亿元。 (六)统筹区域城乡协调发展。(1)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按照党代会要求,分类研究完善区域政策,促进西宁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海西实现转型发展,环湖地区特色化发展,更加注重青南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谋划好兰西城市群青海部分发展定位、目标和项目,争取国家支持。专题调研海东发展,召开海东工作会议。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完成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试评价,推动人口向条件适宜地区聚集,产业向重点开发区域集中。重视藏区与较少民族地区发展,着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2)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提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功能,出台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抓好西宁、海东等地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区撤县建市,强化“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建设,积极培育特色小城镇,持续打造美丽城镇和高原美丽乡村。(3)力促园区经济转型升级。出台加快产业园区改革创新发展意见,推进园区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形成主次分明、结构合理、集约集聚的园区产业布局。优化三大园区管理机制,鼓励园区在产业链配套、多元化投资、市场化经营等方面改革创新。 (七)强化财政金融支撑。(1)扩大积极财政政策效应。抓收入、增总量,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同口径增长8%。加大“跑部”力度,深入挖掘我省特殊性因素,争取落实中央专项资金增长8%。合理安排财政资金,重点投向藏区、民生、基础设施等补短板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出台加强支出管理实施意见,强化刚性约束,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做好统筹整合,确保支出执行率达95%以上。依法依规发挥好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加快投放节奏,促进政府和社会投资良性互动。(2)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贯彻好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加注重供给侧存量重组、增量优化、动能转换,促进金融资源向新能源、新材料、生态农牧业、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新兴绿色和特色优势产业倾斜,支持传统产业绿色改造。改善间接融资结构,落实好差别化金融政策,争取各总行在信贷政策、规模等方面倾斜支持,坚持信贷投放周跟踪、重大项目融资协调等机制,保持信贷规模合理增长。推动重点企业直接融资,加快华信环保等企业上市挂牌,完成直接融资600亿元目标。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巩固提升“双基联动”成效。推动农信社改革、村镇银行设立,组建1家全国性法人保险公司。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系统疏理排查存在和潜在的金融风险点,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八)保基本可持续改善民生。(1)保质保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落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精神,瞄准15个深度贫困县,科学调整脱贫滚动计划,制定帮扶政策。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全面评估2016年摘帽县,做好迎接国家评估准备。打好“1+8+10”组合拳,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援青机制,实施好“携手奔小康”“百企帮百村、百企联百户”等精准扶贫行动。开展返贫、脱贫后续帮扶问题调研,提出针对性措施。(2)确保就业稳定居民增收。完善就业创业政策,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开展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构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抓好去产能职工安置等工作,努力做到转岗不下岗。把服务业作为吸纳就业主渠道,强化技能培训,促进岗位供需衔接匹配,巩固当前好的就业态势。实施转移就业脱贫行动计划,提高就业扶贫精准度。壮大特色劳务品牌,推进“拉面经济”转型升级,扩大生态管护公益岗位规模,确保农牧民收入稳步增长。积极争取国家倾斜政策,做好津补贴优化相关工作。(3)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全面完成民生实事,把好事办实,兑现承诺。调整职业教育布局,制定教育园区规划方案,完成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全面改薄”任务,增加城镇学位供给。认真落实医改规划,强化“三医联动”,建设10所医养结合机构。加快城乡保障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入住率。做好杂多和囊谦地震灾后重建。(4)抓好安全生产。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巡查,挂牌督办国家巡查发现的问题,紧抓食品药品安全不放松,多方营造共享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位委员,下半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任务仍然繁重艰巨。让我们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坚定信心,迎难而上,齐心协力,真抓实干,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7年7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下面,我就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作一汇报,请予审议。 一、坚定“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2016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脱贫攻坚作为全省首要政治任务、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为指引,紧跟总书记步伐,紧扣党中央节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着力推动“四个转变”,从严从实从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一)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省委省政府始终以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引领脱贫攻坚工作,每次习总书记发表关于扶贫开发的重要讲话后,省委及时召开省委常委会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并结合青海实际提出贯彻意见。今年4月,中办、国办《关于2016年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情况的通报》下发后,王国生书记及时组织召开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深入学习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听取全省脱贫攻坚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形势,明确努力方向,严肃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端正政治态度,化压力为动力,努力补齐认识上、感情上、能力上、作风上的短板,认真抓好脱贫攻坚政策落地和问题整改工作。6月23日,中央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召开后,王国生书记第一时间主持召开省委常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分析形势,深化我省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和返贫压力大的省情认识,层层传导压力,深入推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王建军省长先后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务虚会、省政府常务会议、扶贫专题会议,听汇报、拧螺丝、作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发扬“钉钉子”精神,下好“绣花”功夫,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工作落实。 (二)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脱贫攻坚的紧迫性、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和综合性,严格按照“六个精准”要求和“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坚持当下脱贫与长远发展相衔接,精心谋划每一阶段工作、每一步骤措施,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急躁症”,脚踏实地,有力有序,扎实稳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在今年5月召开的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上,王国生书记在报告中鲜明提出,扶贫脱贫是当前最紧迫的政治任务、最现实的民生需求,必须聚焦精准、聚力抓实,如期实现整体稳定脱贫,决不落下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近期,我们根据国家第三方评估指标和2016年脱贫成效,按照中央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要求,对全省39个贫困县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了全面研判,综合考虑贫困发生率、产业发展基础、农牧民收入状况、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各方面因素,初步确定了青南3州、海南、海东15个深度贫困县和37个连片贫困乡镇。近期,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意见,抢抓政策机遇,多渠道争取中央扶贫资金,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以超常规之举,扎实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强化工作举措,促进脱贫攻坚取得实效 各级各部门坚持把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作为抓工作、上台阶的契机和动力,在抓好审议意见及应询承诺事项办理落实的同时,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举措,各方面工作取得新进展,2016年如期实现404个贫困村退出、11.9万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发生率由2015年的13.2%下降到10.3%。6个计划摘帽县(行委)中,3个行委国家已认定摘帽,河南、同德、都兰3县正在接受国家第三方评估。2017年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深化之年,也是承上启下、全面突破的关键之年。我们紧紧围绕年度脱贫目标,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脱贫攻坚重点项目,实现11个贫困县摘帽、500个贫困村退出、14万贫困人口脱贫。上半年,我们通过组织实施“百日攻坚”“决战黄金季”等专项行动,大力推进脱贫攻坚政策落地,各方面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一是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调整加强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增补2名省委常委担任副组长。针对扶贫部门“小马拉大车”的实际,全省抽调384名懂项目、会审计、熟悉农牧工作的人员充实到了扶贫系统,进一步增强了扶贫干部队伍力量。对1824个贫困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维稳重点村的“两委”班子整体功能发挥情况全面开展排查摸底,列出能力清单,结合下半年村级班子换届,将对114个在脱贫攻坚中“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好、群众不满意的“两委”班子进行集中整顿调整。进一步加强派出单位和驻地党组织对驻村第一书记的双重管理,对不称职、不作为的19名第一书记予以召回,对不得力、慢作为或驻村工作期满的172名第一书记进行调整。二是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坚持政府主导,优化支出结构,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建立健全财政稳定投入增长机制,每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不低于20%。上半年共落实各类专项扶贫资金75.36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75.4%。其中,落实中央财政扶贫发展资金21.4亿元,同比增长23.1%;省级财政扶贫资金10.5亿元,同比增长23.5%;下拨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资金21.66亿元;落实金融扶贫贷款21.08亿元。整合财政涉农资金127.52亿元。三是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了脱贫攻坚约谈问责机制,列出负面清单,对组织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以及某些方面问题突出的5个县,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所属市州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严肃约谈。全省通过集体约谈、个别约谈等形式,累计约谈各级干部85人,传递了压力,增强了动力。深入推进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坚持多方联动,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强大威慑力。上半年共查处扶贫领域违纪违法案件51起119人,其中党纪政纪处分68人,组织处理23人,检察机关立案20起28人。7月11日,省纪委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四是社会帮扶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定期互访和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拓展社会帮扶渠道,引导社会各界自觉参与到脱贫攻坚中来。扎实开展“百企帮百村、百企联百户”精准帮扶行动,全省307家民营企业与424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结成帮扶对子,累计投入帮扶资金3.55亿元。扎实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带领党政代表团赴对口援青的上海、江苏、浙江、天津、北京、山东等省市沟通衔接,积极落实帮扶合作项目。去年以来,对口支援的东部6省市落实帮扶资金27.69亿元,东西部协作的江苏省本级援助资金达1.3亿元,为顺利推进我省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支持。五是行业扶贫扎实推进。大力推进十个行业专项行动方案,累计投入行业扶贫资金65亿元,统筹谋划、全方位强力推进,着力补齐水电路等民生短板,贫困地区发展环境、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改善。强化电商扶贫,在去年建成10个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基础上,今年在13个县区开展电商扶贫试点,建立县级电子商务配送中心、贫困村配送站,构建上下贯通的电商扶贫服务体系。 三、强化责任担当,狠抓问题整改落实 坚持把贯彻中央要求、对标整改存在问题作为当前脱贫攻坚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作出安排,扛起大责任,横下一条心,深入查摆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坚持标本兼治,对标整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精心谋划部署。王国生书记连续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扶贫工作碰头会、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脱贫攻坚问题整改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深入查找问题根源,认真研究整改举措,明确努力方向,压实工作责任,有力有序推进整改落实。制定下发了《关于2016年全省脱贫攻坚成效综合评价情况的通报》《2016年度全省脱贫攻坚突出问题对标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把每一项整改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人,形成了责任链条清晰、完成时限明确、整改效果具体的工作机制。 (二)全面查摆问题。我们严格按照中央要求,结合中央通报的问题和省级工作督查、考核验收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延伸工作触角,扩大涉及领域,坚持见微知著、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全省集中40天时间,深入开展扶贫领域问题大排查活动,采取自上而下、层层核查的方式,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进行全面“透视会诊”,省级层面共疏理出履行职责、基础工作、资金管理、易地搬迁、产业发展、驻村帮扶、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8个方面24条问题,各市州查摆出2192条问题。 (三)深入对标整改。紧盯存在问题,抓住问题关键,从严从细对标,逐项整改销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带头深入基层调研指导推动工作,亲力亲为查问题、抓整改,特别是深入问题多、困难大的地区开展蹲点调研,现场解决存在问题。8名省级领导深入8个包片“战区”、39名省级领导干部深入39个联点贫困县开展调研督导、实地督战,点对点、面对面查问题、找原因、促整改、补短板。各市州、县市区落实领导干部分片包干等制度,深入各自联系点,扎实开展蹲点调研和“回头看”工作,对照脱贫标准,督促整改落实。抽调179名干部组成8个督查组,聚焦存在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切实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目前,中央通报的4个方面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省级层面自查的8个方面、24条问题,除一些地区贫困群众内生动力不强、产业同质化现象突出、组织化程度低、贫困群众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长期盯住整改外,全部整改完毕;各地查找的2192条问题,整改率都在95%以上。 7月14—17日,中央巡查组对我省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了巡查,对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情况和问题整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反馈意见指出,青海省脱贫攻坚问题整改思想认识到位、查摆问题深入、整改举措得力、整改成效明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整改任务;青海省在脱贫攻坚中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探索出不少符合本地实际的扶贫路子,一些好典型、好经验在全国具有推广价值。 四、实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应询承诺事项办理落实 自去年人大常委会问询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对照应询承诺事项,精心谋划部署,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狠抓推动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关于贫困边缘户发展问题。我们结合万名干部下乡“三联四做”活动,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贫困边缘人群规模、地域分布、困难特征、帮扶需求、发展意愿等情况。据调查,全省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970元至4000元之间、“两不愁、三保障”方面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且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牧民群众约26万人。近期,我们初步研究了贫困边缘户扶持方案,计划从明年起,逐步将贫困边缘户纳入扶持范围,通过到户产业扶持、加强技能培训、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支持等渠道,增强贫困边缘户自我发展能力,提升收入水平。 (二)关于产业发展问题。我们坚持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并重,充分发挥生态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现代服务业、生态文化旅游业、民族特色手工业和新能源等“五大扶贫主导产业”,构建了户有增收项目、村有集体经济、县有扶贫产业园“三位一体”扶贫产业新格局,成为贫困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一是大力发展到户产业。在2016年投入9.7亿元,实施16.2万人到户产业的基础上,考虑到产业培育周期长、见效慢和驻村干部缺少项目抓手的实际,今年安排15.42亿元,提前实施了后3年26.43万人的到户产业项目,实现了42.63万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意愿的贫困人口全覆盖。二是壮大村集体经济。在全省1622个贫困村每村投放50万元建立了特色产业发展互助资金,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经济实体,提高群众组织化程度,壮大集体经济,带动贫困群众多元增收。从今年起,按30%的比例,每年从1622个贫困村中选择实施项目较好的贫困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一步加大互助金投入规模;投入6550万元,对2016年3个摘帽县的131个非贫困村,安排互助金项目全覆盖。下达扶持家庭农牧场资金1900万元、“一村一品”建设资金500万元,加快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目前,全省家庭农牧场发展到2319家,各类专业合作社10682家,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51家。2015年以来,累计投入3.75亿元,实施125个贫困村旅游扶贫项目,带动3.9万贫困人口增收。三是培育县级产业园。2015、2016年投入4.73亿元,实施28个县县扶贫产业园,在农区重点发展特色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牧区重点发展生态畜牧业、民族文化用品加工业,带动4.8万户、12.6万人增收。2017年投入2.05亿元,实施14个县扶贫产业园项目,实现39个贫困县全覆盖。以扶贫资金为牵引,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畅通产品加工销售渠道,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辐射带动农牧民群众多渠道增收。四是推进光伏产业。充分发挥我省得天独厚的太阳能资源和丰富的荒漠化土地资源优势,紧紧抓住国家光伏扶贫试点省份的机遇,深入实施光伏扶贫项目,通过资产收益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目前,国家分配给我省的150兆瓦光伏扶贫容量指标已下达到4个州的8个县,并于6月底实现并网,带动8000余户贫困家庭年均增收4000元。根据国家通知要求,我们会同省能源局,正在向国家争取1000兆瓦光伏扶贫建设容量指标,规划投入70多亿元,采取建设村级电站与集中电站相结合的方式,带动全省3.6万户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持续增收。 (三)关于贫困户精准识别问题。从4月20日开始,发动3万多名干部,集中1个半月时间开展精准识别“回头看”,严格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认定“六必须”“八不准”要求,逐村、逐户、逐人“过筛子”,不错一户、不漏一人。全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摸准核实贫困对象信息,实现有进有出、规范有序。对不符合条件的4470户1.39万人和自主脱贫标准的4484户1.6万人标出去,对“应纳未纳”的6110户1.1万人重新“挂号”,切实提高识别质量和精准度。目前,全省实有贫困人口39.6万人。 (四)关于易地扶贫搬迁问题。一是推进项目建设。2016年启动实施的2万户、7.8万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截至今年6月底,已搬迁入住8146户2.85万人,入住率达到39.5%,年内全部实现入住。2017年,计划投资38.7亿元,搬迁安置2.55万户9.2万人,目前已开工建设1.1万户,开工率为60.2%,开工项目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5%。二是完善政策举措。扎实开展易地搬迁调查摸底工作,进一步核准摸实搬迁对象基本信息,严格按照中央“户均80平方米、人均25平方米”的政策规定,制定了政策调整方案。针对1人户、2人户,通过采取整合并户、与养老院共建、划分住房使用功能、结构改造等方式进行安置。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将住房补助精准到人,对集中搬迁的贫困户,按照农区每人3.5万元、牧区每人4万元给予补助。三是注重后续发展。立足长远,在做好“搬”的文章的同时,谋划好“办”的思路,把搬迁群众分类纳入产业扶贫、转移就业、教育扶贫、医疗保障、资产收益、生态保护等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力求保障有力、增收有门,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能致富。四是注重行业配套。落实行业部门配套资金,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区排水、道路、供电、通信网络、环卫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使搬迁群众尽快实现融入,搬得舒心、搬得放心、搬得安心。 (五)关于贫困群众内生动力不足问题。我们坚持把扶贫与扶志、扶智结合起来,政策引导与思想开导结合起来,狠抓思想脱贫,引导贫困群众把政策推动转化为自我脱贫的主动意识,切实增强信心和决心,用勤劳和智慧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增强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一是注重正面宣传。充分利用中央及省垣主流媒体的主渠道作用,继续保持大扶贫、大宣传的良好态势,注重加强脱贫攻坚成就宣传和典型宣传,凝聚起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强大正能量。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中央及省内各类媒体刊发脱贫攻坚信息8900余篇。二是注重思想引导。深入开展思想脱贫集中宣讲活动,充分发挥各方面作用,集中宣讲扶贫政策,宣传脱贫致富先进典型,引导贫困群众改变被动、依赖、观望心理,用身边人身边事激发贫困群众的致富愿望。深化结对认亲工作,强化精神扶贫,解决“素质贫困”,让贫困群众心热起来、手动起来。三是注重实践引领。广泛开展文明村镇、“五星级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通过文化熏陶、道德教化以及规范村规民约等形式,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理念,积极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理念,引导群众破除陈规陋习,移风易俗,打破“人情枷锁”,促进贫困群众“要我脱贫”向“我要脱贫”转变。四是注重正向激励。突出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畅通群众参与渠道,让贫困群众充分参与到脱贫攻坚各个领域,在参与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提升,增强脱贫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树立脱贫先进典型,将一些帮扶政策和贫困群众参与情况挂钩,大张旗鼓传递“扶勤不扶懒”的政策信号,引导贫困群众克服“等靠要”思想,通过自身辛勤劳动脱贫致富。今年将评选435户光荣脱贫户予以表彰奖励。 (六)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监管问题。制定了《关于加快扶贫项目进程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意见》,严格落实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时限要求,中央资金一经到账,省级财政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各县在30个工作日内落地实施。在积极推进政府“放管服”的同时,对基层存在的扶贫资金接不住、管不好、用不活、不敢用的问题,省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适时举办培训班,提高基层干部使用资金、规范管理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对通过转入个人账户发放扶贫资金的乌兰县、兴海县、尖扎县、同仁县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对刚察县、大通县、乐都区结存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问题,通过贴息支出、整合到产业扶贫项目等方式已全部整改清零。对涉及扶贫资金结存的36个县(市、区)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甘德、曲麻莱两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对分管负责人及扶贫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针对多数地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设置了收益底线、增长比例、司法公证、三方协议等4个约束性条件,维护了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期,我们将召开全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和扶贫资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使用。 (七)关于教育扶贫问题。一是认真落实贫困学生资助政策。2016年以来,累计投入35.97亿元,全面落实六州藏区全部和西宁、海东两市贫困家庭子女15年免费教育。建立普通高校学生特困生库,发放助学金9708万元,资助学生2.46万人次。下达省属高校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1200名。二是强化控辍保学工作。层层签订《义务教育巩固率目标责任书》,深入开展“控辍保学”大排查工作,并将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纳入贫困县脱贫攻坚绩效考核指标,确保2017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4%以上。三是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乡村教育质量,增加城镇学位供给,着力解决“城镇挤”“乡村弱”的问题。安排年度脱贫县和贫困村幼儿园及中小学建设项目100个,落实建设资金1.8亿元。四是加强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2017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1.02亿元,覆盖全省所有乡村教师。取消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和相关刚性要求,乡村教师职称实现既评即聘。落实省内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计划240名,招生对象由青南三州扩展至面向六州。五是积极推进教育帮扶和异地办班。与上海市、江苏省签订教育交流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与成都市的教育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结对帮扶、教师支教培训、教学科研等多种方式,帮助受援地区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省内外异地高中办班工作,年内安排省内外异地高中班招生计划1000名。 (八)关于贫困群众就业转移问题。我们坚持把转移就业作为贫困群众最直接、最有效的脱贫方式,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扶持自主创业、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拓展贫困群众就业渠道。去年,全省安排“雨露计划”培训专项资金8064万元,完成技能培训和补助3万人次。其中,短期技能培训60多个专业、1.65万人次,转移就业率保持在80%以上,稳定就业率保持在70%以上;完成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14期、1551人,带动5116名贫困人口就业增收。投入4054万元,实施职业教育和贫困大学生资助项目,受益人数分别达到7080人、6478人。安排“青春创业”项目担保资金4000万元,发放贷款1.2亿元,扶持贫困地区6700余名青年创业就业,并带动932户贫困户人均增收3185元。今年,继续落实好“雨露计划”“青春创业”等项目,完成短期技能培训1万人次、致富带头人培训1500人,扶持6000名贫困大学生创业就业。 (九)关于贫困群众医疗保障问题。全面落实城乡基本医疗、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多种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包虫病普查普治、贫困人口“一免七减”等措施,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危急重症诊疗能力显著提升。出台了《青海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使农牧区贫困人口住院自费比例降低到10%以下。2016年,全省因病致贫返贫户减少10357户,减少率为26.4%。同时,将藏区流行广泛,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包虫病纳入大病救治体系,在省级和果洛、玉树两州分别组建了包虫病诊疗中心,去年完成180万人的筛查任务,安排贫困人口分类分批到定点医院免费治疗,包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人大常委会专题问询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于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方式,推动政策落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问询,省人大各位领导帮助我们点题破题,不仅使我们看到了工作的差距和短板,更使我们进一步认清了脱贫攻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努力的方向。今后,我们继续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下大气力,花真功夫,不遗余力抓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 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扶贫开发 工作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 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2017年7月24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扶贫开发局局长 马丰胜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为推动落实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情况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专题调研组,由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邓本太和农牧委员会主任委员邢小方分别带队,于4—6月份,先后赴海东市、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及9个县,通过听取州(市)县乡政府汇报,与基层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贫困农牧民座谈交流,深入易地搬迁点、产业项目实施地实地察看等多种形式,调研省政府办理落实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的情况;5月24日,专题听取了省扶贫开发局和各相关部门的汇报,详细了解了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就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6月20—25日,邓本太副主任带领专题调研组成员赴甘肃省学习考察脱贫攻坚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题询问以来全省精准扶贫工作基本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后,省政府高度重视,以更加积极有为的精神,从严从实从细落实中央重大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结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第三方评估检查、省际交叉检查以及全省脱贫攻坚成效综合评价中发现的八个方面突出问题,高规格密集召开省级领导碰头会、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问题整改动员部署会议等专题研究部署;王建军省长带头深入基层调研指导推动扶贫工作,现场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省级领导深入包片“战区”和联点贫困县进行调研督导、实地督战,点对点、面对面查问题、找原因、补短板;组成8个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倒逼各地抓好问题整改;对工作不得力和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贫困县主要领导及扶贫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传递压力、增强动力。各级政府坚持问题导向,列出问题清单,逐级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深入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标本兼治,对标整改,针对突出问题逐条建立清单、逐项进行整改销号,切实解决扶贫开发工作短板。目前,2017年11个贫困县摘帽、500个贫困村退出、14万贫困人口脱贫的目标任务正在有序推进。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6月初来青调研脱贫攻坚工作时,对我省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二、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落实情况 (一)认真研究贫困边缘人口的帮扶措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统筹考虑贫困边缘人口帮扶工作的意见,将贫困边缘人口的政策研究和扶持纳入2017年重点工作。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要帮助边缘贫困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省长王建军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高度重视农村贫困边缘人群问题,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妥善解决。省委常委、副省长严金海多次就加强贫困边缘人口政策研究、力争年内出台扶持政策措施作出安排部署。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万名干部下乡“三联四做”活动动员会上,就贫困边缘人口调研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经初步调查,全省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970元至4000元之间、“两不愁、三保障”方面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且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贫困边缘人口约26万人,现正在对贫困边缘人口信息进行系统分析,为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继海北州后,西宁市、海西州已经考虑到贫困边缘人口的同步帮扶。同时,建立健全建档立卡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上半年集中开展精准识别“回头看”,逐村逐户逐人核实信息,对数据信息进行清洗,把应纳未纳的1.1万人纳入建档立卡信息,把不符合条件的1.39万非贫困人口退出建档立卡信息,实现了有进有出和动态管理,有效提高了识别质量和精准度。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认为我省的做法值得总结推广,将建议中央政府引起高度重视,在今后政策设计时,考虑并制定贫困边缘人口的帮扶政策。 (二)着力加强产业培育力度。一是加大主导产业培育力度。编制完成全省和39个县级产业精准扶贫规划,在产业扶贫项目选择上,立足各地资源禀赋和区域优势,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秉承“一户一法”“一村一策”“一县一品”的原则,重点培育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业、特色林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传统手工业、商贸流通业等优势主导产业。二是加大产业扶贫专项投入力度。充分考虑我省产业培育周期长、见效慢的实际,提前三年实现到户产业资金、贫困村互助资金、贫困县扶贫产业园资金全覆盖,着力打造户有增收项目、村有合作经济、县有主导产业园“三位一体”的产业扶贫新格局。大力实施光伏扶贫项目,将国家150兆瓦光伏扶贫容量指标跨区域配置给4个州的8个县,通过资产收益带动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三是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重点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高群众组织化程度,实现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引导参与产业扶贫的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通过折股分红、合作经营、订单生产、务工增收等方式,形成与贫困人口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 (三)着力提高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坚持扶贫同扶智、扶志相结合,政策引导与思想开导相结合,发挥中央及省垣主流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加强脱贫攻坚成就和典型宣传,凝聚起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强大正能量;发挥驻村工作队、宣讲团、退休老干部、乡村能人作用,采取多种方式,用身边人身边事激发贫困群众的致富愿望;将思想脱贫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减少不必要的人情支出;开展爱国爱教专题教育,引导宗教人士主动减轻信教群众负担,鼓励贫困群众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生产生活上。全省涌现出1.6万自主脱贫人员,如民和县转导乡王家庄村因病致贫的建档立卡户马玉,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发展劳务经济和种养殖业,在享受国家低保和医疗保障救助政策一年后主动提出脱贫申请,他的事迹激励着更多贫困户通过自身辛勤劳动实现脱贫致富。 (四)进一步完善易地搬迁政策举措。落实易地搬迁差异化扶持政策,在实施2.2万户9.2万人搬迁项目中,把尊重群众意愿和严把政策关相结合,严格落实户均80平米、人均25平米的建房政策红线,对多人户采取预留续建空间的办法安置,对单人户、双人户采取整合并户、与养老院共建、划分住房使用功能、结构改造等方式进行安置,确保既符合群众意愿又不违背政策;加大督查力度,对推进不力、违规操作、举债搬迁、配套设施不同步等问题及时核查整改;加大后续产业扶持力度,对搬迁户同步实施产业发展、就业转移等扶持项目,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五)着力提升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一是强化健康兜底保障机制。对因重大疾病致贫的3.5万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多重医疗保障政策,困难群众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政府补偿达到94—100%,目前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被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牧区包虫病防控工作,免费治疗2200名包虫病患者;加强结核等传染病综合防控,做到早诊早治,有效缓解因病致贫返贫压力。二是筑牢夯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投入2.8亿元,推进7所县级医院、10所乡镇卫生院、287个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健全六省市对口援青和省内外各层级卫生对口帮扶全覆盖机制,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帮扶力度,乡镇卫生院对常见病和多发病、县级医院对疑难重症的诊疗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三是着力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重点支持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医疗机构产科、儿科能力建设,提高儿童急救和孕产妇危重症救治水平;落实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和农牧区妇女增补叶酸、“两癌”筛查、住院分娩补助,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六)着力提高农牧民技能培训质量。出台推进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农牧民培训体系,加大培训机构建设力度,在广泛征集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培训需求和意愿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拉面产业、劳务经济等内容,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经纪人、职业农牧民和贫困人口转移就业技能的培训力度,培训的精准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了明显提高,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素质和农牧民转移就业技能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扶贫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如省上出台推进拉面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后,化隆县按照“一年打工仔,二年拉面匠,三年小老板”的发展模式,扶持1020名贫困人口“带薪在岗实训”,实现边培训边就业、边学技能边增收,人均工资性收入达到4.4万元,有21户贫困户还筹资开设了拉面馆。 (七)加强职业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继续实施六州全部和西宁、海东两市贫困家庭子女接受15年免费教育,重点为有意愿、有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子女提供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根据其自身需求和工作岗位需要,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研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和课程设置紧密对接行业需求、岗位要求、职业标准和生产过程,增加实践性课程比例,增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贫困人口至少掌握一门实用职业技术技能,提升其科技致富和就业稳定性及职业迁移能力。 (八)电子商务助力精准脱贫。出台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实施农牧区市场体系建设、农畜产品冷链物流综合示范项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等一系列重点工程,建成县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10个、站点2126个。探索“农户+合作社+电商企业+政府”的扶贫生态模式,引导电商企业同合作社、种养殖大户、贫困户合作对接,培育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建立产供销一体的营销网络,将农牧民、贫困户纳入扶贫生态链条,带动1250户近5000名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养殖、手工编织等产业,年人均增收5157元。利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服务中心开展农牧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为农牧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如乌兰县茶卡镇培育“茶卡羊产业+茶卡盐湖文化旅游+农村电商”三位一体的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模式,带动当地2000多户牧民养殖“茶卡羊”,解决了300名贫困人口就业,年人均收入2.7万元。 (九)逐步提升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在农区新建和改造节地型日光节能温室;牧区建设畜用暖棚、牧草良种繁育基地、饲草料基地、改造天然草原,在部分养殖场、乡镇开展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试点,夯实农牧业防灾减灾基础条件。二是健全监测服务体系。加强草原火灾、动植物疫情监测站(点)建设;启动互联网+高原特色农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设施蔬菜基地、人工饲草料基地、渔业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全部完成GPS定位,农牧业灾害灾情监测应急能力不断提升。三是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家禽、药材2个试点保险品种,牦牛藏羊保险范围扩大到9个县(市),有力提升了农牧民生产风险保障水平。 (十)进一步提高财政扶贫资金风险防范能力。出台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对扶贫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营造出打击扶贫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化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综合监管机制,逐步构建政府监督、群众参与、社会协助、法治保障的资金综合监管机制。 三、目前依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调研中发现,目前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重视和解决。 (一)部分州县对同步帮扶贫困边缘人口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各地对贫困边缘人口的调查摸底标准不一、底数不清、数据不精准;部分州县存在等待观望现象,主动作为、认真研究解决的不多,只盼望国家和省上出台扶持政策,如何针对实际,多策并举,用州县本级财政扶持贫困边缘人口问题尚未很好研究。如许拖延将可能出现新的贫困群体,甚至出现客观上的“两极分化”。 (二)产业培育和扶贫资金使用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扶贫产业培育和项目选择存在同质化倾向。部分地方没有把培育具有当地资源禀赋的优势产业作为脱贫攻坚的核心,特别是牧区不在挖掘生态畜牧业潜力上下功夫,在产业项目选择和扶持上盲目追求标新立异的非农产业,且多趋同质化,要素配置能力弱,市场风险大,发展后劲不足,辐射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能力不强;个别地方在以往修建的商铺房大量闲置情况下,又用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大量修建商铺房,作为易地搬迁后续产业,造成扶贫资金浪费,产业扶贫效果不明显;部分基层政府没有按照一户一法原则引导贫困户选择到户产业项目,造成贫困户对扶持项目不感兴趣,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产业项目推进落实困难。如海东市部分乡镇将到户产业项目全部确定为养猪业,许多贫困户有意见。二是延长主导产业链条存在短板。我省主导产业产品的总体加工技术落后、精深加工的比重和科技含量不高,产业链延伸不够,特色农畜产品大都以初级产品进入市场,缺乏高附加值产品,尚未实现深度发掘、物尽其用,在通过精深加工提高农畜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进而获得农产品增值效益上尚有很多工作要做。三是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尚未充分发挥效益。缺钱和有钱用不成的资金困境依然是扶贫产业发展的瓶颈。省财政已将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全部拨付到县,但县乡政府为了资金安全,设置扶持资金使用领取隐形门槛,如贫困户先发展产业再发放扶持资金等,使许多贫困户既得不到扶持资金又得不到小额贷款来发展产业,存在扶持资金在县级财政账户睡大觉现象,与省上脱贫政策尽早见效、贫困人口尽早受益初衷背道而驰。 (三)异地搬迁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个别地区的易地搬迁安置区设置不科学,有的离牧民草场的距离达150公里左右,给牧民的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个别地方易地搬迁房屋建造成本超标,果洛州个别县每户建房资金达17万元,远远超过省上确定的牧区10万元建房标准(易地搬迁9万元、牧民自筹1万元),存在潜在的举债搬迁问题。 (四)贫困户贷款难问题突出。贫困户中有的因信用意识差导致无法获得贷款,有的无发展产业的项目和能力得不到贷款;部分金融机构怕担风险,考核机制不完善,影响信贷员放贷积极性,没有开发出针对贫困户的信贷产品和信贷政策,对信用等级较低的贫困户不愿意放贷,致使扶贫小额贷款“530”政策落实不到位,贫困户贷款难问题突出,许多需要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得不到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脱贫进度。如同仁县邮政储蓄银行在乡镇无营业网点,审贷周期长,放贷不尽人意。 (五)地方病防控体系存在薄弱环节。果洛州在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对包虫病等地方病的救治力度很大,但对疾病预防工作抓得不紧,对流浪狗问题处置办法不多,特别是达日县城周边、牧区流浪狗仍然随处可见,存在严重隐患,包虫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 (六)电商扶贫效果不明显。上网连接市场是边远地区农畜产品实现经济效益增值增效的唯一有效途径,但目前网络尚未实现全覆盖,县域电子商务服务和农牧区物流配送体系尚不完善,各地建设的电商平台社会知晓率不高、上架产品量小而单一,电商业务中下线产品多、当地产品上线少、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电子商务人才缺乏,农牧民电商意识尚未树立起来。 四、对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我省的实施意见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把脱贫攻坚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 (一)加快研究制定贫困边缘人口的帮扶政策。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省长王建军、副省长严金海的批示精神,加快对贫困边缘人口信息的系统分析,尽快研究帮扶政策,结合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脱贫攻坚报告的最新情况和我省本级财力,力争年内出台和实施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扶持政策措施。同时,向国家积极反映贫困边缘人口问题,争取在中央层面出台扶持政策。 (二)做大做强扶贫产业。一是着力推动主导产业产品优化升级。在产业培育和发展方面,要紧紧依靠当地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确定适合的富民产业,以市场为导向创新创业,锲而不舍地做大做强产业,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紧紧围绕我省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加以扶持、发展和壮大,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推进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模式。同时,在延长主导产业链条和产品的深度发掘、物尽其用上动脑子、下功夫,培育规范化专业合作社,扶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提高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比重和科技含量,实现高附加值和增值效益。二是进一步推进光伏扶贫产业项目。要充分利用丰富的太阳能和荒漠化土地资源优势,整合培育产业难地区的资产收益扶贫资金,大力推进实施光伏扶贫项目,让贫困人口通过资产收益分红实现持续稳定增收;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管理中优先吸纳投入资产收益扶贫资金且有技能的贫困人口参与,让这部分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脱贫致富。三是着力推进电商扶贫。加大电商宣传力度,大力培训电商人才,鼓励电子商务专业大学生从事电商扶贫;积极与省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合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商平台,方便消费者快捷查询购买;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形式,打造绿色农畜产品品牌,加快本地农产品整合和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着力发挥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协同作用。一是切实落实扶贫小额贷款政策。通过不断延伸服务网络,改进贷款营销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放贷效率,让有生产经营意愿和项目、有资金需求、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便捷获得扶贫小额贷款。二是创新金融扶贫政策。将财政专项资金以担保、贴息、风险补偿金、设立各类基金为支点,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倍数放大财政扶贫资金,助推脱贫攻坚。三是建立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针对贫困地区、贫困户的保险业务,扩大农牧民人身意外、财产安全和农牧业产业等政策性保险业务覆盖面,建立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缓解农牧民因人身意外、自然灾害致贫返贫问题。 (四)进一步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在继续坚持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注重激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内生动力等行之有效做法基础上,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贫困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和主动作为改变家乡和家庭的面貌。一是让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总结推广尖扎县在易地搬迁中让搬迁户既参与项目质量监督、又参与房屋建设获得劳务收入的好做法,在政府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搬迁房建造、光伏电站建设、农牧区环境整治等项目中,多采用生产奖补、劳务补助、以工代赈等机制,优先吸纳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让贫困群众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脱贫致富。二是创新扶贫政策兑现措施。采取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办法,对甘愿守贫不思脱贫的懒汉户、将老人赡养义务转嫁给政府的失责群众,减少政策扶持,让其参与村庄环卫等劳务付出后取得相应报酬。 (五)把脱贫攻坚与农牧区环境整治相结合,实现生态生产生活良性循环。把脱贫攻坚作为改变贫困地区精神面貌、助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大好机遇,进一步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卫生整治,实现生态生产生活良性循环,推动我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一是与农牧区环境整治相结合。把农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纳入专项扶贫项目支持范围,每年由州(市)县统筹为每个村安排一定的环境卫生整治补助资金,以贫困村为单元,用于环境卫生整治达标贫困户的奖励。同时,将贫困村、贫困户环境卫生整治纳入脱贫退出验收评价体系,进行量化考核。二是与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把高原美丽乡村建设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巩固提升扶贫开发成效和水平的有效载体,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整治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等方面入手,改变农牧区村庄落后面貌。三是与社会管理相结合。将精准扶贫、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融入“十户联防”和网格化管理中,将精神文明建设融入精准扶贫工作中,开展讲文明、讲科学、讲卫生、改陋习、比致富的活动。提倡移风易俗,文明理事,反对索取高额彩礼和大操大办喜事丧事,引导农牧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封建迷信,杜绝黄赌毒,破除陋习。 以上报告,供审议时参考。 关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全省扶贫 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及专题 询问应询承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的调研报告(书面) ——2017年7月24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就 2016年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2016年,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全省上下坚持以“四个转变”新思路推动“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落地生根,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抓生态环保就是抓发展、抓政治,就要具备更高能力”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强化改革引领创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碧水蓝天”和“家园美化”行动为抓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保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并向好。 一、2016年全省环境状况 (一)生态环境状况保持稳定。三江源、青海湖流域和祁连山地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全省生态环境状况保持稳定,各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1)值分布在31.27— 72.78之间,34个县域生态环境状况为良,占全省总面积的58.36%;7个县域为一般,占36.09%;2个县域较差,占5.55%。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状况稳中向好,30个县中28个为良好,2个为一般。 (二)水环境质量保持优良。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整体良好,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及青海湖流域、黑河流域水质为优,柴达木内陆河流域水质为良好以上。湟水民和桥出省断面Ⅳ类水质达标率为83.3%,并首次出现Ⅲ类;全省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优良。 (三)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省总体空气质量较上年有所改善,8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 88%,同比增长7个百分点;PM10年均浓度为7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1%;PM2.5年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 16.7%。环境空气中除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0.13倍外,其余五项指标(PM2.5、 SO2、NO2、CO、O3)年均浓度均达标。 (四)城市声环境质量良好。西宁市城区、海东市平安区、海西州。格尔木市城区的区域环境噪声、交通环境噪声质量等级为“较好”以上。 (五)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全省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处于天然本底水平,电磁辐射设施周围及一般区域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原国营二二一厂放射性污染物填埋坑与青海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周围辐射水平在本底涨落范围内。 二、全省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016年,国家确定的水、大气、总量减排考核指标全面完成。水污染防治考核指标:国家考核我省地表水19个断面2016年要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为84.2%。实际达到或优于Ⅲ类以上比例为94.7%,超过国家考核目标10.5个百分点。湟水北川河润泽桥断面水质由Ⅳ类改善为Ⅲ类,提前两年实现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断面水质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指标:国家考核我省地级及以上城市2016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要达到83.8%,PM2.5未达标城市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 2%,PM10浓度比考核基准年(2013年)下降9%。8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实际平均为88%,超过国家目标4.2个百分点;PM2.5未达标地区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 17.4%,超过国家目标15.4个百分点;地级城市PM10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25%,超过国家目标16个百分点。总量减排考核指标:国家考核我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削减比例2016年要分别达到0.2%、0.3%、1.6%、1.6%。实际同比分别削减3.8%、4.1%、6.2%、6.5%,超额完成国家年度目标任务。在完成国家确定目标的同时,省政府确定的2016年环境保护目标也全面完成。 2016年我省环保目标全面或超额完成,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划引导,项目带动,切实维护生态环境稳定。坚持规划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积极谋划,主动作为,编制《青海祁连山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获国家批准,并先期安排20亿元资金启动实施。编制印发《青海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及《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6—2020年)》等规划,为因地制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同时,投资16.35亿元着力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湟水河流域百万亩人工造林等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努力维护高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奠定了基础。 (二)综合施策,系统治理,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采取水陆统筹、水岸同治的治水方略,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污染治理由工程及治污设施建设向综合系统治理转变,污染控制由城镇向乡村推进。尤其在湟水流域治理上,从干流向支流拓展,选择对干流水质影响较大的教场河、巴州河等重点支流实施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在重点水质控制单元选择污水处理量较大的湟源、民和等9处污水处理厂实施尾水人工湿地深度处理,进一步减少入河污染物;在刚察、民和、祁连县启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新模式试点,积极探索农村分散式生活源污染控制技术及设施建设运营新途径;强力推进工业园区废水废渣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促进污染防控由点源向集中治理转变。 (三)分类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将大气污染防治由东部地区向六州拓展,针对采暖季和非采暖季污染特征,因地制宜、分类落实“抑尘、减煤、控车、治企”综合治理措施,实现了由重点区域治理向全面防治转变。安排省级专项资金1.3亿元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期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西宁、海东市淘汰燃煤锅炉完成年度任务的137%,全省累计完成411座加油站、5座储油库油气回收改造,按期实现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接近或超过标准限值的27个工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四)示范引领,典型带动,家园美化取得积极进展。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家园美化”行动的重要抓手,注重与高原美丽乡村和村庄脱贫相结合,年内安排资金2.55亿元实施500个村庄和游牧民定居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截止2016年底,全省26个县(区、市)实现全覆盖。安排1亿元资金持续对重要交通干线、城乡结合部、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在刚察、玛多、杂多县探索研发适合高寒高海拔地区生活垃圾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试点示范。同时,出台《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启动土壤污染防治,争取中央专项资金3.83亿元,推进甘河、格尔木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原中星化工、付家寨、杨沟湾等铬污染场地治理,持续开展原海北化工厂污染场地和地下水修复与治理工作。 (五)整合资源,建设平台,环境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实现对我省一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及生物多样性进行实时观测和在线展示解说,通过青海环保业务专网、环保云平台和远程高清视频监控技术,在三江源等地区选取 24个观测点位,建立了青海“生态之窗”。去年8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到青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视察时,省委省政府借助“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和“生态之窗”,向习近平总书记实时在线汇报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情况,总书记给予充分肯定并作出“要把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个手段建好用好”的重要指示。在全国率先建成了西宁甘河、东川和北川3个工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监测体系,实现了实时在线监控大气中 16种有毒有害气体和32种重金属(含类金属)污染因子及自动监测预警, 园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 (六)查督并举,严格执法,环境监管进一步强化。一是制定出台了《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青海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强力推进了环保督察工作。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政府督查室、法制办对海南、海北、玉树3个地区开展综合督查的基础上,去年底以来,省委省政府专门安排部署省级环保督察工作,由4位副省级领导带队组成督察组,开展了覆盖所有市州和8个省直部门的环保督察,并针对自然保护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了专项督察,梳理出了299个生态环保问题和26个自然保护区问题,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深入三江源、祁连山腹地现场督导,四大班子领导分片督导,并通过两次“回头看”,建立旬报告、半月通报制度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目前,80%左右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在问题整改中也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的落实和环境监管体制向“督政”“督企”并重转变。二是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全年共检查各类企业及项目8142家(次),查处环境违法企业462家,行政处罚235家,其中按日计罚7家、查封扣押 5家,移送司法机关9件,实施行政拘留7人、刑事拘留2人。持续抓好全省生态环保大检查问题整改,排查出的122个问题和 33个省重点督办问题基本整改完成。三是严抓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管理,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对全省52家涉源单位进行了拉网式全覆盖检查,原国营二二一厂放射性污染物填埋坑和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安全,首次举办了“平安青海——2016”辐射事故综合应急演习并得到环境保护部高度评价。 2016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我们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并取得重要进展,突显青海特色。一是把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标志和牵引予以全力推进。2016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后,我省随即出台《关于实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的部署意见》,通过不懈努力,在管理、管护、制度制定等关键环节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创新生态保护管理体制上,实行“三个划转整合”。从省、州、县相关部门划转编制354名,省级层面组建了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州、县层面组建了长江源、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级林业、国土、水利等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体纳入园区管委会,整合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县森林公安、国土执法、环境执法、渔政监理、草原监理等机构整合为资源环境执法局。在探索打破条块分割,解决“九龙治水”和监管执法碎片化问题,实现两个统一行使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同时,组建了乡镇管护站、村级管护队和管护小分队,推行山水林(草)湖组织化管护、网络化巡查。在创新国家公园运行机制上,准确把握牧民群众脱贫致富与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关系,将现有草原、湿地、林地管护岗位统一归并为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制定出台了生态管护公益岗位机制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规定。新设生态管护公益岗位7421名,目前共有9975名生态管护员持证上岗,建立了管护岗位生态保护业绩与收入挂钩机制,每年向管护员发放报酬达2.15亿元,加快农牧民从单一种植、养殖、生态看护向生态生产生活良性循环的转变。在建立国家公园相关制度上,《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编制了《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制定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管护公益岗位、社会参与、特许经营等10个管理办法,三江源国家公园政务网站开始运营,形成了以中央印发的《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为统领的“1+N”国家公园政策制度体系。二是基本形成生态文明监测、评价、考核、责任追究体系。依托全省“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在重点区域流域探索构建资源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完成10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基于遥感技术编制以实物量为主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为有效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撑。制定出台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试行)》《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依据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绩效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指挥棒”引导、激励、约束作用,与省级环保督察共同构成了生态文明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双利剑”组合机制。三是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格局,系统推进资源有偿使用、总量管理、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管理基础性制度。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完善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配套政策,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科学合理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并强化对基本草原和基本农田的保护,推进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校核工作,开展全省环境功能区划,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农牧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推进排污权交易步入常态化。健全草原生态保护奖补绩效管理机制,明确了牧民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的责任,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草原生态保护效果显现。全面推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尽管2016年我省生态环境状况较好,相关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环境质量的改善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部门间尚未完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合协作机制,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关注多参与少;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欠账较多,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重、难度大;区域流域部分时段污染问题依然存在,部分企业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污染治理技术短板急需补齐;现有环保机构建设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特别是“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要求,坚持“四个转变”新思路,以环保督察为契机,以生态文明理念为引领,以生态环保五大行动为载体,以联动的理念、法治的思维、开放的战略、科技的支撑,努力开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新局面。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围绕工作重点,狠抓保护治理。继续在三江源、祁连山区、环青海湖、柴达木及河湟地区“五大生态板块”实施重大生态工程建设,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同时,大力实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推进“青山、绿水、蓝天、净土”工程,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一是强化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加强三江源地区、青海湖流域和柴达木内陆河流域水源涵养功能维护和面源污染控制,推进重点乡镇和游牧民定居点生活型污染深度治理。以推行“河长制”为抓手,推进水污染网格化管理,实施湟水河新一轮综合治理规划,按照“一河段一策”和“一支流一策”的思路强化精准治污,确保实现全流域水质改善目标。督促实施好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回用等工程。二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东部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坚持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其他6州以控制PM10为主,加强道路严管和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抓好以燃煤锅炉淘汰和煤质管控为重点的煤烟型污染治理,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三是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制定《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规划》。做好格尔木、甘河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示范区建设,继续实施原海北化工厂、湟中鑫飞等多处铬污染土治理。四是大力开展“家园美化”行动。在加快实现所有村庄和游牧民定居点环境整治全覆盖基础上,督促抓好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加快研发推广适宜高原农牧区乡镇特点的小型污水处理和垃圾高温热解处理等技术,积极推进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置并在部分地区有所突破。 (二)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抓紧对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进行核校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先行开展祁连山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定标,与之相配合构建自然保护区人类影响及开发建设活动生态保护快速响应的遥感监控平台。深入开展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争取国家对草原生态保护、公益林保护、湿地效益补偿等政策进行提标扩面,加大对全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规模,探索建立矿山产权退出补偿机制。做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管制度改革,年内完成环保体制调整工作。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开展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责任审计,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完成钢铁、水泥等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托国家平台搭建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建立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重点实施钢铁、火电、水泥、煤炭等行业达标计划。继续强化排污权交易,研究建立环保产业基金,拓宽污染治理投融资渠道,大力扶持环保产业发展。 (三)突出治本攻坚,加快转型升级。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治本之策。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PPP、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等方式,推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探索实施生态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努力提升工业绿色化水平。大力推动绿色节能环保产业、生态畜牧业及旅游业发展,持续提供优良生态公共产品,为建设生态大省、生态强省奠定坚实基础。 (四)强化环境执法,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行政拘留等强力手段,严厉查处超标排污、违法建设、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严肃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推进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加强流动高危探伤源安全监管,监督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全面开展辐射监测,继续强化对重点辐射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同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问题坚决整改到位,并以此为契机,深入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有力措施,加强薄弱环节,切实堵塞漏洞。 (五)完善监测网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在初步建成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础上,优化完善监测网点布设,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体系,利用卫星遥感、光波雷达、航空遥感等监测手段和“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智能信息技术,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的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对已建成的青海“生态之窗”进行优化调整,扩展固定观测点位,真正实现对典型区域、自然保护区生态类型、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等实时高清视频监控与研究评估。进一步优化西宁重点工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监测体系,并向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区拓展。完善提升移动执法平台,与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毒有害气体监控平台进行整合,建立环境污染综合监管执法应急响应大数据平台。 (六)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众意识。按照全方位开展生态环境省情和绿色价值观教育的要求,把生态文明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干部职工培训、农牧民技能培训等方面,抓好党政领导干部党校主体班专题培训、企业环境责任培训、公众环保科普培训。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与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及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等“绿色细胞工程”有机结合,继续开展环保“五进”活动,不断提升全民环境意识,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形成。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名词解释 1.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2.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无居民海岛等。 3.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1):反映被评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数值范围0—100,分为5级,即优(EI≥75)、良(55≤EI<75)、一般(35≤EI<55)、较差(20≤El<35)、差(El<20)。 4.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指空气质量指数级别在二级以上天数占全年的百分比。 5.细颗粒物(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 6.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 7.达标率:指在一定时段内,污染物评价结果为达标的百分比。 8.地表水水质类别: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9.控制单元:流域水污染防治控制单元(简称“控制单元”)划分是我国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使复杂的流域水环境问题分解到各控制单元内,将规划的目标和任务逐级细化,从而实现整个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划分依据,控制单元主要有三大类,即基于行政区的控制单元、基于水文单元的控制单元和基于水生态区的控制单元。 10.人工湿地:指通过工程化模拟自然湿地,人为设计、建造的由“基质填料一水生植物一微生物一水体”组成的四位一体复合水体净化生态系统,依靠系统内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重协同作用,通过过滤、吸附、共沉、离子交换、化学转化、植物吸收和微生物降解等作用,并利用流体动力学原理,实现对污水的高效净化。按照系统布水方式的不同和水流方式的差异,人工湿地可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流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流潜流人工湿地和复合流潜流人工湿地。 11.电离辐射:是指与物质直接或间接作用时能使物质电离的辐射。电离辐射按其来源可分为天然辐射源和人工辐射源。环境中的天然电离辐射源主要包括来自外层空间的宇宙射线及宇生放射性核素和地壳中的原生放射性核素。人工电离辐射源主要包括核武器试验和生产、核能生产、以及核与辐射技术在医学诊断与治疗、科学研究、工业、农业等各个领域的应用。 12.电磁辐射:是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是变化的电场和变化的磁场相互作用形成的一种能量流的传播。电磁辐射源分为天然电磁辐射源和人工电磁辐射源。天然电磁辐射是由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是大气层电离作用累积的电荷产生的放电现象。天然的电磁辐射源主要有太阳系和星际电磁辐射(包括宇宙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地磁场、地球和大气层电磁场等。人工电磁设施大致可分为广播电视发射系统、无线通信发射系统、高压输变电设施、电气化铁道和工业、科学、医疗用电磁能设施等。 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17年7月24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青海省人民政府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的了解掌握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环资委提前介入,加强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开展调研与学习考察。5月中旬至6月上旬,曹文虎副主任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环境资源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就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在听取省环保厅相关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深入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部分县区环境监测站点、监控中心、水源地、工业园区、相关企业以及砂石料场、污水处理厂实地查看,了解相关情况。7月5日至15日,曹文虎副主任带领环资委及环保厅相关负责同志,赴贵州、湖南、江西三省,专门就人大依法监督政府改善环境质量和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学习考察。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6年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2016年,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确保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其中,环境空气质量平均达标比例为88%,同比上升7%。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整体良好,平均水质为三类,境内长江、黄河及澜沧江上游干流、青海湖流域、黑河流域水质优,柴达木流域水质为良好以上,湟水流域水质轻度污染。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声环境区域质量等级为“较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一般”,总体保持稳定。 (一)全省环境质量状况 1.环境空气状况。2016年,全省市(州)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有效监测天数为339天,平均达标比例为88%,同比上升7%;除PM10年均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0.13倍外,其余五项指标年均浓度均达标;全省187个降水样本PH值范围在6.60—7.61之间,未出现酸性降水。 2.水环境状况。全省地表水、地下水环境整体状况良好。55个水质例行监测断面中,Ⅰ至Ⅲ类水质断面45个,占比81.8%。长江、澜沧江出省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Ⅰ类,黄河干流、黑河出省断面及青海湖流域布哈河入湖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柴达木流域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湟水河民和桥出省断面Ⅳ类水质达标率为83.3%,并首次出现Ⅲ类。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优良。 3.生态环境状况。全省各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值分布在31.27—72.78之间,玛沁县等34个县域生态环境状况为“良”,占全省总面积的58.36%;曲麻莱县等7个县域生态环境状况为“一般”,占全省总面积的36.09%;冷湖行委等2个县域生态环境状况“较差”,占全省总面积的5.55%。 4.声环境和电磁辐射状况。西宁市、海东市平安区、海西州格尔木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均为“较好”。全省辐射环境依然处于当地天然本底范围内。长江、黄河、澜沧江、湟水河等水体和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 (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主要措施 2016年,国家与省政府签订了大气、水和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通过对标,保护目标全面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19个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以上水质比例为94.7%,超过国家考核目标10.5个百分点。润泽桥断面水质由Ⅳ类改善为Ⅲ类,提前两年实现国家控制目标。列为国家考核的14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大气污染防治目标:8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88.0%,超额完成国家目标任务4.2个百分点;PM2.5未达标地区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7.4%,超额完成国家目标任务15.4个百分点;地级城市PM10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25%,超额完成国家目标任务16个百分点。总量减排目标: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8%、4.1%、6.2%、6.5%,分别超额完成国家年度目标任务的18倍、13倍、2.9倍、3.1倍。均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实现了环境质量与总量的“双管控”目标。 1.高度重视,强力推进环保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开展工作调研,研究环保议题10余项,并提出相关要求。年初,与市(州)政府签订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推进任务落实。印发了《青海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6—2020年)》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方案,全力推进环保工作。同时,省委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青海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 2.突出重点,着力改善环境质量。在水污染防治上,省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水专项资金4.2亿元、良好湖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1亿元,安排湟水流域省级专项资金1.3亿元,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业园区废水废渣集中处置、河道生态修复和水源地保护等综合治理工程,促进污染防控由点源向集中治理转变。在大气污染防治上,由东部地区向六州拓展,因地制宜,分类落实“抑尘、减煤、控车、治企”综合治理措施,实现了由重点区域治理向全面防治转变。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1.3亿元,积极推进以东部城市群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分类实施燃煤锅炉和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补贴政策,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75万辆,完成剩余黄标车总量70%的淘汰任务。西宁市、海东市完成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的137%。在家园美化行动上,把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作为重要抓手,投入专项资金2.55亿元,完成500个村庄和游牧民定居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安排1亿元资金持续对重要交通干线、城乡结合部、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脏乱差问题进行整治并取得实效。同时,启动土壤污染防治,争取中央专项资金3.83亿元用于甘河、格尔木冶金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8个项目,实施了西宁市七一路延长段和原海北化工厂受污染场地的修复与治理。 3.查督并举,推动环保责任落实。2016年,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海南、海北、玉树三地开展了环保综合督查,推动地方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和环境监管体制向“督政”“督企”并重转变。去年底,4位省级领导带队分别对8个市(州)党委政府进行了“全覆盖”环保督察,并延伸至8个省直部门,对发现的问题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以问题清单督办的形式下发各市州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通过“回头看”,建立旬报告、半月通报及“省级领导分片督导”制度,推进问题整改。 4.强化监管,确保环境安全。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加大处罚力度。对群众举报及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办率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均达到100%。同时,坚持不懈,对生态环保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严抓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管理,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首次举办“平安青海—2016”辐射事故综合应急演习,得到环保部高度评价。严格落实执法监管措施,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为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和辐射安全事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湟水河部分断面在部分时段水质仍不能稳定达标。十二五期间,通过集中攻坚,湟水流域水质得到了一定改善,但水污染防治的形势依然严峻。目前,由于西宁市城区规模不断扩大、人口聚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存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的问题。尤其是多巴新区和海湖新区每日分别有2.5万吨和1万吨的生活污水直排。此外,由于第一、三污水处理厂无法完全处理箱涵收集的污水,每天至少有1万吨污水直排入河,枯水期水质不能稳定达标。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形势不容乐观。调研中了解到,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导致一些地方和企业环保投入不足且工程减排项目越来越少,重化工行业和园区结构性、布局性污染问题及环境风险依然存在,部分城镇和园区废污水收集、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短板”突出。 (三)环境状况年度报告工作落实情况不理想。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调研中发现,大部分地方政府没有按照环保法的要求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环境状况年度报告的相关程序、形式和内容尚不规范,落实还不到位,没有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相关工作。 三、意见建议 (一)坚持多措并举,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一要组织实施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深化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结构减排三项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准入制度。二要督促企业加大限期治理和提标改造步伐,确保设施规范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三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编制我省工作方案,扎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水、大气、土壤污染治理及环境综合整治。四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以流域主要水质考核断面和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构建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全面落实《河长制管理办法》,加大对湟水河巡查检查力度,划定沿湟水河流域畜禽养殖限养区和禁养区,加强农家乐等小型服务行业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确保湟水流域水质达标。 (二)提高环境监察监管能力,强化环境执法执纪力度。一要明确各级政府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二要加强环境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增加投入,支持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购置和配备监测、检查设备,切实提高环保部门的污染监测检查能力和环境监管水平。三要严格环境执法,理顺各种执法手段之间的关系,提高环境执法的威慑力。健全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沟通协同机制,积极探索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联动执法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四要继续保持环境监察执法的高压态势,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监察,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重点企业突出环境问题。 (三)以落实新环保法为契机,不断提高环保法治意识。一要继续加强对环保法的学习,全面领会,学以致用,确保在执行时不走样。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好环保法,提高社会各界对环保法治的认识,适应环境保护新常态的需要。二要按照环保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专项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时报告重大环境事件,履行好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三要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将听取政府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确保报告制度有效落实。 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 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17年7月24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免去: 杨智建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职务; 郭国泰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索晓春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名单 (2017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关于提请审议杨智建等免职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七条规定,提请如下免职事项: 因工作变动,提请免去: 杨智建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职务; 郭国泰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索晓春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请予审议。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董开军 2017年7月13日 常委会公报 一、审议《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修改稿)》; 二、审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三、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的议案;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报告(书面)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201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审查批准省本级2016年财政决算 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二、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十三、其他。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议程 (2017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日 期 内 容 7月24日(星期一) 上 午: 9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王国生主任主持 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 1.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简松山作关于《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简松山作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献血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听取省民政厅厅长诺卫星作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4.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5.听取省扶贫开发局局长马丰胜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扶贫开发工作 情况的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6.听取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杨汝坤作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全体会议之后分组审议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下 午: 分组审议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2.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修改稿) 7月25日(星期二) 上 午: 9时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曹文虎副主任主持 1.听取省财政厅副厅长李生才作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 支预算的报告 2.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 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报告(书面) 3.听取省财政厅副厅长李生才作关于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4.听取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新平作关于青海省2016年省本级财 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5.听取省财政厅副厅长李生才作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的报告 6.听取省审计厅厅长王继卿作关于青海省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 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7.听取省审计厅厅长王继卿作关于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8.听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史瑞明作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下 午: 分组审议 1.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2.关于青海省201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3.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关于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关于青海省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6.关于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 告并对2015年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7月26日(星期三) 全天分组审议 上 午: 分组审议 1.人事任免议案 2.《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及专题询问应询承诺 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3.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下 午: 分组审议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 (5时召开第102次主任会议 穆东升副主任主持) 7月27日(星期四) 上 午: 9时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马伟副主任主持 通过地方性法规、决议和人事任免事项 闭会 就地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三讲。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力平主讲《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主持人:曹宏副主任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日程 (2017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出席名单(45人) 主 任:王国生 副主任:穆东升 苏 宁 曹文虎 马 伟 曹 宏 秘书长:贾应忠 委 员:马文邦 马连龙 王 舰 王 奭 王小娟 王光谦 邓小川 石昆明 朱春云 刘同德 刘伟民 刘华芳 闫宝亮 李业奇 李永华 李居仁 杨牧飞 杨雄埃 肖惠宁 张文林 张国生 张建国 张爱军 陈 志 陈世庆 陈显刚 昂旺索南 金生光 周新会 赵永祥 赵喜平 高大伟 韩德荣 谢 琼 蔡德贵 廖文顺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 魏 勤 请假名单(6人) 副主任:邓本太 昂 毛 张光荣 委 员:刘建军 杜 捷 杨伯让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应出席51人,实出席45人) 常委会公报 田锦尘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董开军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訚 柏 省检察院检察长 张永德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张 飞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赵宏强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冉世宽 省纪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组组长 魏 洪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 黄 城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多杰群增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 郭 献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 简松山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 玲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新平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韦志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田忠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师学铁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康作新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拉 科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林红英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海瑛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尚龙庆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周国建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公保才旦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建国(湟川)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公保才让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 宏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甘雨灵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何金玉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杨忠丽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王 刚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邢小方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主任委员 贾恵清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谢 平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副巡视员 杨秀玲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郭守明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尤良山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宋维林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张蓝青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多杰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蒋 全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闫金云(代表) 城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蒋 鑫(代表) 青海安大监理公司总经理 林培芳(代表) 湟源县政协副主席 李 萍(代表) 互助县中医院院长 严香仲(代表) 互助县台子乡干部 赵延凯(代表) 互助县塘川镇高羌村支部书记 元 宁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林 磊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瓦世德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冷本加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董富奎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徐卫方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 钊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海林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诺卫星 省民政厅厅长 杨汝坤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王继卿 省审计厅厅长 马丰胜 省扶贫开发局局长 史瑞明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生才 省财政厅副厅长 朱小川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陶永利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都茂庭 省农牧厅副厅长 李晓东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张立明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毕晓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师 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陈 鹏 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旭斌 省商务厅副厅长 孙青海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段霄锋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承 列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6月1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99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主持会议,副主任邓本太、苏宁、昂毛、曹文虎、马伟、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讨论了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的各项议题。 ●6月2日 常委会副主任苏宁出席2017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主宾日活动。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参加2017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巡馆。 ●6月3日至7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宏出席2017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暨第21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 ●6月4日 常委会副主任苏宁应邀出席中国民主同盟青海省第十四次代表大会。 ●6月5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邓本太、昂毛、曹文虎出席省委中心组学习会。 ●6月6日至8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苏宁,秘书长贾应忠陪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王晨副委员长一行来青开展的著作权法执法检查。 ●6月9日 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穆东升主持召开常委会党组第93次会议,党组成员副主任曹文虎、马伟,秘书长贾应忠出席,副主任昂毛列席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昂毛出席2017青海文化旅游节开幕式。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文虎出席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脱贫攻坚工作调研座谈会。 ●6月12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出席央企助力青海持续健康发展座谈会暨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出席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 ●6月13日至14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牵头督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低保监管的建议。 ●6月17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列席十三届省委第2次常委会。 ●6月19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00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邓本太、曹文虎、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讨论了办公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建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的安排,听取了相关专工委对会议建议议题准备情况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二十三次专题讲座准备情况的汇报。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文虎出席固废法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 ●6月20日至22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曹文虎、曹宏出席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相关活动。 ●6月20日 常委会副主任昂毛应邀出席青海省侨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开幕大会。 ●6月22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文虎应邀出席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青海省第八次代表大会开幕大会。 ●6月20日至25日 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赴甘肃省考察脱贫攻坚工作。 ●6月22日至27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副主任昂毛列席会议。 ●6月26日 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苏宁、曹宏出席十三届省委第3次常委会(扩大)会议。 ●6月26日至27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文虎赴黄南州开展固废法执法检查。 ●6月28日 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苏宁、曹宏出席省人大机关庆祝建党96周年暨表彰大会;出席省人大机关迎“七一”朗诵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苏宁出席青海文化旅游节“花漫丝路”花儿音乐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文虎出席青海省第十六届土族安昭纳顿艺术节开幕式。 ●6月29日至7月4日 常委会副主任苏宁赴上海、安徽开展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立法调研。 ●7月3日至6日 常委会副主任赴广州参加全国人大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座谈会。 ●7月5日 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穆东升主持召开常委会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邓本太、苏宁,党组成员副主任曹文虎,秘书长贾应忠出席。副主任昂毛列席会议。 ●同日 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穆东升主持召开常委会党组第95次会议,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邓本太、苏宁,党组成员副主任曹文虎,秘书长贾应忠出席。副主任昂毛列席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昂毛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青海调研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座谈会。 ●7月5日至15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文虎赴贵州、湖南、江西开展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专题调研。 ●7月6日 常委会副主任苏宁出席山东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首届“鲁青论坛”。 ●7月7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列席十三届省委第4次常委会。 ●同日 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穆东升为机关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作《领导干部要在“两学一做”中当好带头人》党课报告。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邓本太、苏宁,党组成员昂毛、曹宏出席,昂毛副主任列席会议。 ●7月8日至1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苏晓云一行来青调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昂毛副主任陪同调研。 ●7月10日至14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带领省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专题调研生态保护与建设情况。 ●7月13日 常委会副主任苏宁出席2017中国生态环保大会暨第二届绿色发展论坛、西宁城市发展投资洽谈会开幕式。 ●7月14日 常委会副主任昂毛出席国家民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大省”签约仪式。 ●7月15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出席第十六届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开幕式。 ●7月16日至19日 常委会苏宁副主任陪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一行赴西宁市、门源县、互助县开展基本医疗卫生工作情况调研。 ●7月17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01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昂毛、曹文虎、马伟、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听取了相关专工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议题情况的汇报,讨论了日程安排,听取了财经委关于第二十三次专题讲座准备情况的汇报。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文虎主持召开湖北省人大来青调研座谈会。 ●7月18日至19日 常委会副主任、蒙研会会长昂毛在河南县出席青海省蒙古族研究会第六次学术研讨会。 ●7月19日 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穆东升列席十三届省委第五次常委会会议。 ●7月18日至22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文虎带队赴海北州、海西州督导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生态保护和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情况专题调研。 ●7月20日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国生在西宁会见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昂毛副主任参加会见。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出席纪念王昭同志诞辰100周年座谈会。 ●7月21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一行赴海北刚察考察调研生态环境及水资源保护工作。昂毛副主任陪同调研。 ●7月25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列席十三届省委第6次常委会。 ●7月26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02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苏宁、曹文虎、马伟、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出席。听取了相关专工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议题审议情况的汇报。 ●7月24日至27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西宁召开,常委会主任王国生,副主任穆东升、苏宁、曹文虎、马伟、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出席。 ●7月27日 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穆东升主持召开常委会党组第96次会议,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苏宁,党组成员副主任曹文虎、马伟,秘书长贾应忠出席。 ●7月28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列席十三届省委第7次常委会。 ●7月30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宏率团访问哈萨克斯坦和罗马尼亚。 ●7月31日 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穆东升主持召开常委会党组第97次(扩大)会议,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苏宁,党组成员副主任曹文虎、马伟,秘书长贾应忠出席。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应邀参加“喜迎党的十九大·庆祝建军90周年”表彰大会暨双拥文艺晚会。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 (2017年6—7月) 大事记 大事记 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