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收集相关资料,积极参与修订的研究、论证、修改等工作,征求了省人大各专委、法制咨询组成员、环资委委员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建议。11月4日,环资委召开第27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委员会认为,《条例》实施14年来,对化隆县在加强县城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县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对现行条例修订十分必要而紧迫。新修订的条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隆县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建议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监督”一词,将第二款修改为“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规划建设、农牧、文化旅游体育、环保、林业、国土、民政、消防、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管理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2.建议将第五条中“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必要投入”一语修改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投入”。
3.建议将第十条调整到第五章罚则中作为第五十六条,并删去“特别”一词。
4.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人,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删去第二款;删去第三款中的“划分”一词,并将第三款作为第二款。
5.建议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须经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语,将“须”改为“应当”,将第三款和第四款合并为一款作为修改后的第三款,并删去第四款中“户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户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一语;将第五款调整为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6.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占用或挖掘县城道路的施工单位在扬尘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应当按绿色施工标准设置标志,围栏作业,工程完工后限时修复清场”。
7.建议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对建筑工地施工场地应当落实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路面100%硬化、拆迁工程100%洒水、渣土运输车辆车轮车身100%冲净和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或遮盖等规定”。
8.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中的“对市容影响较大的,应当限期改造”一语删去。
9.建议在第二十五条中“应当及时维修”前增加“责任人”一词,将“必要时”修改为“拒不修整或拆除的”。
10.建议删去第三十二条中“已经营的应当限期改造”一语。
11.建议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和城区居民”一语,在“有偿使用”后增加“费”一字。
12.建议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的“或装卸货物”一语,将第六项修改为“损坏城镇公共设施的”。
13.建议在第五十四条“依照”前增加“由公安机关”一语。
14.建议删去第五十五条中的“可以”一词,将“接到”修改为“收到”,在“上一级机关”之后增加“或县人民政府”一语,将“三个月”修改为“六个月”。
此外,对条例中的个别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修改对照稿已按上述建议进行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对照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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