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了《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我受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修改《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情况
《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3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3年6月16日由化隆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25日在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共五章二十九条,《条例》实施12年来,在加强县城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县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现行《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执法依据与时俱进的需要。 现行《条例》在起草制定时,由于受立法环境、经济社会和城市化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对当前在城市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提及,内容条款不细不全,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一定局限性,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因缺乏执法依据而无所适从,对执法工作带来很大被动,这也是目前我县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低下的一大原因。一是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关各方密切协同、齐抓共管,而《条例》将县城管理的绝大多数职责定给了城镇管理局一个职能部门,而对公安、交通、工商、环保、卫生、畜牧、文化、民政、水利等相关部门没有规定相应的工作职能。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不断增加,户外广告成为影响市容的一大因素,有必要规范管理,而《条例》对标语牌、商铺牌(匾)、霓虹灯、横幅、彩门等户外广告行为几乎没有约束的内容。三是当前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建筑施工工地对市容环境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条例》对安全文明施工和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车辆的行为没有做限制规定。四是当前街道环境噪音排放日益严重,而《条例》对造成街道环境噪音排放的行为没有做限制规定。五是乱停乱放车辆、乱占乱摆问题是城镇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顽疾,而《条例》没有载装污染物、运输特种危险品的车辆不得沿街停放,须按指定线路行驶;禁止在县城主要街道从事丧葬品、修车、水泥、石灰、砖瓦、煤炭、五金加工、农产品加工等经营活动;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容器内焚烧一切可燃物等内容。六是市政设施管理是市容环境管理的重要方面,我县城市管理单位中也设有专门的部门,而《条例》中没有明确的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规定。七是垃圾处理及管理一直是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的核心内容,而《条例》中相关规定不翔实,没有生活垃圾由垃圾处理专业单位统一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处理。医院、医疗诊所、屠宰场等场所所产生的特种垃圾及废弃物,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八是《条例》中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内容过于简单,没有禁止向绿化带、树池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禁止在绿化物上挂晒衣物和设置其它附着物的内容。九是处罚额度过少,无震慑力。现行的《条例》已经实施了12年时间,12年前规定的处罚金额与今天相比,无论从额度上还是币值上都发生了相当的变化,《条例》对随意吐痰、乱扔纸屑、踩踏、攀折花草树木、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只有5—10元,对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失违规行为的最高处罚额度也只有1000元,处罚过轻,“造成违规成本低,处罚成本高”,各类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达不到应有的处罚和执法效果。
(二)提高双城管理水平的需要。城市建设“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目前县城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群科新区作为化隆县新的政治经济中心,以商贸旅游为主的滨水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县城搬迁工作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搬迁工作已开始启动,但由于新区居民还没有形成建设新县城的共识,法制观念不强,阻挠新区建设,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划执法查处难,执行难,新区规划控制不严,乱搭、乱建,抢建的问题比较突出,环境卫生工作滞后,车辆乱停乱放,乱摆摊设点等违规现象和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新区建设的正常进行和市容市貌,这就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区管理工作,不断改进管理模式,全面提高新区管理水平,塑造整洁优美的新区形象,不断提升新区品位,逐步实现新区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以适应新区建设发展需要。
(三)体现“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需要。城管执法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是:发挥职能作用,真诚服务群众;加强社会沟通,取得群众支持;树立良好形象,赢得群众满意。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对城市形象和居住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对城管执法活动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对行政管理法规和办事程序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才能实现让群众满意的目标。
三、修订《条例》的主要法律依据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的。
四、关于修订《条例》结构的说明
《条例》共五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二章《市容管理》共十条,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共四条,第四章《罚则》共七条,第五章《附则》共两条。
《条例》修订对《条例》的内容和文字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款,删除了的部分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条款。
《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五十九条,第一章《总则》共十条,第二章增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共三条,第三章《市容管理》修改为十六条,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修改为八条,第五章《罚则》修改为十九条,第六章《附则》修改为三条,由此《条例》由原来的五章二十九条修改为六章五十九条。
综上所述,我县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城市管理的范围与内容也不断增加,县城和新区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所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管理环境更加复杂,现行的《条例》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的要求。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城市管理“提档升级”,形成“大城管”工作格局,缩小与其它兄弟县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差距,充实、完善、细化现行《条例》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以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管理手段和措施,促进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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