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日期: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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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参与了条例草案的修改、论证等工作,先后两次向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月下旬,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议案后,我委及时征求了省人大各专委、法制咨询组成员、环资委委员;海西州、玉树州、格尔木市、治多县、曲麻莱县人大常委会;省三江源办公室、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青海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办公室的意见建议。并就申遗工作进程、遗产地保护范围、保护管理机构职能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进一步了解。3月7日至10日,环资委邀请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青海大学农林科学院、省住建厅相关专家组成调研组,在邓本太副主任带领下赴可可西里开展立法调研。调研组一行听取了青海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汇报,征求了玉树州人大、政府,治多县、曲麻莱县政府及不冻泉保护站、索南达杰保护站和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实地察看了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保护现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自然迁徙路线保护措施制订落实情况。3月17日,环资委召开第二十一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同时,邀请省住建厅相关人员对条例草案涉及的遗产地范围、机构、管理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解答。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实际,总体框架较为合理,规范的内容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修改为“为了加强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自然景观、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二、建议在第三条第一款“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是指”后增加“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可可西里地区及索加乡和曲麻莱县曲麻河乡,”一语。

三、建议在第四条“合理利用”后增加“可持续发展”一词。

四、建议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修改为“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成立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工作的领导,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

五、建议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和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县人民政府”一语。将第二款修改为“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国际组织和个人捐赠、捐助资金和物资,用于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六、建议在第七条“检举违法破坏行为”前增加“自然遗产地保护做出突出贡献和”一语。删除“应当”之后的“及时查处,并”一语,并将“给与”修改为“给予”。

七、建议将第九条中的“总体规划”修改为“保护管理规划”。将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建议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国家公园规划等相衔接,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相衔接。”

九、建议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编制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公开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十、建议删除第十二条,其他条款顺延。

十一、建议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保护、管理和利用”。

十二、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二款单列为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十三、建议将第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四、建议在第十九条第一款“自然遗产地”后增加“区域”一词;在禁止行为中增加对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作为第一项,即“(一)违法猎捕野生动物;”。在原第一项“采矿”后增加“、捕捞”一语;删除原第二项中“严重”一词;在原第三项“引进外来物种及其制品”之前加“非法”一语。

十五、建议在第二十条“合理施工”之后增加“做好相关保护工作”一语。

十六、建议在原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惊扰”后增加“追逐拍摄”一语。

十七、建议在第二十二条将“管理机构”修改为“人民政府”,将“居民”修改为“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后增加“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一语。

十八、建议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文体娱乐等”后增加“运营”一词。

十九、建议在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增加“、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语,在“予以处罚”后增加“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罚。”一语;在本条罚则中增加对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作为第一项,即“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原第一项“采矿”后增加“、捕捞”一语;删除原第一、二项中的“破坏行为”和“严重破坏行为”;将原第三、四项合并作为第四项,并修改为“非法引进外来物种及其制品,开展驯化、繁殖野生动植物等给自然生态带来不良影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建议删除第二十七条中“未经批准”一语,在“予以”前增加“省人民政府”,在“依法给予”后增加“行政”一词。

此外,对条例草案中个别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作了必要的修改。条例草案修改对照稿按照上述建议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建议连同修改对照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