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社会科学普及是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精神和方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都离不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协同发展。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在推进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升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还存在工作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重研究轻普及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赋予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应有的法律地位,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制定我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是贯彻依法治省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度契合,对于填补我省社会科学立法空白,促进社科普及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我省文化软实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王光谦等2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为做好议案办理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苏宁带领下,自去年7月以来,委员会先后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到省社科联等有关单位开展调研,召开由省垣社科界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征求意见,并赴山东、宁夏开展社科普及立法专题调研,学习立法的成功经验,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和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此列入了2016年立法调研计划。期间,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托省社科联以发放征求意见表、开展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再次深入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与省社科联多次协商、研究修改完善工作。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常委会关于“要加快科学普及立法,大力宣传和普及科学精神”等贯彻意见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穆东升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工作一定要使条例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一定要符合青海实际,一定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指示精神,我委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以及我省社科、法学领域专家学者、有关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印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省科协等有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合理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委会同省社科联等部门,先后六易其稿形成该条例草案。7月6日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7月1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80次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社科普及的目标、定义和原则
我们在确定社科普及的目标时,贯彻了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省“131”战略目标中“打造青海精神高地”的要求,确定为“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全省文化软实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第一条)。根据社会科学普及的对象、载体、内容以及内在要求对社科普及进行定义,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科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并确立了社科普及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大众化、社会化和经常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科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四条)。明确性质地位和责任,确定“社科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支持和参与社科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五条)等。
(二)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与形式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包括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也包括科学思想、精神、方法的普及。普及形式随着社会群体、媒体、载体的不同而丰富多样。为此,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急需普及的社会科学知识,条例草案第六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社科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宪法和法律、法规;青海地方民族特色文化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社会科学各学科基础理论及应用知识等内容。社科普及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社科普及形式的多样性,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了社科普及的几种形式,基本涵盖了当前社科普及的主要方式方法。为在全社会营造崇尚人文科学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社科普及工作,将每年5月定为“全省社科普及月”(第八条)。
(三)关于社科普及的组织实施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科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视和加强社科普及工作(第九条第一款),从而通过相应机制加强各级政府对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社科普及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科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教育、文化、科技、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管理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科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科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明确各方面的普及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第十二至二十六条)。其中,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联、残联(第十五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十七条),社科研究机构(第二十条),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工作者(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单位(第二十二、二十四条),各类媒体(第二十三条),有关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社科普及志愿者及其组织(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均应当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社科普及工作。
(四)关于社科普及的保障和激励
针对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困难问题,条例草案对必要的保障激励措施作出了规定。一是必要的经费是社科普及工作开展的前提和保障。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科普及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科普及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社科普及工作正常开展(第二十七条);二是规定了加强社科普及场馆建设,推动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的内容(第二十八条);三是倡导逐步扩大社科类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有关自主权,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科普及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科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科普及事业(第二十九、三十条);四是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将社科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范围,学校、社科研究机构等单位应将社科普及成果作为社科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级晋升、聘用和业绩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社科普及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在第五章中设立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以社科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其情节,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此外,条例草案还针对社科普及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等可能会发生的几种主要违法行为分别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社科普及基地、由财政资助的社科普及作品或社科普及活动,不按要求组织实施活动的,也相应提出了处罚措施。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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