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宁市消防条例》的说明

日期:20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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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西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4429日审议通过了《西宁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受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对《条例》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消防工作事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青海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进了消防事业的发展,维护了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消防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截至2013年底,我市已建成高层建筑达1179幢,地下建筑共计75.94万平方米(其中商业开发面积全部投入使用后达10万余平方米),而针对这些消防难点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不到位,高层消防能力明显不足,规划作业面狭窄,防火控灾形势不容乐观,2009年至2013年,全市共发生火灾4167起,死亡22人,受伤34人,直接财产损失7336.8万元。二是部分消防主体的安全责任亟需细化,如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主体的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范围需进一步补充完善。三是消防实践经验需要转化为制度,如在应急救援、建筑保温材料使用、燃气和孔明灯管理等方面形成的管理模式和标准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由于上位法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规定较为原则,我市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因此,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职责,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西宁市消防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135月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了起草小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前介入,在对我市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20136月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调研组到外地开展实地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兄弟城市成功经验和做法,并草拟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形成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西宁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分批分层次组织召开了由省市行政执法部门、区县政府、法律专家和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座谈、论证、协调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多次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上会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又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公安消防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并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等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学者进行了座谈,广泛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就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作了认真审查,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市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并召开了各相关部门和法律专家、法制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论证修改会议,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

三、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按照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重点规范了西宁市消防工作实际中所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651条。

(一)关于部门职责

按照《消防法》规定的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总体要求。《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指导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条例》第五条中明确了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健全了市政府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网络。

(二)关于消防安全责任

《条例》第二章对消防责任进行了补充细化。明确了政府及派出机构、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补充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消防责任,细化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加大了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力度,细化、扩大了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范围。《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对物业服务单位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单位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因此《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物业服务单位的职责,同时,针对住宅小区普遍存在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物业管理单位难以有效管理的现状,《条例》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火灾预防和火灾救援

按照《消防法》规定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条例》第三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火灾预防的措施:

一是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农村房屋耐火等级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工作基础相对较弱,农村火灾事故一直呈现增多之势。《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对农村的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消防通道、消防通信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八条对居民、村民自建住宅开办的餐馆、住宿、公共娱乐场所提出了设计、建设配套消防设施的要求,为消防监督执法提供了依据。《条例》还对农村消防工作从组织领导、法律责任、消防规划、消防宣传教育、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职责。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责任到位,《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职责。要求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施工现场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要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三是对建筑外保温材料、外墙装饰材料作了新规定。近年来,因建筑外保温材料不能阻燃,在施工过程中电焊、明火、不良施工行为等引燃保温材料的火灾时有发生。20113月,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规定所有民用外保温材料的阻燃性能再次升级,由原来的B2级可燃材料升为A级不燃材料。《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施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对建筑外墙设置的固定广告,提出了消防安全设置要求。

四是强化了公共聚集场所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管力度,结合我市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实际情况,《条例》确立了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第二十三条对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年检、扩建、改建、变更名称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安全提示牌进行了明确规范,全面实行标示化管理。第二十七条对液化气瓶的使用进行了相关规范,强化了火灾防范措施,并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设置声音或者视频警报做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条例》还对校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责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在涉及应急救援工作时未作细化分类,没有明确哪些事故是属于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细化明确。根据我市实际,《条例》在第三十一条中明确了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二条对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和应急救援经费作了进一步明确。

(四)关于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为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提高各类消防组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组建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作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各级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范围和内容。《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制度。通过不良信息的公布,使单位和从业人员强化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意识,充分认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重要性,从而减少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第四十一条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作为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五)关于法律责任

《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条例》没有再作重复性规定。为保障各项消防职责、义务的落实,《条例》新增了消防违法行为,并设定了适度可行的法律责任,解决了上位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