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修改《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作如下说明: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于1986年11月2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1987年7月18日起施行。《变通规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变通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我县少数民族权利和少数民族婚姻家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变通规定》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发生变化,为保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2011年2月25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以上说明连同关于修改《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决定,请一并审议。
关于修改《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说明(书面)
日期: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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