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转送〈跟踪检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的通知》(青人大常字[2010]43号)收悉。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对沿湟水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污整改以及环境执法能力建设进行检查后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投入,提高污水治理能力;继续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污染物减排;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环保问责制”的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并明确了具体的牵头单位和相关配合单位。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湟水流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一)加快西宁市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作,增加脱氮、除磷功能;加快西宁市再生水工程建设进度,开展污泥处置项目建设,为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指标打好硬件基础。
牵头单位:西宁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二)在西宁市目前已完成254个排污口截污纳管工作的基础上,及早谋划第二阶段排污口整治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方案,积极落实资金,全面完成市区所有排污口整治,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现西宁段湟水水质的根本好转创造良好条件。同时,积极筹划海东地区、海北州辖区湟水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结合实际确定排污口整治计划,努力将排污口整治工程纳入有关规划,争取资金投入,早日完成湟水流域排污口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西宁市政府、海东行署、海北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三)湟水流域内各重点城镇结合城区改造、截污纳管、河道整治工程,进一步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进度,提高流域重点城镇排水管网覆盖率和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实现城镇污水“全收集”目标。
牵头单位:西宁市政府、海东行署、海北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机制的调研工作,研究制定污水处理厂运行财政补贴政策,完善排污收费和污水处理运行机制
沿湟各级政府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费用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根据《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城镇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扩大收费覆盖面,逐步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财政补贴政策,推进污水处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污染物集中控制,深度处理,提高废水综合回用率
(一)各地政府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支持青海藏区经济发展的有利政策,利用编制“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契机,提前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水的集中控制、深度处理和综合回用,减少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二)加强“双超”、“双有”涉水企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力度,实现污染物的全过程控制,强化企业节能降耗措施,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减少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
四、积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和流域生态治理研究,建立流域水量调配机制
(一)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严格限制水源地周围牲畜的养殖规模,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二)各相关部门加大资金筹措和投入力度,对农村面源污染开展集中连片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西宁市政府、海东行署、海北州政府
(三)实施流域湿地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建设,通过湿地生态系统建设,提高水环境氮、磷等有机物质的去除率,进一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降低经济发展对水资源水环境的压力。
牵头单位:西宁市政府、海东行署、海北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四)充分利用流域现有的东大滩水库(海晏)、黑泉水库(大通)、大石门水库(湟中)、南门峡水库(互助)等人工湖库的水利调储功能,建立水量调配机制,增加枯水期河道径流量,提高枯水期水体纳污容量,提高水质达标率。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
五、加强重点流域环境管理力度,完善考评制度,严格水环境质量责任制
(一)提高流域水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作用,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不断强化流域监测网络建设,提高人员技术和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制度,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的全测控。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制定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提早规划,争取资金,积极实施,改善湟水流域水污染现状,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严格执行各项环保制度,加强流域重点企业环境执法检查,狠抓污染防治设施的完善和有效运行,积极淘汰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经委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流域内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强化考评制度,将水环境质量作为当地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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