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日期: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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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为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青海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工作,财经委员会提前介入,2009年8月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旅游局到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进行了调研。条例报省人大后,财经委先后两次召开了由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景区管理机构、旅行社、律师事务所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又书面征求了州、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5月10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条例,并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财经委员会认为,《青海省旅游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旅游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促进旅游发展改革措施的实施,新兴旅游方式的兴起,重点景区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旅游规划体系的逐步完善,全方位开放的旅游市场格局初步形成,现行条例的内容不能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修订《青海省旅游条例》十分必要。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青海实际,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在条例总则中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建设的原则性规定,体现可持续发展精神和本省特色。
        二、建议将条例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发展”修改为“旅游规划与开发”,将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修改为“旅游资源保护”,同时调整相关内容。
        三、建议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
        四、建议在条例第二章中增加“各级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为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开发以及对旅游业有重大贡献者奖励等提供资金”的内容。
        五、建议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编制自然生态保护建设规划、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建议将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旅游景区(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八、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旅行社与其他旅行社转接待时,应当订立委托接待合同”修改为“旅行社之间转接待时,应当订立委托合同”。
        九、建议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中设定处罚。同时,建议将条例中禁止性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都应当设定处罚。
        十、建议在条例第四章中增加“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内容,并在法律责任中予以处罚。
        十一、建议在条例第四章中增加“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倡有序竞争”的内容。
        十二、建议在条例第六章中增加“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
        十三、建议将条例第四十七条调整到第四章。
        十四、建议将条例第五十条中“可以暂扣可能转移或者隐匿的材料”的内容删除。
        十五、建议对违反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为作出具体处罚规定。
        十六、建议在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增加“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资质”的内容。
        以上意见,请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