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简要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首先,大通是全省重要的工业基地,辖区内工业企业聚集度较高,企业规模和经济总量相对较大,全县已形成建材、冶金、煤炭、火力发电、电解铝生产及加工等行业为主的工业体系。工业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愈加突出。因此,制定《条例》,对于促进工业经济和生态环保事业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大通是全省人口较多而且城镇化建设进程较快的区县之一,全县设9镇11乡,总人口达45万,其中,农业人口为33万,城镇人口为12万。县城桥头镇已成为县级小城镇建设中全省规模最大的城镇之一,城镇人口已达10万,县城规划面积为75平方公里,已建成15平方公里。近年来,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多,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对城镇环境保护与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制定《条例》,对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必将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第三,大通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县和全国500家粮食大县之一,是全省重要的农业大县。近年来,全县农业设施化水平不断提高,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对化肥、农药等一系列环境污染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治理措施,农村环境污染也不断趋于严重。制定《条例》,对于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四,大通是全省重要的生态大县,也是省会西宁市最重要的饮用水供给基地和水源涵养基地。做好大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不仅是建设生态大通、和谐大通的需要,更是确保西宁市饮用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为保证《条例》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2008年7月,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条例》的立法工作,并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立法实施方案和立法工作日程进度计划表。同时,组织调研组,赴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等地,就环境保护立法工作进行了学习考察,并深入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各企业开展了立法调研,为制定《条例》奠定了基础。2008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组建了《条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小组在查阅相关文献和法律资料,并借鉴省内外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经验,结合大通实际,于2008年10月完成了《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2009年7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一审通过后,将《条例》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相继组织召开了不同层次的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2009年9月,将《条例》分别报送省市人大法工委、农环委,省市政府法制办,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向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专家、学者进行了咨询。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修改完善,几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2010年元月县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月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3月26日经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上报省人大农环委审查。
三、制定《条例》坚持的几个原则
我们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并把握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在制定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环境保护法》及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条例》的起草与修改中,始终坚持与上位法相统一,相一致;二是便于操作的原则。这次《条例》起草,密切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全县环境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强调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适用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文字表述规范的原则。在《条例》起草和修改工作中,我们力争做到了文字上更加严谨、精炼,内容上更加具体,形式上更加规范;四是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这次制定《条例》我们针对我县工业企业相对集中,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城镇人口日益增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任务较重的实际和特点,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地方特色。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环境保护的任务和职责
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很多方面,为了有效组织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做好大通县环境保护工作,《条例》中规定,要实行县乡两级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以利于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提高行政效能。
(二)关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为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条例》中规定,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全县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三)关于建立环境保护的规划制度
《条例》中规定,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确定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及要求,以利于在全县范围内对环境实施分类保护。
(四)关于对企业环境保护的要求
随着大通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加大,入驻大通,尤其是北川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日益增多,随之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加突出。因此,《条例》在企业的准入标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等方面作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五)关于城镇环境保护的规定
近年来,大通县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对城镇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条例》对建成区内的加工业、建筑业、餐饮业等管理方面作了一些规定。
(六)关于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为保障大通县在保护环境工作中的资金,《条例》中规定,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排污费县级留成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本县环境保护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七)关于水资源、生态林业、生态农业的环境保护
由于大通县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大通县土地管理条例》、《大通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大通县林业管理条例》,在这些条例中已对环境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今后我们还要相继制定《大通县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大通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因此,在本条例中只作了宏观的规定,而没有作更多更具体的规定。
(八)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由于大通县属“欠发达、欠开发”地区,与内地发达地区相比,企业规模还相对较小,经济效益还不够明显。因此,在《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上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对上位法有规定的,本着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的原则,在上位法规定幅度内适度降低和细化处罚标准以适应大通实际;二是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以利于加强管理,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适应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三是对无法细化的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尽管其标准相对较高,但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仍依照上位法规定执行,因而在《条例》中没有设定另外的处罚。
(九)关于近年来大通县环保工作中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通实际制定了《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强化了组织领导,落实了各项措施;二是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力度。投资1.1亿元,先后建成了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场;三是开展了以桥头镇为重点的城镇环境卫生创建工作。极大地改善了城镇的环境卫生;四是开展了老爷山周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投资8300万元,完成了老爷山周边环境集中整治工程;五是依法关闭和搬迁了一批对周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桥头造纸厂、桥头骡马屠宰厂、桥头清真牛羊肉定点屠宰厂以及小型原煤加工等;六是县城建成区内实施了集中供暖一期工程。投资7000多万元,实施了集中供暖一期工程,供暖面积达50万平方米,关闭了140多处小型供暖设施;七是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了重点整治。张氏集团仔猪繁殖厂、海源铝业等;八是企业加大投资,加强了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设施建设。改造或淘汰了一批设备陈旧、落后的生产线,安装了生产中的减污设备和监控设备。通过以上措施,全县环境和空气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从2008年的5.05下降到3.29,下降了1.76个百分点,从严重污染下降到中度污染。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