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对《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企业就是要动员和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管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此有更明确的要求,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和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元化,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并经常发生,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保护。特别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缺乏法律保证,制度不规范、权利不到位的问题突出,由此引发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紧张,劳资矛盾突出,阻碍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一些已经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企业,也存在活动不够经常、不太规范的问题。因此,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既是广大职工的迫切愿望,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截至2008年底,全省企事业单位中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1952家,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1766家,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44家。据调研了解,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也不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凡是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其劳动关系趋于和谐,经营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调动,企业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目前,全国将近20个省区市出台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我们开展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企业的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积累了一些经验,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也有许多具体规定,有待提炼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因此,在国家立法尚需时日的情况下,不等不靠,借鉴外地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厂务公开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2005年1月,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部分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青海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付省人大内司委审议,我委建议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之后,会同省总工会进行了充分论证和统盘考虑,就条例的名称、结构、内容等主要问题多次协商论证,感到把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相关内容一并予以规范,进行综合立法,可以节约立法资源,减少立法成本,法规的体例更为合理,内容也更为全面,各相关方面衔接比较紧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规范对象作了重大调整,扩大了范围,充实了内容,将包括厂务公开在内的有关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归纳整合,共同起草了《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初稿。2008年省人大换届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继续将其列入立法规划,并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整改内容,列入2009年的立法项目。
在立法工作中,内司委会同省总工会成立了起草小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到企业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分别从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等若干方面,反复广泛地征求意见建议,并专程征求了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意见。2006年和2008年,起草小组先后到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河北以及福建、河南、内蒙古、宁夏等省区考察,学习借鉴立法经验。今年2月中旬,内司委召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省社科院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再次征求意见,逐条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特点
我们在起草条例草案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在缺乏上位法的情况下,坚持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规定,做到不抵触、不越权。二是突出地方特色。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律法规地方化、原则规定具体化、实践经验制度化方面作了必要探索,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写进去,使条例草案具有地方特色,符合我省实际。三是增强可操作性。着眼于解决职工民主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把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这三种企业民主管理最主要、最普遍的制度融为一体,比较完整、系统地予以规范,既减少了理解上的分歧,又提供了施行上的便利。特别是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在规范重点、攻克难点、呈现特点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较好地处理了立法规范与促进发展的关系;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大会的界线;规范了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程序;解决了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问题;加大了对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力度。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现将条例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规范企业行为、保障职工权益的任务越来越重。为了保障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条例草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并在附则中明确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其职权
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做了规定,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199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规定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这类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必须加以明确。因此,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包括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两种形式(统称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型性质的企业在产权和管理等方面的差异,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一节对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城镇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分别作了规定。
(三)关于厂务公开及其内容和程序
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是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充实和完善,是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并且规定:“本通知原则上适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厂务公开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外延进一步拓展,已经约定俗成,成为包括企务、校务、院务、所务在内的通用名词和特定概念。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延用了“厂务公开”这一称谓并作了界定。条例草案还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的内容,分别进行了表述,并就厂务公开的程序、形式、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设立公司职工代表有明确规定。为了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立和产生、地位和职责、罢免和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还分别对政府、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责任,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等有关内容作了必要规定。由于本条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有些方面的规定还显得原则一些、粗疏一些。省总工会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早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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