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正式通过之前,财经委员会提前介入,先后多次与民和县人大、建设局对条例修改交换了意见,并就决定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决定第四项第六条删去“和执法”一语。
二、建议将决定第五项第七条“有义务对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一语修改为“有权对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三、建议将决定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城规划区内邮政、电信、电力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建议将决定第十二项第十六条“保护沿街树木、绿地、花坛”的内容删去。
五、建议将决定第十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公安、交通”修改为“有关”。
六、建议将决定第十九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广场、街道、绿地等公共场所、垃圾场放养家禽、家畜。”
七、建议将决定第二十八项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运输液体货物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苫盖。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密闭、苫盖,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八、建议将决定第三十七项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将该条第(一)项修改为“在街道、树坑、花坛、草坪、雨水井、检查井等处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它污物的。”将第(四)项删除。
九、建议将决定第三十八项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十、建议将决定第四十六项第五十一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语删去。
以上审查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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