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湟水是黄河的一级支流,流域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2.2%,居住着全省近60%的人口,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占全省的55.4%。湟水流域是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区域。湟水的水质对流域内乃至黄河中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具有重大影响。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安排,为了给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做好准备,依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成以刘春耀副主任为组长,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农牧环保委员会委员为成员的调研组,于4月中下旬,从湟水源头的海北州海晏县开始,经西宁市及所属的大通、湟中县,海东地区互助、平安、乐都到民和县湟水出省的享堂桥断面,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听取省环保局、水利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及有关州、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汇报的基础上,实地察看了有关重点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查阅了相关资料,并与环保部门及企业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了座谈。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技术人员对有关企业排污口的污水逐一进行了采样、化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基本情况
(一)完善配套法规,制定治污规划。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2月通过了《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此后又分别于1998年5月、2005年4月作了修订。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积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依法加强湟水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尤其是2004年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编制的《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结合湟水流域的实际,围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这条主线,突出湟水重点区域的节约用水与污染防治,强化执法监督,改善水环境质量,对2002年至2020年的水污染防治目标作了量化分解。
(二)明确目标责任,加大防治力度。自《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以来,尤其是2006年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湟水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加大了治污力度。一是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局与各州、地、市政府签订了“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湟水流域有9家企业实施了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工程。二是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截至2007年底,湟水流域累计发放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48家,到2009年所有排污单位将实现持证排污。三是积极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将青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23个重点企业列为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其中5家企业已与省清洁生产审核指导中心签订了审核合同。四是完成水污染治理项目15个,其中西宁市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已建成运行,城南新区污水处理厂将在今年下半年投入试运行。五是对130余家企业进行了集中整治,就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春灌期间防治水污染事故作了专项检查,确保了饮用水源和春灌期间农业用水安全。六是近3年申请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970万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40万元,对11家企业污水治理工程给予了补助。七是加大了执法力度,共淘汰关闭了66个水污染严重企业,没收、销毁混汞磨100多盘,捣毁氰化池50座。目前流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率达到95%以上,“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0%以上,限期治理率达到80%以上,工业企业排放废水达标率在69%以上。
(三)增强防治意识,重视水环境保护。一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积极响应,环境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二是各级政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促进了排污单位的治理工作。三是企业从自身生存和发展出发,提高了治理水污染的自觉性。四是各级人大及政协、媒体的监督促进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一)湟水干流及一级支流中的北川河、南川河水质总体上仍为重度污染。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达65%,平水年缺水量达0.
(二)投入不足,治污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一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西宁市的生活污水处理率仅为48%,湟水流域县级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均未建设,治污规划规定的2007年减排目标未能实现。二是铬渣污染治理工作迟缓。省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原海北州化工厂铬渣处理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实施,600万元首批资金已于2006年到位,但至今尚未进行治理。三是餐饮业污水基本未得到治理,普遍使用的治污设施—隔油池因使用洗洁精基本无效,部分业主将餐饮废水直接倾倒在下水池或路面上。
(三)工作体制不顺,监测设施薄弱。一是大多数县级环保部门与城建或林业部门合并设立,环保工作实际上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基本的执法条件。二是水污染监测体系不健全,西宁地区只有30余家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而省环保局的在线监测平台尚未运行。大部分县级环保部门没有在线监测设施,加之技术人员短缺,对辖区内大部分企业每年只能人工检测两次。三是农业面源污染底数不清。
(四)企业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一是实行“三同时”制度前建成的老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困难,补建的治污设施不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二是有些企业重经济效益,规避环保责任,治污设施时开时停,存在违法排污现象。三是有些企业无视环保法律,非法排污现象严重。如张氏集团大通仔猪繁育基地在1999年开工建设时未作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部门多次督促,3年后才补做了环境评价报告,2003年被大通县人民政府列为限期治理企业,2004年至2005年被西宁市环保局列为限期治理项目,连续3年在省、市、县人大代表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中,受到严肃批评,曾被媒体曝光,但至今仍未按批准的治理方案建设环保设施,污染物直排到北川河。本次调研中的监测数据表明,张氏集团大通仔猪繁育基地总排污口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限值3.04倍、4.32倍、5.0倍、2.58倍、4.95倍。
(五)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是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问题,“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路还没有根本转变。二是有些部门在行使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行政许可、竣工验收等职权时,不与有前置同意权的相关部门沟通,使有关法律规定无法落实。三是有些执法部门对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严格依法查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加大了依法治污的难度。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但削弱了法律和政府的权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权益,而且影响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青海”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湟水流域水环境忧患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增强忧患意识,坚决纠正“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路,树立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观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统一,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省政府组织成立的《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作用,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检查本部门实施《规划》的情况,提出工作措施,强化整改力度,努力完成《规划》中的治理目标。
(三)切实处理好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一要加快整改进度,在2010年前完成对原海北化工厂及西宁地区铬渣污染源的处置和湟水流域县城污水处理厂的工程建设。对严重污染企业要专题研究,制定切实措施,责任到人,限期整改。二要切实解决城市餐饮业污水的乱排放问题和沿河沿渠居民向河渠倾倒垃圾的问题。三要加快“引大济湟”工程的建设进度,从根本上解决湟水资源性缺水问题。四要加强基础工作,加大科研攻关和投入力度,准确把握环境容量,搞清农业面源污染对土壤的影响程度。要坚持统筹规划,加强地区和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项目的前期投入,搞好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尽快付诸实施。
(四)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在湟水流域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超出水资源总量和环境容量的高耗水、高排污建设项目。对原有的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和屡纠不改的,应依法关停。严重排污企业在彻底整改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不得参与评优活动,不得向其发放除治理污染以外的贷款;情节严重的,要取消业主的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要通过严格执法,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或干扰依法行政的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五)逐步解决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薄弱问题。要根据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重视环保部门的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对县一级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要作为重点来抓,充实人员,配备急需设备,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六)加快配套法规建设。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黑泉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以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以上报告,请审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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