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认为,制定《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很有必要,该条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西宁市的实际,已基本成熟,同意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之后,财经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西宁市人大、政府法制办、房产局负责同志进行了进一步沟通和研究。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条例第一条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一语。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一语。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第三条“公开公平”之后增加“公正”二字。经研究,将“公开公平”修改为:“公开公平公正”。
三、有的常委组成人员提出,第九条表述不够精炼。经研究,将第九条修改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并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条第三款“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规定,由谁来牵头履行职责,不够明确。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业主人数较少的,由业主共同推举召集人,召集人召集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五条第二款表述不够精炼。因此,将该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内容重复,建议合并表述。经研究,建议将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作为第二款,即:“物业区域内业主较多的,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在条例中作出规定。经与西宁市人大及有关部门沟通,认为该条例是对物业管理活动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是享受政策性福利的物业,其物业管理,应通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故在该条例中不作调整。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对第十八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物业区域内业主较多的表述,不够准确。经研究,认为财经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与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十六条规定一致。因此,建议不作修改。
九、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业主未入住收取物业费70%和业主要求停止供热收取采暖费50%的问题,是如何计算的?是否合理?应慎重考虑。西宁市在制定条例时,就这一问题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了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没有提出异议,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的利益,而确定的收费标准。因此,建议该项规定不作修改。
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财经委员会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增加的“并将相关内容告知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规定,不符合工作程序。经研究,建议删去该项规定。
十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规定,对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处罚,如要进行处罚,应有前提条件。经研究,将该款修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表决稿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十二、有的常委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对删去的“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内容应作出删去的原因说明,财经委员会审查报告第七条第三项中已作了说明。
十三、有的列席人员提出,对财经委员会审查报告中删除的内容应作出具体说明。因此,对删除的有关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内容。该款“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纠纷”的规定,是属于第二十条第三项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内容。故,建议删去该项内容。
(二)关于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维修费用承担问题。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条例授权西宁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经与西宁市人大及有关部门沟通,故删去了该款内容。
(三)关于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的问题。已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作出规定,考虑到条例中已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故,建议删去。
另外,还对个别条款的文字及标点符号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