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关于《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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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青海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的委托,就《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管理是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城乡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工作。建国以来,我省水利建设总投入近110多亿元,已建成灌溉及供水工程5千多项,初步形成了防汛抗旱、农牧灌溉、城乡生产生活供水、水力发电等较为完整的水利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水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部分工程的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方式落后;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缓慢,侵占、毁坏工程及偷盗工程设施和物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工程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维护不善,部分工程老化失修,带病运行,工程效能发挥不够;供水工程水费征收难度日趋加大,部分管理单位自我维系艰难;工程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管理机制不活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工程的安全运行,使工程效益受到影响,而且对地方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应有的功能和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自去年11月该条例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调研项目后,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和省水利厅联合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确定了立法指导思想,制定了工作计划。今年4月,组织三个调研小组深入海东、西宁、海北、海南、海西的部分县、市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了州(地、市)、县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基层水管单位、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发文征求其他自治州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调研了解的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并参考借鉴外省(区)的经验,着手起草《条例(草案)》。形成初稿后,起草工作小组多次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各州(地、市)人大及省级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召开了立法协调及专家咨询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再次进行研究,作了必要的修改。817,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正式提出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1、关于立法重点和适用范围

建国以来,我省兴建了大批水利工程,为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相当数量的水利工程未得到较好的维护,致使其功能和效益的发挥受到严重影响,并存在安全隐患;已建的水利工程中,投资渠道和管理主体不一,既有国家有关部委和直属控股集团管理的,也有我省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及集体、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管理的。因此,《条例(草案)》的立法重点是规范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其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见第二条)。

2、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参照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水行政管理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行业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见第四条)。二是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按行政区域类别确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主体(见第七条)。三是特别规范了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分类定性(见第十一条)。

3、关于水利工程的管理措施

《条例(草案)》在总结我省各地水利工程管理经验、做法及教训的基础上,对水利工程管理措施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资金的投入(见第三条)。二是水利工程建设要与管理相衔接。即水利工程在交付使用时,应符合相应条件(见第八条)。三是明确了不同性质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来源渠道(见第十一条)。四是加强日常和应急管理。如规范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处理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多种形式,报废水利工程和延长工程使用期的程序,供水计量与管理,水费征收管理等事项(见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关于水利工程的保护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草案)》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概念界定、划分办法、标志设立(见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二是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三是规范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它项目、影响和占用水利工程及利用水利工程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渠岸作为道路使用的程序和相关事宜(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5、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一是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对行政管理、安全责任、职务违规行为规定了处罚(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对违反水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安全保护禁止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是明确了本《条例》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见第三十二条)。四是《条例(草案)》所设定的罚款数额均在《水法》相应罚款额的上限以内,并考虑我省的实际作了适当调整。

6、关于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经营活动等问题

本《条例(草案)》的立法主旨是规范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的规划和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管理和保护的范围,因此,未纳入《条例(草案)》中。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