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代表
祁岩
二、事由
为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落实,切实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法治建设、风险防范化解、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22〕10号)等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面临着更为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成为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国有资产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也对完善企业法律监督机制,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和创新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对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三、建议
由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出台《青海省省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强化青海省省属国企法治建设。
通过《青海省省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