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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开征光伏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议

省人大代表 米高宏

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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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近年来,海南州主动融入“四地”建设,紧紧围绕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加快构建体现海南特色、绿色低碳循环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州本级累计投入债券资金7.2亿元,大力推进生态光伏园区、风电园区建设,光伏发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新型清洁能源已成为全州的优势产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青政〔2018〕18号)和《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海南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确定为城镇工矿征税范围的批复》(南政〔2017〕82号)要求,我州财税部门积极对所辖光伏企业进行宣传辅导、税源调研和摸底测算,并于2017年12月份征收了首笔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376万元,按相关文件测算,2018年光伏园区的土地使用税应实现5000万元。但由于2018年3月省政府下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青政〔2018〕27号),我州按要求对光伏园区应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暂缓征收,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光伏产业发展,推动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做出了积极贡献。

事据:国家实施“营改增”政策后,我州的地方税收入基本来源于地方税小税种,出现了断涯式下滑。为切实增加地方收入,海南州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光伏园区耕地占用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已成为当前我州地方税收入支柱税种,占全州税收收入的40%左右,经测算,预计每年光伏园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实现1.2亿元,故暂缓征收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对地方财力造成了很大影响。同时,去年以来,由于受疫情冲击、全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黄河水电增值税预征率下调、市场经济活动持续低迷、房地产疲软、土地出让乏力、土地出让多次流拍等因素影响,辖内各地区收入明显减少,特别是共和县增值税留抵退税达4.12亿元;贵德县土地出让金收入减收1.7亿元;黄河上游水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下调减收1亿元左右。加之各地区“三保”支出、民生保障等政策性“刚性”支出只增不减,新增企业养老保险、机关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虚账做实上划资金逐年增加,县级配套资金、债务化解和社保基金兜底需要足额保障,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产业转型升级等任务更加艰巨,收支矛盾加剧,财政平稳运行困难。为培育新增长动能,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稳定稳当,后劲充沛、长期受益的地方财源体系,破解财源根基不牢的问题,使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长期稳定收入,从而弥补财政收入不足,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势在必行。

建议:充分考虑地方财力拮据和资源综合使用对社会贡献程度的现实,恢复征收光伏园区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而有力弥补地方财力不足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