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底,作为原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和专业力量的森林公安机关已经成建制转隶同级地方公安,转隶后森林警察队伍不再受理林业行政案件。目前,全市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案件时有发生,为避免群众举报案件无人接处,林草行政案件无法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现对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原有林业行政执法职责与队伍建设
(一)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情况。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行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子管理、植物检疫、园林等行政执法职能,行使38项行政执法权。由森林公安、种苗站、森防站3支执法队伍行使执法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队伍中森林公安人员占比最高,是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中坚力量。例如西宁市行政执法人员共计70人,市森林公安局有执法专项编制57人,市种苗执法人员5人,市森防站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人员8人。
(二)林业行政执法模式。机构改革之前,市(县、区)依托森林公安开展林业园林行政执法工作;种苗站负责林木种苗方面的执法工作;森防站负责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
二、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机构改革后,市林草局整合草原等相关职能,行政执法事项调整至61项。森林公安归并地方公安管理后,原由其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委托授权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自2019年12月28日起,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其他涉及林业、园林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森林法》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处置。
但由于森林公安长期承担着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的主要职责,林业和园林部门内部均未再设立单独的行政执法队伍,造成林草园林行政执法工作被动。
三、工作建议
按照中央和新修订的《森林法》要求,“森林公安划归公安部领导后,职能将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继续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查处森林和草原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林草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建议一:尽快落实林草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在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之前按新《森林法》规定,继续委托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承担全市林草和园林行政执法工作。
建议二:尽快组建市级行政执法队伍,保持严打林区草原违规用火、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和城市园林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建议三:我省是林草大省,大全省45个县(市)中,只有12个县(市)组建了林草局,建议完善县(市)林草部门机构。
建议四: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由县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林草行政执法工作,大通县政府已成立综合执法队,建议将林草行政执法纳入其中;四区及湟源县自然资源管理局已成立综合执法队,建议将林草执法工作纳入其职责;湟中区林草局建议成立林政执法队。加强一线执法力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惩戒规范,健全执法工作制度,确保执法工作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