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地处全国最美五大湖之首的“青海湖”北岸,于1953年建政,1997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县,是一个以畜牧业为主的纯牧业县,是环青海湖重点牧业大县和全省藏羊牦牛主产地之一;全县土地面积8138.07平方公里,可利用草场6546.04平方公里,经营各类牲畜102万头(只、匹)。上世纪80年代,为适应草原生产方式转变,提高草地生产能力,加速草地畜牧业发展步伐,促进农牧区产业结构优化。刚察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两个长期不变”农牧业基本政策,积极推进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于1994年全面完成了包括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内的全部天然草场的承包到户工作。
2017年12月上旬,在国家审计署审计环青海湖流域生态综合整治项目期间提出:刚察县将青海湖自然保护区内70.9万亩草地被做为季节性牧场开展牲畜业生产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的相关规定,要求我县进行整改。而青海湖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75年,1976年建立管理站,1984年晋升为管理处,199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刚察县所涉及青海湖自然保护区的天然草原,已于1994年全部承包到户,是当地1640户农牧民户的承包经营草场和基本生产资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043号)规定,草原草畜平衡指数大于15%为超载,小于等于15%大于10%为草畜临界超载,小于等于10%为不超载。我县青海湖自然保护区内的70.9万亩季节性草原经营牲畜总数为16.24万头(只、匹),草畜平衡指数为12.19%,属草畜临界超载。如在青海湖自然保护区内实施完全禁牧,加之县域内所有可利用草场均已承包到户,保护区内农牧民群众将永久性失业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建议上级部门从省级层面给予协调解决。
建议代表:晁世海 胡绍军
关于协调解决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事宜的建议
日期:2019-01-15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