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至4月25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海东地区循化、化隆、民和、互助4县、海南州兴海、共和、贵德3县和西宁市城北区,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情况和需要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先后召开各类座谈会12次,参加座谈人数达240人次,实地察看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9所,深入农牧户14户,通过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了解情况,较为全面地听取了各地领导、人大代表、计生专干、技术服务人员、宣传员和村(牧)委会成员、城镇下岗职工、农牧民群众对《条例》执行情况和修订的意见、建议。
从调研情况看,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成效明显。一是不断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州(地、市)、县(区)均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大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三是强化队伍建设,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四是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维护和保障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
调研期间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主要包括:一是生育调节方面,建议对户口落在村委会,并有承包地的农民,适用农村生育政策,没有承包地而长期进城从事其他职业并定居的农民,适用城镇生育政策;取消孩次生育间隔4年的有关规定。二是奖励救助政策方面,建议将奖励扶助制度写入《条例》,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的起始年龄应按青海的实际放宽提前,并适当提高年扶助额度;提高“少生快富”工程中农牧民领取独生子女证和放弃三胎生育指标家庭的奖励标准;对2003年1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牧区自愿放弃三胎,且孩子年龄在14周岁以内的农牧民家庭也应享受奖励资金;建立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计划生育风险救助机制,对子女伤残、夭折的家庭给予长期帮扶、救助;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长效扶持机制,如在基本养老保险、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中增加计划生育方面的保险内容,并对投保机制、筹资渠道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涉农、扶贫、卫生、教育等部门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中的扶持内容,体现在农村合作医疗、义务教育、中高考等方面均有对独生子女、双女户子女的优惠政策;对城镇下岗人员、人户分离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保健费和医疗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由区县人民政府解决。三是机构及队伍建设方面,建议进一步明确乡镇计划生育机构及人员编制;建立州、县级计划生育并发症和伤残鉴定仲裁机构,负责鉴定、仲裁并发症和伤残等级;成立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评审委员会,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职称评审标准,解决计划生育系统技术服务人员职称问题;适当提高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并规定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都享受岗位津贴;缩短县、乡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给予一级奖励工资的时间,或将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服务人员比例。四是其他方面,建议进一步细化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村(牧)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