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中“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日期: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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