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的“五年计划草案”修改为“五年规划草案”。
二、第五条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中期阶段,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说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三、第六条中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十、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