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修改草案)》的议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禁止赌博工作的实际,决定对《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二)用公款进行赌博的;
(三)携带凶器参加赌博的;
(四)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的;
(六)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二)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后果严重的。”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对制止、检举赌博行为的人打击报复的,阻碍公安保卫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冒充公安、司法人员以查禁赌博为名劫掠赌资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没收赌资、赌具及赌博所得财物或者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即:
“第十八条 公安人员对赌博违法事实确凿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原第十九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本规定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
《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