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顺利进行的决议

(1989年12月23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日期:200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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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一致表示拥护《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会议认为,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是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要用三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治理整顿的任务,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安定团结,创造更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正确认识当家的经济形势,坚定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信心。十年来,我省改革和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各项事业稳步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明显改善,治理整顿收到初步成效。但是,在前进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农牧业基础脆弱,基础设施落后,财政信贷资金紧张,宏观调控能力弱,经济效益低,工业增长速度明显趋慢,形势是严峻的。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对困难要有足够的估计,进一步增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族人民,要认真学习五中全会和省委四次全委扩大会议文件,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五中全会精神上来,在党中央和省委的领导下,团结一致,艰苦奋斗,齐心协力,共渡难关,全面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使我省的国民经济稳步发展。

二、集中精力抓好治理整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的各项决定。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压缩社会总需求,特别是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和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财政支出和信贷规模,真正过几年紧日子;继续调整产业结构,强化农牧业基础,增加有效供给,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加强市场管理和物价管理,认真整顿经济秩序,逐步消除流通领域秩序混乱的状况,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自觉地树立全局观念,维护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做到严守纪律,令行禁止,行动一致。

三、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事。要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开展地方立法,完善行政规章。对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清理,不适应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及时修改、废止。要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重视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作用,重点抓好各级国家机关和执法政纪部门的廉政建设。对全省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各级政府、“两院”和各部门要认真纠正,坚决处理。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立兼职的法律顾问或者顾问小组,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深入开展以宪法为中心内容、与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文化艺术和出版等部门都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形成强大的法制舆论,促进和保障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加强和领导干部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基层的民主,学会在民主和法制的范围内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稳定。每个公民都应当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坚决同一切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现象作斗争。各级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活动,抓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切实整顿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好扫除“六害”的斗争。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落实群众防范的各种措施,维护社会安定,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五、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的作用。要加强人民代表的调查、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人民代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搞好治理整顿,推行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