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决议

(1985年10月1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期:200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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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于198510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重要的国家法律,它把党和国家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得到法律保障,并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振兴草原,发展草原畜牧业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

我省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草原是我省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畜牧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对于加强我省的草原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平衡,促进畜牧业经济改革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增进各族人民的团结,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为此,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牧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草原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草原法》,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好《草原法》,使其达到家喻户晓。

各地区、各行各业和各族人民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草原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令行禁止。草原管理的当务之急,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现有草原,坚决制止破坏草原植被现象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草原上开荒种地,已经造成草原退化的要限期封闭,恢复植被。要加强对砍挖灌木、药材和淘沙金等及草原植被活动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遵守《草原法》的规定,结合当地草原现状,认真调查和研究处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问题,做好落实、完善草原承包责任制和划界工作,特别是经常发生草原争议、纠纷地区的划界工作要尽快解决好。

三、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正式颁布实施。为了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草原法》,《青海省草原管理试行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