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修订后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同志就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修订过程,贯彻执行思路举措等作了介绍。
2026年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自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展为“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和相关管理活动”,新增“湿地修复”专章,完善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规划管理、监测等制度,新设湿地资源调查评价、面积总量管控、湿地资源管控、恢复费征收等制度,实现与上位法全面对接;进一步明晰职责分工,细化林业草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明确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管理机构职责;规范湿地资源配置,通过总量约束、分类保护、刚性监管,规范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障湿地面积、生态性质稳定;兼顾生态安全与民生发展,列明10项破坏湿地的禁止行为的同时,支持在资源承载力范围内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牧业、生态教育;完善多层次监督体系,打通社会监督、科技监管、考核问责、法律惩戒各环节,以刚性制度守护高原湿地。条例确定每年6月第一周为青海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发言人介绍,条例审议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走访基层乡镇、村社,聚焦湿地管护、社区参与、湿地补偿等现实难点问题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向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州)和县人大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集意见,积极与省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吸纳基层一线实践经验和各方面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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