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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杰副主任参加财经委党支部学习会并就学习三中全会精神作重点发言

日期:20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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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财经委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中全体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桑杰副主任就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谈了自己的体会。他说,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次会议的召开,对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会专题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战略思想。全会通过的决定,集中全党智慧、凝聚全党共识,深刻总结了30年来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和基本经验,深入分析了当前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从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三个方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决定》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顺应各族人民特别是亿万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在认识上有新突破,在理论上有新发展,在政策上有新举措,具有很强的战略性、指导性、针对性,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建国以来,我们党对农村的改革,主要是围绕土地问题进行的。改革开放之初,用家庭承包经营制替代传统集体经济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这个功绩谁也不能抹杀。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还存在着明显缺陷。一是政府对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尽合理,征用价格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市场机制和农民的意愿都不能参与其中。二是承包权不稳定甚至不依法落实的情形带来耕地流转的困难,影响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这虽然不是全局性的严重问题,但也不能忽视。三是农村集体所有权在一些地方常常实际转变为村干部对土地的控制,助长了农村干部的贪占之风,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所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进步,稳定农村社会都有积极意义。

我在《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分析》(载于《法学杂志》、《广东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一文中从法律角度对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根本症结在于农民还没有获得明晰、可靠和永久的土地产权,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改革现行的土地制度,明确农民对土地产权。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三中全会的这一决定虽然没有赋予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产权,但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正在走向市场化。

加快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说到底就是要促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实现这一点,第一,通过改革,国家给出一个更强烈的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信号,例如,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宣布农民土地承包权永远不再变化,承包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可以继承,可以出售,当然也可以允许农民凭土地组织合作社。但土地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规划,例如农民不能随便把土地卖给房地产商来盖房子。第二,土地关系的调节、处置实现社会化、法制化,村干部不再掌控土地。有了土地纠纷,让农民找仲裁机构或者找法院,村干部仅仅管农民授权的村庄公共事务。第三,还要理顺在土地方面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可以按照规划征收农民的承包地,但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要定义“公共利益”,不能随便搞一个东西就说是为了公共利益,然后要农民交出土地;二是要有公平价格。价格要协商,要参考市场价格,要给农民让利。谈不拢,可以仲裁,也可以上法院。

以上几条概括起来就是“放开产权、管住规划”。这两个方面互相制约,相得益彰。有国家规划存在,其实就有了产权的制约,例如农民的生态林地不允许种庄稼,种庄稼的土地不允许养鱼等等,其实就限制了农民的产权。有了产权的开放性,土地可以做到节约,国家规划也更容易操作。

为了让中国几亿农民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势在必行。改革需要一个过程,但改革永无止境。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必然会调动几亿中国农民的积极性,中国农民和农村的前景无限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