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30周年。30年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指导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常委会工作重点,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主要工作回顾
(一)积极协助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
30年来,我委积极协助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认真开展立法调研,提前介入,严把审议关,地方民族法制建设成绩显著,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近百件,占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修订,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和权益,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回顾立法历程,其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制定的民族侨务法规。为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我委关于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我委审议结果的报告,作出了尽快制定《青海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尊重和保障广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风俗习惯,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从屠宰、加工、制作、储运、销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依法规范了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加强侨务法制建设是我委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进一步保障了归侨侨眷的政治地位和合法权益。
2、制定的宗教法规。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属于我省创制性立法,是国家立法的“拾遗补阙”。法规实施以来,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200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委积极督促省政府宗教事务局,起草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并于今年5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7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条例在总结我省宗教管理基础上,突出了地方特色,进一步增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制定的自治条例和有关单行条例。一是在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方面,各自治州、自治县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行使民族立法权,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等工作,在我委的指导帮助下,于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先后制定颁布了自治条例。省十届人大期间,我委根据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各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一些单行条例进行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条例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二是在保障少数民族人口发展方面,各自治州、自治县均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了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三是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方面,各自治州分别制定有蒙藏语文、藏语文工作条例。四是在藏传佛教事务方面,今年我委根据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积极配合,提前介入,认真审查了《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海南州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该条例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对藏传佛教事务的管理,有利于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30年来,委员会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开展和配合常委会开展了监督工作。一是促进法律法规的实施。委员会先后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和视察。二是促进有关工作的进步。委员会积极协助常委会加强对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先后听取关于我省民族工作情况、全省民族经济发展情况、贯彻实施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职人员管理规定、侨务工作及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情况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坚持对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述职报告进行认真评议;坚持年初召开与省政府对口部门的联系会议,加强协调,提出要求。通过这些工作,委员会撰写了执法检查报告或视报告,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收到了较好效果。同时,全体组成人员在听取工作汇报或评议中,既充分肯定成绩,又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促进和支持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认真听取代表和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落实代表议案,重点督办代表建议,认真研究审议。特别是省十一届人大以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率队,对代表建议进行重点督办,效果明显,进一步提高了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四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的执法检查工作。
(三)积极开展调研工作
30年来,委员会从开展立法、监督工作的实际出发,围绕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法律法规和条例的修订,以及在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委员会先后就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订自治条例、促进民族教育工作、做好宗教工作、做好侨务工作等进行认真调研。每次调研都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注重了解实情、掌握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写出调研报告,为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开展立法、监督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委员会还配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就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民族地区教育、卫生情况、侨务外事立法情况,先后进行了多次检查、调研活动,尤其是围绕民族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矿产资源法的情况以及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四)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30年来,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以适应新时期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为目标,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先后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会议精神,学习全国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和省党代会精神。特别是拉萨“3•14”事件发生后,委员会多次召开专题学习会,强烈谴责达赖集团的分裂行径和煽动组织的打砸抢烧破坏活动,旗帜鲜明地维护稳定、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出台后,委员会及时组织学习了这一重大决定。同时,抓紧抓好了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更新了观念,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做好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了“三讲”教育、“三个代表”学教、解放思想大讨论、学习马复兴事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通过参加这些活动,使全体党员干部受到了党性、宗旨意识、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了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范围,理顺了委员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修改和完善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工作制度,使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几点体会
委员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由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使新时期委员会工作显得更加繁重和艰巨。30年的实践经验证明,要做好人大民族侨外事工作,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点:
(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民侨外委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最根本的就是要在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中,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委、党组意图,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服从和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而不懈努力。
(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人大民侨外委工作的行动指南。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法制理论,揭示了民主法制建设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关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人大民侨外委工作必须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真心实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实事、办好事。
(三)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是人大民侨外委工作的基本职责。就是要坚持民族区自治制度,保障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不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四)坚持做好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人大民侨外委工作的基本要求。调查研究是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的基本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真心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掌握第一手材料,才能使制定的法规条例符合省情、州情,更加贴近实际,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五)坚持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法为公、立法为民,是人大民侨外委工作的关键所在。就是要按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就是要加强对法规条例的组织和指导,严把审议(查)关,坚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坚持立法为民、立法为公,贴近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法规条例相关人的意见建议,力求使制定、修订的法规条例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思路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省份,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高、分布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大,这一基本省情决定了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始终是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一项重大工作。30年来的实践证明,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针政策,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按照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要切实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真正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上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民侨外委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人一之、我十之”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青海作出不懈努力。
(二)要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邓小平同志曾讲:“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上级国家机关来讲,必须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为了更好开展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地方的发展,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必须十分重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存在资金短缺、困难问题多的情况,需要的财力投入比其他地区可能要高一些,但是民族工作做好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了,不仅使党的民族政策得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充分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也将加快,兴边富民的工作将会有重大进展。同时,民族地区地大物博,资源丰富,经济社会发展潜力很大,帮助民族地方发展就是我国国民经济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三)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建设。民族法制建设是多民族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民族法制建设中,主要是:一要编制科学、合理、可行的立法规划和计划。二要加强省级立法。我省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许多方面都具有共性,因此,有必要统筹兼顾,以省级立法形式加以规范。同时,要加强我省制定民族区自治法实施办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尽早出台实施办法,以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三要加强对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改进对自治地方条例的审批工作,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了解和掌握法规草案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同时要加强协调、合作,在把握好法制统一原则下,用好、用足、用活、用够国家赋予民族地方和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尊重和支持自治地方依法履行立法权,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
(四)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事业兴旺发达、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和保证。正确处理在前进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对于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民族地区的民族工作,要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宗教政策水平,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稳妥处理宗教问题,保持宗教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