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务实 积极探索 不断推进人大内务司法工作

日期: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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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历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为目标,以促进社会和谐为责任,以保障公平正义为重点,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积极探索,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为促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不懈努力。
    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从和服务中心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凸现特色,适应形势要求,不断推进内务司法方面立法工作。立足本省实际,注重总结经验,提升立法理念,积极发挥职能,协助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工作。通过多年的地方立法工作实践,内务司法方面地方立法经历了由数量性到质量性、管理性到服务性、随机性到计划性、被动性到主动性的转变,从思想理念、运作机制、工作规程、方法措施等方面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重视坚持了“五个并举”,即:实施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并举、省级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并举、政府提案与本委提案并举、立改废并举、制定法规与备案审查并举,内务司法方面的立法特色鲜明、成果丰硕。一是及时开展实施性立法。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民防空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工会法等法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和全国人大指导意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步伐,着力体现地方特色,协助常委会制定了相关法律实施办法。二是切实加强创制性立法。多年来,委员会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提案和人民群众的建议,积极主动地开展立法工作。由委员会提案,协助常委会制定了国内首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企业民主管理、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三是重视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监督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出台,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委员会根据形势发展和情况变化,先后对我省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排查清理,适时对有关法规进行了修订,使之进一步完善。同时,依法协助常委会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解决了一些超越立法权限、同法律规定不相符、存在明显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四是指导西宁市和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委员会加强联系指导,适时提前介入,既重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切实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依法加强对省会西宁市和自治州、自治县立法的指导,协助常委会审查批准了关于施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法制宣传教育、殡葬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单行条例,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突出重点,注重工作实效,依法加强内务司法方面监督工作。随着人大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工作大局,始终坚持依法监督,不断规范监督程序,积极探索监督形式,注重突出监督重点,通过协助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进行专题调研等形式,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增强了监督实效。各项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残疾人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工会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并审议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情况报告,有效地维护了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职工和低保人群的合法权益。二是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协助常委会连续3年检查了省政府组成部门和“两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解决了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通过对我省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基层司法所建设和监狱系统执法规范化情况、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和律师、公证工作的检查、调研以及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有力地促进了司法为民、公正执法。三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协助常委会听取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执法检查等工作,督促“两院”和有关部门解决涉法涉诉、社会治安、人民调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环境。四是提高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质量。对司法案件监督,我们注重质量求精、效果求实、层次求深,不断加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对一些事关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申诉时间较长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法律效应。
    (三)关注热点,发挥代表作用,认真办理内务司法方面议案建议。委员会始终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及其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同代表的联系,认真审议和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先后审议了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行厂务公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行政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等方面的立法议案。经过认真审议、深入调研和多方协调,对针对性、可行性较强的议案,及时列入立法计划,加快基础工作步伐,适时向常委会提交立法议案。同时,委员会针对人大代表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关注民生、实现民意、促进民利,对代表提出的关于督促政府部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解决居委会干部待遇过低问题等建议,同政府及有关部门、“两院”密切联系,与有关人大代表共同调查研究,全面深入了解具体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提高了办理质量,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
    (四)加强学习,推进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委员会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委员会始终把加强学习,推进自身建设放在首位,常抓不懈。根据各时期各阶段的学习目标,完善学习制度,明确学习要求,优化学习方式。先后通过“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先进性教育、解放思想大讨论、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了政治理论、人大业务以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人大决策部署,不断理清工作思路,加强和改进工作,保证了各项职权的正确行使。在学习和工作中,自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结合起来、学习和工作结合起来,树立和弘扬良好学风,提升思想理念,优化工作作风。倡导“务必尽心尽力、力求尽善尽美”的工作理念,开展了“创建和谐处室“活动,营造了团结协作共事的良好氛围,有力地促进了履职能力、工作水平、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几点体会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经过历届领导、组成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艰辛探索和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成效的取得,离不开每一位同志的辛勤工作,他们的工作业绩应予充分肯定,省十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真挚的感谢。
回顾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一)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委员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根本政治原则,作为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根本要求,努力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全过程,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职责,使各项工作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保证了各项工作能够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始终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推进科学发展。委员会认真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思想、指导实践、推进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依法办事和工作创新的关系,根据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务实进取,不断开创了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新局面。
    (三)始终坚持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各项工作。依法履职是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学好用好宪法和法律,不断完善工作程序,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委员会在起草和审议法规草案、单行条例的过程中,坚持依法立法,严守立法程序,始终维护法制统一,消除部门利益倾向,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重要保证。在监督工作尤其在司法监督中坚持依法监督,遵循监督程序,重视增强监督效力,提高监督实效,做到了尽职而不越位。
    (四)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内务司法领域的很多工作都涉及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只有始终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才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只有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坚定不移地贯彻群众路线,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倾听民声、反映民意、维护民利,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去开展工作,才能更好地尽职尽责,使各项工作始终顺应民心。
    (五)始终坚持调查研究,注重体现省情特色。调查研究是掌握实情、发现问题、制定措施、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基础,也是联系群众、发扬民主、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只要我们在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服务代表等工作中,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重视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客观把握需要解决的问题,才能使各项立法更加切合我省实际,突出省情特点,才能使各项监督抓住关键、抓住要害,切实解决问题,体现人民意愿。
    (六)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自身建设关系工作大局。自身建设实现与时俱进,各项工作才能开拓创新。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清正廉洁”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才能保持思想观念的与时俱进,促进工作思路和措施的与时俱进,实现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与时俱进。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开创新形势下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新时期新阶段对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面对,努力推进各项工作的新发展。
    (一)科学定位,适应形势,深入把握工作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战略目标,以及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的深入贯彻实施,对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任务,我们要积极适应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立足省情实际,进一步明确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对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作用,把握内务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和自身特点,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明确方向,坚持原则,提升思想认识新境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我们在更高层次上理解和把握人大工作的历史使命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实事求是,努力解放思想,不断与时俱进,促进认识的新提高,实现观念的新突破,为做好各项工作奠定更加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理清思路,依法履职,推进工作取得新成绩。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眼,从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着手,从人大立法、监督、信访、代表工作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调整和完善工作思路,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融入全省工作大局,不断创新实践,落实任务目标,进一步发挥委员会协助常委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作用。
    (四)强化素质,优化效能,实现服务水平新提高。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面对新的工作实践,努力落实学习制度,不断丰富学习形式,继续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内务司法知识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人大业务能力。二要进一步优化作风。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和落实大局观念、服务观念、法治观念和群众观念。三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立足实际,认真总结,不断增强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四要进一步增强合力。善于调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优势和特点,切实增强委员会整体合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新局面,为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