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成立近30年来,在中共黄南州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为促进全州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制定符合黄南实际的法规和条例
近30年来,黄南州人大常委会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始终把地方立法作为工作重点,立足州情,突出地方特色,注重民族立法的变通,抓住审议、修改、施行等重要环节的工作,切实加强立法工作,富有成效。
(一)重视立法规划,规范地方立法程序。常委会结合黄南州发展的实际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色,加强调研,召开立法规划协调会,及时制定立法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使地方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减少了立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同时,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提出、审议、修改、表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保证。
(二)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制定地方性法规。近30年来,我们根据黄南的实际需要,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难点问题,制定了《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民族区域自治法重新修订后,我们又于2003年开始着手抓紧对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在修改自治条例时,我们认真总结自治条例实施以来我州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成功经验,积极借鉴兄弟州的好做法,把修改的重点放在经济建设、民族教育、文化旅游和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等方面,并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开门立法,使修改后的自治条例更加符合黄南的实际,更加体现全州人民的意志。由于我们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得力,各方面协调配合紧密,使我州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在全省率先完成,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好评。
(三)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实施立法计划。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常委会根据州委要求,从我州实际需要出发,及时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立了《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两个立法项目。在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召开立法工作协调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与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了立法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目前,《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完成初审工作,现已进入修改、征求意见阶段。《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已完成调研、专家论证、常委会初审等立法程序工作,准备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年内公布施行。
二、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的几点经验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立法决策与全州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决策的贯彻落实。无论是五年立法规划还是年度立法计划,都报请州委审查同意后再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立项;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条例(草案),先报请州委研究审定;对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州委汇报请示,并坚决执行州委的决定和指示,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把握大局,保证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委意图,使法制建设的总体安排与党委中心工作的总体部署相适应、相符合。
(二)注重立法调研,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加强立法调研,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所在。为了加强立法调研工作,使立法更加符合自治州的实际,增强立法实效,我们在调研中力求做到以下两点:一是通过调研明确立法目的,解决为什么要立法,通过立法调整什么社会关系的问题。二是通过调研明确立法任务,解决立什么法、怎样调整社会关系的问题。一方面研究如何把经过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过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上升为单行条例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认真总结政府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将其吸收到条例草案中,坚持源于实践,指导实践的原则,防止了闭门造车、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的现象。
(三)充分发扬民主,探索科学立法途径。立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定和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既要发扬民主,体现民意,又要依法立法,保证质量。为此,在具体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二是紧密结合州情,力求贴近实际,具有地方特色;三是认真总结条例实施以来我州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功做法,积极借鉴兄弟州的好做法,吸收好的经验,推进修改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四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县、州直各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和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广开言路,开门立法,使条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五是积极争取上级人大的指导和帮助,广泛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六是严格遵守立法程序规定,条例草案形成后,经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州委常委会审查,提交州人代会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颁布实施。
三、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新的形势下,民族地区加快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条例非常紧迫,州人大常委会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针对黄南的实际,围绕社会和谐、生态环境保护、热贡文化产业保护等方面加强民族地方立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黄南提供法制保障。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实际出发制定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项目、明确立法主旨,使立法工作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要坚持开门立法,充分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对涉及重大问题特别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既要注意听取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更要注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程度。二要建立完善群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制度,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使立法能够充分体现人民意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紧紧围绕民族地区中心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要以“三农”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热贡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立法工作。要正确处理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抓紧制定实施涉及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突出问题的立法,又要着眼长远,积极谋划、研究制定关系可持续发展,带有前瞻性、导向性的法规和条例。二要搞好与国家立法的有机衔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注重地区、行业特点,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外地的做法。三要高度关注社会公平、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困难群众,为实现社会共同富裕,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法制保障。四要对那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律和法规,及时修改、废止。
(三)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促使各级政府把更多的精力放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一要依法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健全完善相关立法,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决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及其实施,要从立法上加以规范,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为正确决策的贯彻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三要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施政行为。通过立法、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体制、机制和施政行为的规范,提高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使之更好地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