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检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前进步伐,我省检察事业走过了三十年的光辉历程。三十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自觉接受其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依法行使检察权,首先要不断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为此,多年来省检察院始终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和宪法、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深化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省检察院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工作,专门举办了两期学习班,对全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监督法》作出安排,保证了监督法在检察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
在多年的检察实践中,省检察院党组始终清醒认识到:地方各级人大与各级检察院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级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和重要工作。让广大检察干警对这一认识“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保证。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从讲政治、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和保障公正执法的工作措施,由检察长亲自抓、分管检察长具体抓,工作部门分头抓,始终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在统一执法思想中提高认识。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大讨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解放思想大讨论以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中,都把增强党的意识、宪法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深入教育;二是坚持在部署检察工作中突出强调。每次全省性的检察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都把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必要工作,进行认真安排。每年全国和全省人代会后都专门召开会议,对全省检察机关贯彻人大决议和办理代表意见建议作出具体部署;三是坚持在履行检察职责中不断完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自身的重要活动、重大情况、重点案件都及时向党委请示和向人大报告,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并在各项检察工作中认真执行和落实;四是坚持在检察队伍建设中加强教育。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履行监督与接受监督相统一的监督观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引导。
通过多年的努力,全省广大检察干警普遍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一是进一步提高了对国家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关系的认识,增强了接受监督的宪法观念;二是进一步提高了对依法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关系的认识,增强了服务大局的观念;三是进一步提高了对向法律负责与向人民负责关系的认识,增强了执法为民的观念;四是进一步提高了对实施法律监督与接受人大监督关系的认识,增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观念。随着认识的提高,全省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自觉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对检察工作的支持,把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改进检察工作的方向和加强检察工作的措施,做到了认识上明确、思想上坚定、行动上自觉,执法思想进一步端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作风进一步改进,执法效果进一步增强,促进了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直接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事业的关心与厚爱;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和期望。三十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作为检察事业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动力,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把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落实到行使检察权的各个环节和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
一是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贯彻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作为履行检察职责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每年都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仅2009年,省检察院精心安排部署,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检信访积案化解、看守所监管执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治理“小金库”专项检查和扣押冻结款物7个专项检查活动。通过抓好这些专项检查活动,有效增强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带动和强化了各项法律监督工作。
二是坚持和完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的最基本和最主要方式,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起草工作报告稿,力求使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在会议审议报告时,派员到会听取意见。会后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审议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将任务逐项分解并明确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与此同时,坚持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全面报告与专题报告、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相结合,做到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情况和问题、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查处大要案情况、执法情况以及队伍建设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专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报告。近年来,省检察院先后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准备工作、预防和惩治金融职务犯罪、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肯定各项检察工作取得的成效的同时,对加强和改进相关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通过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有力地解决了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了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如2009年省检察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并与省高级法院主动协调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
三是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全省检察机关普遍制定了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明确了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等,使代表联系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人大代表、为代表送阅《青海检察》、《检察信息》和《检察要况》等多种方式,为人大代表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检察工作情况,拓宽联系渠道,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改进工作,努力使代表意见和建议事项落到实处。2006年省检察院被评为全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四是依法及时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和事项。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和事项作为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通过建立督办制度,推行办公室和业务部门两条线督办、催办等做法,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保证了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和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是不断拓展接受监督的方式和渠道。全省检察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机制,增强了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高检院的部署,2004年全省检察机关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强化了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同时,逐步实行重大案件向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告、提请监督制度,依靠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协调重大案件,使人大监督深入到检察执法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具体办案工作中。
三、突出检察工作主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十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拓宽接受监督的途径,健全接受监督的机制,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突出检察工作主题,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各项业务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坚持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贯彻中央部署与本地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活动,突出打击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涉枪涉毒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始终保持了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危害税收征管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执法办案实际出发,坚持严格执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切实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
(二)全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业务办案为中心,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办案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和当地有突出影响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极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集中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促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深入开展;坚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规范执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检察干警的程序意识、质量意识显著增强,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明显提高。立足检察职能,按照“巩固、规范、提高、拓展”的要求,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强化预防措施,规范预防活动,注重预防实效。与金融、交通、税务等行业的454个单位建立了预防共建关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三)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省检察机关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突出监督重点,规范监督程序,注重监督实效,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审查逮捕、执行逮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坚决纠正;强化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纠正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对不服民事行政诉讼判决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通过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查办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在刑罚执行监督中,不断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认真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和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活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建立完善超期羁押预警机制,连续7年保持了检察环节无超期羁押;坚持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持续开展集中处理涉检信访排查化解专项工作,妥善处理了一批长期上访的积案和疑难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全省检察机关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坚持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两手抓,严明检察纪律,加强作风建设,队伍作风和执法形象明显改观,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干警,着力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大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出了“十二条严禁”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检察长离任审计等制度。三是加强能力素质建设。认真落实检察官法,严格检察官职业准入,实行新进人员统一招考制度。以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第一线的检察官为重点,加强正规化分类培训,开展全方位的学习练兵活动,培养了一批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检察干部,使我省检察干警的文化、专业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四是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以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为重要内容,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有18个院被评为省级先进检察院,4个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3个院被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基层院建设示范院,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五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省院党组始终把检务保障纳入检察工作格局,坚持政策向基层倾斜,精力向基层集中,服务向基层贴近,努力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各级院办公办案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得到有效落实,经费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基层院装备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回顾三十年我省检察事业发展的历程和取得的成就,我们深深地感到,过去的三十年,是我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机构人员不断发展壮大,检察业务得到全面开展的三十年;是根据我省地区和民族特点,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探索,推动我省检察事业快速发展的三十年;是我省检察事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检察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三十年;是检察干警执法思想不断统一,整体形象不断提高的三十年。三十年检察工作的实践充分说明,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指导方针;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深化检察改革,是做好检察工作的不竭动力。这是过去三十年检察工作的宝贵经验,更是今后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坚持和遵循的重要原则。
历史在前进,时代在发展。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政治建检、业务立检、监督硬检、科教兴检、改革强检、从严治检上下功夫,求实效,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