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依法设立以来,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过去的三十年,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及自治县成立以来,我县自治机关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人才日益发展壮大,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扎实推进,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跨入了历史最好发展时期。
(一)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一是经济实力明显增强。2008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21.66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007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62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121元,各项经济指标比自治县成立初增长了几十倍,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二是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基本实现了县乡公路黑色化、乡村公路等级化和全县公路网络化,解决了全县近20万人的人畜饮水和饮水安全问题,完成了农电网改造、城电网改造、低压网改造及通讯设施改造,通讯网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基本实现了“村村通电话、乡乡能上网”,小康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三是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加强。积极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封山育林工程近百万亩,治理水土流失114平方公里,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扶贫攻坚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全县贫困村由175个减少到98个,贫困人口从2000年的22.6万人减少到2008年底的3.46万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0年增加2213.22元,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五是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教育“两基”成果继续得到巩固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得到全面落实,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城镇居民医疗参保率分别达到97.06%和76.1%,群众的主要健康指标显著提高;文化、广播电视广播覆盖率达98%,社会事业和文化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二)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力度,使民族干部队伍数量有了较大增长,结构进一步改善,一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包括党政、司法、农业、科教、文卫等各行各业的民族干部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全县各级各部门少数民族干部约占全县干部总数的33%,充分体现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和管理本民族、本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自治权利。
(三)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自治县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广泛开展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逐步形成。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积极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
(四)民族立法工作成效显著。自治县成立二十多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民族立法权,积极适应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先后制定实施了自治条例和造林绿化管护条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展职业教育条例等四部单行条例,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严格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倍加珍惜和巩固业已取得的发展成就,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牢牢把握加快发展这个核心。要坚持科学发展,充分发挥自治县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努力走出一条欠发达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新路子。同时要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贯彻好、用到位,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各项优惠政策、扶贫倾斜政策,提高民族政策的到位率和利用率,增强自治县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要紧紧抓住民族干部队伍这个关键。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教育,加大选拔少数民族人才的工作力度,结合自治县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产业开发对人才的需求,制定周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经济管理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为自治县的发展进步不断提供人才保障。
三要始终突出民族团结这个主题。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目标,加强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问题和事件,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活动,使各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重要思想深深扎根于各族干部群众的心中,成为推动自治县各项事业发展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强大精神力量。
四要不断加强民族立法这个重点。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实施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要用好、用足民族立法权,依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创新立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立法保障措施,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注重立法的时效性,使之更加符合自治县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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