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朱宁宁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周光权代表领衔提出议案,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增设“自动驾驶”章节条文,全面推进自动驾驶汽车的合法上路。
议案认为,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联合发布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此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互对应,需要从法律上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进一步分析相应角色的定位。同时,自动驾驶发展在商业运营场景下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管、市场监督、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需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实现统筹监管,协调各方利益和责任,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此外,自动驾驶的资质要求、运营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与传统车辆的商业运营活动存在本质区别,也需明确准入标准、责任主体、保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自动驾驶商业化推广应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议案建议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设置自动驾驶专章,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明确。比如,以“是否有驾驶人”为标准区分自动驾驶功能激活后的相关问题,具体来说,明确L3级自动驾驶下,系统提示接管后,应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最小风险策略,保障安全,同时,对于L4和L5级驾驶情形应当建立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义务为核心的规制模式,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代替驾驶人,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检查自动驾驶系统、行驶数据记录仪是否正常运行,及时更新系统;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议案还建议为自动驾驶构建新的保险机制。议案认为,现有的交强险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自动驾驶。交强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L4/L5驾驶情形下,车内人员与车外人员一样都需要保障。鉴于此,应当通过“自动驾驶专章”增加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强制保险,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实现受害人的快速理赔。这不仅能够解决先行赔付,减少受害人等待赔付的时间,快速理赔保护困难群体利益,也可以解决多个交通参与者责任认定模糊导致的事故现场处理效率低及并发交通堵塞问题,以及解决自动驾驶系统的不同功能模块由不同制造商提供,难以迅速确认责任主体等棘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