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和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和优势,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积极作为,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注重坚持立法主导。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突出自身特色,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时俱进修改完善,以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精心制定立法规划,十七届和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广泛征集意见,结合自治县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经过梳理,提出自治县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与时俱进推进立法,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以及与上位法有冲突的作了修改或废止。县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制订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已经废止。2021年启动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对涉及生态保护方面不适应当前形势、新要求的部分及时修订完善,目前条例已经县人大十七届七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将于2021年12月1日实施。
二、正确行使监督职权。县人大常委会把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近年来的监督重点,做到监督经常化、刚性化、实效化,促进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同步推进,真正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共赢。每年至少安排1次听取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1次执法检查或代表视察。突出对生态经济、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监督,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着力加强对祁连山、拉脊山生态保护与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构筑生态安全屏障,进一步夯实绿色持续发展的根基;加大对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的监督,督促节能降耗、合理利用资源。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普遍关注的、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生态环保问题开展监督,听取和审议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监督力度,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对政府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积极吸纳相关专业人员和代表参与监督过程,提高监督的专业化水平。借助其他监督力量促成问题的解决,形成以人大监督为龙头、其他监督主体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通过优势互补,促进人大监督实效的提升。十七届、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已听取专项报告6次,开展专题视察调研7次。
三、依法决定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县委部署和建设特色农业大县、高原生态文明县的总体要求,以各项法律为依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及时、依法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审议意见,作出符合实际、针对性强的决议、决定,落实到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实践中去。
四、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切实保障生态建设。把加强对《环境保护法》、《水法》和《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作为经常性监督手段,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监督。通过各种法定监督形式,监督检查重大工程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节能降耗减排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坚持既“精”又“深”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和症结。对那些缺乏规划依据、未经规划批准、不按基本建设程序操作的建设行为和那些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破坏环境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议政府坚决予以处罚和取缔,以树立和维护各项规划的权威性、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严肃性。始终把跟踪监督、促进整改作为重要手段,努力推动监督工作从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变,由污染防治向绿色发展延伸,由城市综合整治向农村环境治理拓展;督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的重点内容,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宣传,树立抓生态建设就是抓绿色发展的理念,切实提高全民的资源环境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营造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坚持代表主体地位。认真组织代表视察活动,提高代表建议督办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县人大常委会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关于发展生态经济等重大决策,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活动,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强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增强视察的实效性和代表建议的针对性;加强代表对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坚持一抓到底,直至问题解决。通过对代表视察意见建议的追踪督办,使代表对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步伐。